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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通湖区大东口村田土承包与户口问题引发争议

2018-9-14 9:22:34发布72次查看
尊敬的领导您好:
今日向您反应一个因田土承包合同引发的争议,与户口问题
我父亲于1986年从湖南湘乡泉塘,全家迁至益阳市大通湖区金盆镇大东口村(原南县国营金盆农场一分场三队)。
当时迁到农场时就经总场与分场同意,与一分场三队签定了一份田土长期承包合同,承包了16.4亩田土,并约定了双方的责任与义务。
承包方的责任是完成各项上缴的任务,发包方的责任是我父母与农场职工同样对待。
在承包期內我父母每年都完成了各项上缴任务。
因当时农场税收过重。部份农场职工弃耕从工,从而使田土荒芜严重。在田土荒芜的情况下经生产队缴请多种田,长年达到三四十亩。使土地减少了荒芜,并上缴了各项税收。并且有买下过别人的房屋,平宅基地,填渔池,改成良田来耕种。且未索取任何补偿。以上情况均为事实均有据可查,原生产队的领导都尚在人世可调查。
但我父母从未享受过退休工资。
田土也从签定合同之日起一直到2008年止从未有过争议。但从2009年开始,争议来了。
起因来源于
一:政策好了,种田不用交税反而有补贴了,
二:村里分人口田与经营田。故而村里要收回这16.4亩田土,重新发租或按流转田性质来收取相关费用,如果村里田土不够分村里人的人口田要收田这是应当的。
而我父亲不同意,因当时合同约定。相关任务均按总场与分场下达的上缴任务来完成,虽然农场改镇已有多年,但田土税的费用均是按国家政策来上缴一直未有争议。
现在也能依大通湖区经营田的性质来上缴各项费用,如以流转田性质来收费,这也无议于是国家政策越来越好,农民种田税收却越来越高。
最后什么土地承包法,合同法在强权面前也只能搓成一个蛋来滚。村里收回了田土,但同时也承诺了我们落户当地的请求,并分给了我们(一家四口)的人口田与经营田。人口田1.3亩每人,经营田1.5亩每人,共计11.2亩。
这事本应该如此结束也没什么好争议了。
但我的户口一直未能落户当地,现任村干部殷书记执印拒办(因为落户当地要村干部签名盖章)。此后矛盾越来越大。后与村干部殷书记协商我与我姐二人的田土按流转地性质来收取费用,交500元一亩的费用再同意落户,收费凭证一直保留在此。承诺同意我的落户申请。但一直到现在2018年,我的户口一直未能解决。
而对于当时分给我的人口田与经营田,要按流转地的性质来收取费用。在此期间,我父母多次向信访部门反应情况。也得到了一句口头答复:跟殷书记好点沟通,户口问题能解决的。
然而在此期间我的户口一直未能落户当地,七八十岁的父亲却成了殷书记口中霸占田土不交税收的人,但是我父亲却每年都交了田土税,费用是按大通湖区经营田的性质来交的,没有按流转地的性质来交。
多的也不想说,我只想说的是
一,我出生于当地,也在当地长大现年都30岁了。户口却不能迁移至当地。
二,以前与农场签定的田土承包合同,承诺的与农场职工同样对待,现在农场职工有退休工资了,我父母亲却没有,如果说我父母没完成当时的上缴任务与税收这也说得过去,但当时我父母在农场一样与职工种田纳税。一样的交养老保险。(当然先前的村领导还是给予我父亲评了个低保来表示一下。但在去年也取消了,这也没什么,因为别人大年初二坐牌桌时我与父亲在外铲黄沙,勤劳致富,家里也盖了新房。)
我想问问这样做真的合适吗?
这是失信,典型的新官不理旧帐。
关于大通湖区大东口村田土承包与户口问题引发争议的调查情况
接到群众的反映后,金盆镇迅速组织有关部门调查此事,并会同大东口村村干部于3月15日到当事人家中进行了调查,由于反映情况的当事人没有在家(已经外出至长沙务工),镇村干部与当事人父母进行了交流,当事人家里基本情况如下:当事人父亲贺文钦、母亲王小玲,于1986年全家四人由湖南湘乡泉塘前中村迁往到原金盆农场一分场三队务农(即现在金盆镇大东口村)。2011年12月13日,当事人父母的户口由湘乡泉塘前中村迁到金盆镇大东口村。贺才干(即当事人)于1987年9月出生,户口至今一直在湘乡市泉塘镇,且在湘乡有人口田(有当地村委会出具的证明)。
经过查证,我们对所反映的问题答复如下:
一、当事人反映父母从未享受过退休工资的情况的问题。当事人的父母不是农场职工,故而不能享受国有农场职工退休待遇,但是按照政策享受了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待遇。
二、当事人反映迁户口和土地分配问题。据查,该村是严格按照政策收回16.4亩田土重新发租或按照流转田性质来收取相关费用的,文件依据为大通湖区管理委员会所发大管发〔2018〕5号文件。贺文钦一家四口所分责任田为4×1.3=5.2亩,经营田4×1.5=6亩,合计11.2亩。根据大通湖区管理委员会所发大发〔2011〕72号文件的第二点:截止2002年9月30日,符合责任田分配条件已分配了责任田但未落户的外来家庭要求在2011年10月20日前将户口迁入所在居住村,未迁入的应当收回责任田。因贺文钦一家在2011年12月13日只迁入了3人户口到居住村(即现在大东口村),村干部当时还做了贺文钦思想工作,要求他们全家全部迁入进来,但当时贺文钦给予拒绝,不同意迁入,因此村委会根据文件精神取消了2人的责任田和经营田5.6亩。而且,当事人在老家湘乡市泉塘镇前中村有2人的人口田(有当地村委会出具的证明),根据国家政策,责任田不能重复享受,故而贺才干在大东口村是不能分配责任田的,他家额外多出的5.6亩田地也必须按照当地土地流转市场价进行收取。据了解,贺文钦从2008年起一直耕种11.2亩额外多出面积的田地,既没有交给村委会,又未按时缴纳土地收益金,属于强占国有土地的性质。
三、当事人反映取消低保的问题。低保的评定是动态管理的,由村民代表进行投票而评定,只有符合条件的人才能享受低保。贺文钦家现在有二层楼的小洋房,家里还有小汽车,不符合享受低保条件,故在2017年全省低保清理工作中取消了低保。
综上调查情况,金盆镇大东口村委会的做法是严格按照中央、省、市、区有关国有农垦政策执行的。感谢网民朋友的关注,我们愿意接受我们朋友的监督。
益阳市大通湖区金盆镇党政综合办公室
2018年3月16日
2018-03-07 09:3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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