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一名人民警察,从警30多年,分别于88年、96年两次因公受伤,于1990年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办理了二等乙级伤残证。后改为六级伤残.2002年市公安局办理医改时,根据原劳社部2002函(19)号文件:“为切实保障因公负伤致残人民警察的医疗待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四十一条“人民警察因公致残的,与因公致残的现役军人享受国家同样的抚恤和优待”和《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原医疗待遇不变,医疗经费原渠道不变”的规定,现就二等乙级以上伤残人民警察的医疗待遇问题通知如下:
一、人民警察因公负伤,经民政机关或由民政机关指定的伤残评定机构评定为二等乙级以上(含二等乙级,下同)伤残的,与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享受同等医疗待遇。
二、二等乙级以上伤残人民警察医疗保障按照当地二等乙级以上伤残革命军人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所需医疗经费由经办机构与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医疗费一起,单独列帐管理。”这一规定,当时我没有纳入医保范畴,从那时起我的医疗费用一直由所在单位实报实销。目前我快六十岁了,也快退休了。以前的领导也都知道我的情况,随着时间的推移,或领导更换后,单位不再给报销医疗费用,那么我的医疗保障在哪里???我想根据人民警察法第四十一条:“人民警察因公致残的,与因公致残的现役军人享受国家同样的抚恤和优待。”之规定,既然国家民政部、财政部、劳社部于2005年民发199号文件、以及长沙市民政局、财政局、劳社局早在2008年8月13日就下发了2008(78)号文,这些文件中,就一至六级伤残军人的医疗保障做出了详尽的执行办法,那为什么长沙市公安局的六级以上的伤残警察就不能参照这一文件纳入相应的医疗保障体系,让我们这些为了长沙市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曾经流汗又流血的警察,至今还被排除在国家医疗保障体系之外???
您好,按长政办发【2013】18号,长人社发【2013】79号文件精神,用人单位正在落实之中,就工伤问题信访人对我局工伤保险处的回复非常满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