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剑飞市长:
你好!
我叫鲍学熙,你可能不记得我。我曾对你提起行政复议,告你失职渎职,不履行014号文件信息公开的法定职责,官司一直打到国务院法制办,最终裁决肯定对你不利。今年4、5月间,你派人找我,试图弥补你未尽的职责,还要求我撤销对你的行政复议,说到这里你可能记起我了吧。
所谓014号文件指的是《长沙市人民政府征用土地方案公告》【2005】第014号,这份文件有没有问题,什么问题,问题有多严重,大家都很清楚。看看政府、国土局、湖南农大千方百计隐瞒、推诿014的责任,万般阻挠014的行政复议,就知道他们有多害怕014,因为事情闹大了对他们谁都没好处。不过,014一定会引起中央的高度重视,我对此矢志不渝。
芙蓉区政府正是根据你的014在湖南农大搞征地拆迁,我们是最后一个钉子户,去年清明节,趁我们外出扫墓,家里无人之机,政府将我们的房子给强拆了,当我们回到家,家园已不复存在,只留下一堆瓦砾,满目疮痍。189m2合法面积的房子拆了就拆了,东西砸了就砸了,扬长而去,时至今日,没有任何说法,没有任何协议,没有任何补偿,没有任何安置,什么都没有。市长同志,人心都是肉做的,设身处地想想,换了是你家,你能不悲愤吗?
作为老百姓,我别的不关心,只关心自己的事情。今天给你写信,意思很简单,我可以配合你弥补你未尽的职责,也可以撤销任何对你不利的行政复议,但麻烦你责成芙蓉区政府在公平、公正的原则下解决我们补偿安置问题。
鲍学熙
电话:15576608823
18874151946
2013年6月30日
经查,鲍学熙不是湖南农业原教学试验场私房拆迁的正常安置对象,其信访诉求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鲍学礼户湖南农业大学南区84号私房的基本情况:
原湖南农业大学教学试验场职工徐友明1996年购买原教学试验场五工区出售的公房作为居民私房。经长沙市非农业建设用地清查,该房屋实际占地面积为138.60平方米,建筑实际占地面积为93.25平方米,1997年11月30日徐友明、李学莲与鲍学礼签订《房屋交易合同》,将该房屋出售给鲍学礼。《房屋交易合同》规定:1.出售方(甲方):徐友明、李学莲,购买方(乙方)为:鲍学礼、鲍学熙、鲍学斌、鲍学诗;2.房屋与土地使用费成交价为23500元;3.经湖南农业大学试验场五工区同意,甲方原将其1996年购买的私房一栋有偿转让给乙方;4.甲方签字为徐友明,李学莲,乙方签字为:鲍学礼、鲍学熙、鲍学诗。1998年11月18日,湖南农业大学教学试验场在该《房屋交易合同》上签署意见:“徐友明自愿将原购的试验场旧房建筑面积189平方米转让给鲍学礼同志,试验场同意该房屋权的转让。该合同第一款的2.3.4条不属于房屋产权转让之列,此条款无效,该建筑屋前后、空坪、菜地仍归试验场第五工区管理使用。”
二、鲍学礼户及其相关人员的基本情况(见附件):
三、鲍学礼户原住的湖南农业大学84号私房拆迁安置补偿的行政和司法程序进展:
2007年12月20日,长沙市芙蓉区征地拆迁事务所向鲍学礼、鲍学斌、鲍学熙、鲍学诗送达《拆迁补偿告知书》,对该房屋进行作价收购,合计补偿148836元。2009年4月9日,长沙市国土资源局作出长国土资腾【2009】16号《限期腾地决定书》决定:鲍学礼户于接到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到长沙市芙蓉区征地拆迁事务所办理有关手续,并腾出上述土地。该决定书于2009年4月14日送达鲍学礼家。鲍学礼于2009年4月18日申请行政复议。长沙市人民政府依法作出长政复决字【2009】第31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长沙市国土资源局的限期腾地决定。长沙市国土资源局依法向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长沙市芙蓉区法院经听证,于2010年3月19日依法作出(2009)芙行执字第208号《行政裁定书》,裁定准予强制执行长国土资腾【2009】16号《限期腾地决定书》,2011年4月26日,长沙市芙蓉区法院依法张贴执行公告。2012年4月1日,长沙市芙蓉区法院依法对南农业大学原南区84号房屋进行强制拆除。
四、关于湖南农业大学、长沙市芙蓉区征地拆迁事务所与鲍学礼户就房屋拆迁安置补偿进行协调的情况:
1、2007年8月开始,湖南农业大学、长沙市芙蓉区征地拆迁事务所按拆迁进度对鲍学礼户进行拆迁宣教,多次上户,至2008年5月,其中规范的谈话笔录有8份。此后,在2009年4月9日,长沙市国土资源局对鲍学礼户下发《限期腾地决定书》之前,长沙市国土资源局分管拆迁的文新平副局长和拆迁处张立强副处长多次到鲍学礼户做工作,有关谈话笔录在长沙市国土资源局存档。
