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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违法裁判

2018-9-15 22:28:17发布85次查看
举 报 信
尊敬的各位领导:
我公司因与赵亚军买卖合同纠纷,案号列:(2017)湘03民终341号,受到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违法裁判,特汇报如下:
案 情 简 介
2009年7月,赵亚军向我公司采购供应乳液、助剂货物多批,我公司交付了货物后,赵亚军却不付款。2013年10月15日,赵亚军与我公司委派的张汉耀就拖欠货款一事达成还款协议,即2014年10月15日前付20000元,2015年10月15日前付35000元,2016年10月15日前付35000元。协议签订后,赵亚军仅支付了2万元,此后再未付款,仍拖欠7万元。无奈,我公司于2016年11月2日向岳塘区人民法院起诉,一审法院于2016年12月10日作出了(2016)湘0304民初230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赵亚军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5日内一次性支付我公司7万元和逾期利息及保全费820元、保全保险费480元。后赵亚军提起上诉,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一审法院未受理反诉为由,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案号:(2017)湘03民终341号)。
我公司认为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主审法官:胡东海)严重违反法律规定,逾越法律、私自创设法律,严重损害我公司的权益,增加当事人诉累,请求各主管领导依法予以纠正。
法 律 规 定
没有受理反诉不是我国法律规定的应当发回重审的法定情形。我国民事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规定的发回重审事项中,均没有未受理反诉一项。
从胡东海法官依据的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来看,“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那么,什么是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行为,我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三百二十五条对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行为作出了详细的规定:“下列情形,可以认定为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一)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的;(二)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未回避的;(三)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的;(四)违法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首先,未受理反诉不属于上述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其次,即便没有受理反诉,当事人的权利也没有遭到剥夺,赵亚军仍可以通过起诉主张自己的权利。因此,我公司无法相信,作为一名中级人民法院的法官,对于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如此不熟悉,甚至自己创设法律规定,私自增加 没有受理反诉为发回重审的情形,判案随心所欲。
最高院判例
在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与辽阳亚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中(案号:(2016)最高法民终135号),裁判宗旨再次指出,一审法院虽违反法定程序但并未影响亚龙公司就反诉请求的诉讼权利及实体权利,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五条规定的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即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发回重审的法定条件。反诉主张可另诉解决。
综上所述,我公司认为,无论是从法律规定来看,还是从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类似案例来看,都明确了未受理反诉不是发回重审的法定情形,而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胡东海法官逾越法律规定违法裁判。司法公平是社会公平的最后屏障,是一个地方投资、营商环境的软实力,我公司作为一个商事主体,希望湘潭市甚至是整个湖南省的投资环境不要因为个别法官的枉法行为而被破坏。恳请各位领导依法查清,依法办案。谢谢!
尊敬的网友:
关于你6月9日在百姓呼声发布的《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违法裁判》一帖,现答复如下:
上诉人赵亚军、盛勇军因与被上诉人广州市沣凌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2016)湘0304民初2302号民事判决,于2017年3月1日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于2017年5月11日作出(2017)湘03民终341号民事裁定,以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为由发回一审法院重审。
赵亚军、盛勇军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沣凌公司的诉讼请求或者发回重审。事实和理由:1.一审法院程序违法。赵亚军在一审中以货物存在质量问题为由提起反诉,并申请对货物进行质量鉴定,一审法院认为反诉不成立,未准许鉴定,仅在庭审中口头告知,未作出书面裁定,剥夺了当事人的上诉权,违反民事诉讼法定程序。2.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在一审庭审中,沣凌公司对证据1和证据2的真实性均无异议,庭审结束后,沣凌公司将庭审笔录修改为对证据1和证据2的真实性均有异议,沣凌公司的修改不符合法律规定,导致一审判决对案件事实认定不清。
沣凌公司辩称:1.一审法院未受理反诉请求没有违法法定程序,且未受理反诉请求也不属于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应当发回重审的情形。2.赵亚军一直都未提出货物质量问题,在一审举证期限内也未提出,故赵亚军提出货物质量问题与事实不符。而且货物质量问题,属于另案起诉的范围,与本案无关。3.依照法律规定,当事人有权补正庭审笔录中有遗漏或有差错的陈述。
经依法审理,本院认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提起反诉是当事人的一项基本诉讼权利,一审法院不受理反诉的,应当出具书面裁定,当事人有权对不予受理裁定提起上诉,以获得救济。
赵亚军在一审中以货物质量存在问题为由提起反诉,符合反诉条件,一审法院应当予以受理,并与本诉合并审理。一审法院在庭审中口头驳回赵亚军的反诉,未出具书面裁定书,导致赵亚军上诉权无法行使,剥夺赵亚军就反诉问题在二审进行辩论的权利。因此一审判决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四)项规定的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情形,二审发回重审适用法律是正确的。
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7年6月14日
2017-06-09 16:3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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