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原属湖南省株洲市2002年改制单位,煤炭公司职工,我们在原单位一直住着属于1993年1月11号已由原单位签发《职工住房证》共38平方一套。该房我们职虽无所有权,但享有永久的居住权,并且下一代可以继承使用,这是单位分给我们的福利房。我们原单位改制后,原公司变成了株洲市湘江燃料有限责任公司。在2011年后,该公司卖给了亚和置业有限公司时,没有及时通知我们住户开会,也没有说这栋房子我们不能住了。当时,湘汇燃料公司和亚和置业限公司如果把我们住户聚在一起开个会说清楚,把我们住户安排好,也不至于会发生以下事情:于2012年5月9号株洲市亚和置业有限公司向我们13户住户发出《通知》,说是根据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政府城市建设和管理委员会公告,公告上说我们住的房屋属于危房,违法建筑,必须拆除,要求我们在2012年5月前无任何条件的强制搬出。这套住房本来是1972年修建的,当时并没有城管局,怎么算违法建筑呢?
该单位把我们房子的房顶,瓦片进行人为损坏,害的我们的房孑漏雨,又把我们的水电都停了,让我们无法居住,我们只能在外租房住。在我们在外租房居住的这段时间,在我们不知情的情况下,亚和置业派人把我们每户的房门都撬开,把我们的家具,衣物及房间里的所有东西全部损坏,亚和置业为了达到他们的目的,在每个房间拍照作假证据。2016年3月1日凌晨2点左右,他们叫来挖机喊来二三十人把我们的人按到在地上,抢了手机,六人抱一个人,强行拆掉我们的房屋,我们房子里还有家具,衣物及全部东西在里面。作为一个企业单位,拆房没有及时通知我们住户,这样做应该是违法行为。根据湖南省株洲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拆迁人应当在拆迁现场公示房屋拆迁许可证,拆迁政策,拆迁补偿补助标准,权调换房源信息,拆迁实施单位和评估单位名称及工作人员名单等事项。并向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做好拆迁政策的宣传,解释工作。拆迁期内,拆迁人不得擅自改变尚未搬迁的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的供水,供电等基本生活条件。而亚和置业擅自停水停电,擅自强行拆掉了我们的房屋,使我们13户住户居无定所,无家可归。
我们多次逐级向有关政府部门诉求总是得不到达复,为了我们自身的权益,特向贵部门领导报告相关情况,请求贵部门领导为我们老百姓做主!为我们主持公道,还老百姓一个公道!维护我们的权益为感!
目无法纪
2016-03-17 09:11:4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