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郴州故意伤害案将暂时昏睡人鉴定为植物人的鉴定意见合法吗

2018-9-17 0:19:07发布39次查看
无意在百度上众多网看到转发的鉴定机构轻伤当做重伤鉴,桂阳县法院无罪当做有罪判的题目,顺便点击打开浏览了一下,网上传的湘南学院司法鉴定鉴定中心鉴定的伤情和伤残鉴定和法院判决书后,发现该案鉴定意见书严重违反特定标准,不能作为定案依据,法庭应不予采信。
第一个伤残鉴定意见对功能部位鉴定时机过早,且没有对其做肌电检测,就依据之前病历认为功能完全丧失,纯粹是主观认定
皆知,人被击晕后躺在病床上进行抢救,处于抢救阶段,鉴定人可以对进在进行鉴定的鉴定为植物人吗,这样的目前正处于为苏醒的鉴定意见,法庭能作为定罪量刑依据吗;再举一个列子,关节灵活性,被鉴定人为了达到更重的级别鉴定,加重被告人刑期或者索要更多金钱,往往拒绝配合鉴定人的要求,就说自己的关节不能动了,不对其进行肌电检测,就依据被鉴定说的自己不能动了,就认定为关节功能完全丧失,这种鉴定意见成立,那么我们任何一人都能断定,还需要鉴定机构鉴定吗。本案湘南学院司法鉴定中心[2016]临鉴字第663号法医学司法鉴定意见书》,该鉴定书第三页我们看到在治疗中行手术治疗,现外表损伤已经愈合,但左裸关节固定在功能位,鉴定被害人是功能完全丧失,评定六级伤残。六级伤残属于重伤严重残疾 ,根据《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 16180-2014》、《工伤保险条例》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发布《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规定4.2 鉴定时机应在原发性损伤及其与之确有关联的并发症治疗终结或者临床治疗效果稳定后进行鉴定。本案鉴定时离受伤时相差只有90天,情正处于恢复期。内固定正处于功能关节位置没有松掉,自然影响关节活动能力,且做鉴定是没有对其做肌电检测等等医疗检查,程序违法。本案的委托人是桂阳县公安局,鉴定意见第一页写明,曾鉴定为重伤,现在来做伤残鉴定。鉴定人和法官都知道是来定罪量刑的,作为不利于被告人的定罪量刑的依据是唯一性、排他性,本案的鉴定人不顾法律规定,依然作出定罪量刑依据的鉴定意见;审理的法院依然将其作为定罪量刑依据,依据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故意伤害致一人重伤的,在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其中,造成被害人六级残疾的,以五年有期徒刑为量刑起点,判处被告人五年八个月有期徒刑。与此相应的,判决书第二页记载的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却没有将六级伤残作为量刑依据指控。是本案的公诉人徇私枉法包庇被告人不起诉该事实,还是法官严格依法办案故意加重被告人刑期呢。那又是什么动力让专业人士的鉴定人,和法官如此作为,特别是法官违背不告不理的原则,将没有指控的严重残疾的犯罪事实作为定案依据,这些行为是否合法值得市民探讨。
第二个鉴定意见是:严重违反特定标准的鉴定,能否作为定案依据。有点医学知识的人都知道,血压90/60mmhg.前面的数字90是指舒张压,后面60mmhg是收缩压。在百度搜索一下,舒张压90mmhg,是血压是否正常的临界点,从理论上来说属于正常范围。参见http://club.xywy.com/static/20130829/26753038.htm(网页中的专家论证)
《出血性休克严重程度的分度》也就是鉴定机构鉴定失血性休克的轻微伤、轻伤、重伤唯一标准:“其中 ⅱ度(轻度)也就轻伤的标准:收缩压为10.7~9.33kpa(80.25~69.975mmhg),脉搏为l00次/分。尿量减少,为30~40ml/h。中心静脉压下降至0.49kpa左右,面色苍白,口干、烦躁、出冷汗、四肢发凉。 ⅲ度(中度)就是重伤二级的标准:收缩压在9.33~8.01kpa(69.75~60.75mmhg)之间,脉搏为100~120次/分。少尿,为10~20ml/h。中心静脉压明显下降,小于0.49kpa,高度口干,表情淡漠,肢端发绀。 
 本案桂阳县中医院被害人首次病历入院记录记载被申请人表情疼苦、面色荣润;卧床不安。精神良好;声音洪亮、言语清晰,应答自如体格检查:体温37度,脉搏98次/分。结合上述规定只有脉搏部分符合《出血性休克严重程度的分度》规定ⅱ度(轻度)中的:“脉搏为l00次/分”的条件。湘南学院司法鉴定中心[2016]临鉴字第153号法医学司法鉴定意见书第三页下方,和本案判决书第9页下方,血压血压90/60mmhg,血压的收缩压已经达到失血性休克(中度),医院行抗休克抢救,鉴定人认为根据损伤及及救治情况,符合《人体损伤鉴定标准》规定,各种损伤引起的失血性休克(中度),符合重伤二级的规定。鉴定人和法院认定只有收缩压符合中度的规定条件不成立,行抗休克输血的抢救可以针对任何失血性休克包括(ⅱ度)轻度和ⅰ度(代偿期)的失血性休克,以此抢救情况认定被害人损伤符合重伤,更不成立。
笔者认为,本案这两个鉴定意见,鉴定方法错误,违反有关鉴定特定标准的,程序错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八十五条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等联合发布的法发〔2010〕20号《规定》鉴定意见具有(六)鉴定过程和方法不符合相关专业的规范要求的;(七)违反有关鉴定特定标准的,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所以一审判决以湘南学院司法鉴定鉴定中心[2016]临鉴字第663号、153号法医学司法鉴定意见书》,作为黄庆国故意伤害案的定罪量刑依据是值得商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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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见不平,拔刀相助,楼主好样的
 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是指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职责的人员或单位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情节严重的行为。
  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这个黑鉴定机构,收富人的钱,专门害穷人!
法医不法无人管
楼主竟然说公道话值得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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矛盾积聚,最终必成为人间惨案,根子都是执法不严
法官判案如果不是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绝不可能出现错案
是本案的公诉人徇私枉法包庇被告人不起诉该事实,还是法官严格依法办案故意加重被告人刑期呢。那又是什么动力让专业人士的鉴定人,和法官如此作为,特别是法官违背不告不理的原则,将没有指控的严重残疾的犯罪事实作为定案依据,这些行为是否合法值得市民探讨
司法鉴定意见故意虚假鉴定谁来管?继续下去中国的司法面临更严峻的挑战。
有章等于有权,有权等于有钱,都是一切向钱看。
顶。太过分!还有王法了吗?
可现实社会实际情况呢!没有一个能为百姓着想,处处都是坑,火坑,罪恶的大坑。
 加强法制教育,培养守法小公民。
这样的法医不应该再继续留在这样的职位,以后不知道会让多少老百姓蒙冤
希望相关领导能详细研究本案例,对于不公平的鉴定予以纠正,对那些昧着良心的所谓的鉴定专家给予严肃查处,还民一个公道。
它们都是蛇鼠一窝的货。继续上告呗!只要有理,还畏惧它们吗?
现在真是有钱能使鬼推磨,时代是提高了,司法溃烂确实是“打不死的”、“一个倒下,站起一个师”。悲痛。
5年8个月实在太重了
2017-01-23 21:16: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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