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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仁县法院枉法裁判,被鉴定人权益受侵犯

2018-9-13 2:15:26发布37次查看
安仁县人民法院李小红与安仁县人民医院、湖南省正宏司法鉴定中心、恶意串通,滥用职权,不要被鉴定人参加,不要手术病历和空腹血钙,违法鉴定,涂改法律文书,提供虚假证据和非法证据,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规定,枉法裁判,涉嫌犯罪。《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工作暂行办法》第23条规定被鉴定人或受检人不配合检验应当终止鉴定,鉴定材料无法取得应当终止鉴定,书证审查鉴定明显违法。湖南省高院民再终字(2013)第206号判决书确认书证审查鉴定错误,一审判决错误。安仁县人民检察院不依法办案,认定书证审查鉴定合法,作出判决合法,涂改法律文书也不违法。法官与医院、鉴定机构恶意串通,为所欲为,肆意犯罪,安仁县人民检察院办关系案、人情案。法律何在,正义何在?
你怎么这么笨。去郴州告,重新鉴定
安仁官场风气积重难返,
法院也是乱来的,
只要有机会,就得好好整顿一下。
关于对王志华反映的“安仁县法院枉法裁判 被鉴定人权益受损”的贴子的回复
王志华:
你所反映的“安仁县法院枉法裁判 被鉴定人权益受损”的贴子,现回复如下:
你就反映的情况已经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安仁县人民检察院通过全面的独立调查,已审查终结并已作出结论,认为本案不符合监督条件,理由如下:
1、安仁县法院受理安仁县人民医院重新鉴定或对原鉴定结论进行书证审查的申请,在阳雪英不同意重新鉴定的情况下,委托鉴定机构对拟作为证据使用的鉴定结论进行书证审查符合法律规定。
2、法院在阳雪英不同意协商或抽签确定鉴定机构情况下依职权指定鉴定机构符合法律规定,在委托司法鉴定过程中虽然存在涂改法律文书(委托日期)的行为,但鉴定结论是在法院书面委托后出具的,法院委托程序合法,正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程序合法。
3、安仁县法院在阳雪英不同意重新鉴定的情况下,依据双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及正宏司法鉴定中心作出的湘正司鉴中心(2006)临鉴字714号《书证司法审查意见书》作出判决没有违反法律规定。
经调查,没有发现审判法官李小红有收受贿赂、滥用职权、枉法裁判行为,申请人也不能提供证据证实。
此复
二0一六年九月一日
已权押人,给社会公道,还人民说法
安仁啊安仁呵呵
2016-08-21 09:3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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