在上述协调工作中,鲍学礼户的要求分时间段基本如下:
⑴前期要求安置面积与现在居住的房屋一样大小的房屋,并要求一样的居住环境;⑵此后对其4兄妹,共计14口人安排6套住房,并安排装修费;⑶最后讲湖南农业大学拆迁政策不合法,要求对其4兄妹、14人按湖南农业大学正常安置人口对其进行安置,包括劳动力安置,即购买养老保险和照顾性门面安置。
2、长沙市国土资源局对鲍学礼户下发《限期腾地决定书》以后,鲍学礼户向长沙市人民政府又申请行政复议,此后,鲍学礼户又与张树根向长沙市人民政府对(2005)第014号《征用土地方案公告》有关信息公开。长沙市人民政府依法答复,驳回其申请。长沙市政府法制处莫兴军处长多次对鲍学礼户做相关协调工作。
3、长沙市国土资源局就鲍学礼户向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后,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行政庭和非诉执行局方源、李平、张丽、郑茜、杨正庚等同志亦多次上门做工作,但鲍学礼户极不配合。鲍学礼户所提的观点基本如下:
⑴湖南农业大学伪造(2005)第014号《征用土地方案公告》;⑵按照宪法和物权法,拆迁是拆房屋,而不是拆户口,所以不能按户口进行拆迁安置补偿;⑶湖南农业大学校园土地已经是国有土地,所以不能按农村拆迁进行房屋拆迁。
在此协调中,鲍学礼户不再提明确的拆迁安置补偿要求,只要求对鲍学礼、鲍学熙、鲍学诗、鲍学斌4户共14人按正常安置人员进行拆迁安置。
在芙蓉区法院2011年4月26日对鲍学礼户张贴强拆公告前后,长沙市芙蓉区法院、湖南农业大学安置办、芙蓉区国土资源局联合对鲍学礼户进行拆迁协调工作,鲍学礼户仍然是持上述态度。
4、自2007年原拆迁宣教组按照拆迁进度对鲍学礼户开展拆迁宣教工作开始,国土、法院、派出所、社区和湖南农业大学原拆迁办以及现在的安置办,一直没有放松对鲍学礼户的拆迁宣教工作。但该户的要求远远高出现行的拆迁政策,自始至终没有达成协议。
芙蓉区国土分局的莫伯兴同志向国土局领导汇报后,认为该户确有一定难度,曾提出对该户安置4套93.6平方米房屋,每套房屋补偿8万元装修费的协调建议,但鲍学礼户仍不同意,没有达成协议。
在该案进入法院执行阶段以后,经法院、国土以及湖南农业大学工作人员多次进行协调以后,鲍学礼户仍坚持对鲍学礼、鲍学熙、鲍学斌、鲍学诗四户所有人员按照湖南农业大学的正常安置人员标准或者高于正常安置人员标准进行拆迁安置补偿,故经长沙市芙蓉区委、区政府组织法院、国土等部门多次研究,决定对鲍学礼户居住的湖南农业大学原南区84号房屋实行强制拆除、腾地。
五、在鲍学礼户湖南农业大学原南区84号房屋被法院强制拆除后,湖南农业大学对鲍学礼户的安置情况。
1、湖南农业大学考虑到鲍学礼夫妻系长期居住在湖南农业大学原南区84号房屋的人员,鲍学熙系鲍学礼、鲍学斌、鲍学诗三人出具授权委托书,代表鲍学礼、鲍学斌、鲍学诗三人与湖南农业大学进行拆迁安置补偿谈判的委托代理人,自湖南农业大学原教学试验场私房拆迁开始之后,在湖南农业大学原南区84号房屋居住。故湖南农业大学在湖南农业大学原南区84号房屋强制拆除后,为鲍学礼户提供湖南农业大学泉水塘小区1栋403、404共2套93.6㎡周转房屋用以居住,该面积大于湖南农业大学原南区84号房屋面积。
对该2套周转房屋,湖南农业大学在强拆之前,共投入8万多元进行装修,并购置基本生活用品,包括防盗门窗、灶具等。
2、考虑到鲍学礼行动不便,湖南农业大学对2套93.6㎡配套的一楼杂屋2间(12.06㎡/套)进行装修,供鲍学礼暂时居住。
3、在湖南农业大学原南区84号房屋被法院依法强制拆除以后,湖南农业大学将2套周转房的钥匙交付给鲍学礼,鲍学礼夫妻已经住进周转房。鲍学熙经芙蓉区政府、法院、国土以及湖南农业大学多次协调,仍提出要求法院和湖南农业大学必须将其工资卡找出、否则无法生活,要求解决生存问题等无理要求,拒绝住进周转房屋。
4、鲍学熙为了达到在拆迁安置补偿等方面湖南农业大学满足其无理的、畸高的要求,在房屋强拆后,一度做出绝食、在户外搭棚居住、拣吃菜叶等态势,利用新闻媒体,给政府、法院和湖南农业大学施加压力。
六、对鲍学熙信访诉求进行说明的问题:
1、关于湖南农业大学原南区84号房屋买卖性质问题。
鲍学礼户的湖南农业大学原南区84号房屋,属于湖南农业大学教学试验场出售给试验场职工的公房。该公房系建设在原教学试验场的集体土地上,因此,该公房的转卖,必须征得原教学试验场的同意。鲍学礼与徐友明签订的《房屋交易合同》虽然在购买方填有4个人的名字,但只有鲍学礼、鲍学斌2人在合同上签字,而湖南农业大学原教学试验场只批准同意鲍学礼1人购买。且该房屋当时属于农场私房,不能对非农业人口出售。因此,严格按照我国国土管理法和集体土地上农村私房和宅基地管理法律法规,鲍学礼、鲍学熙、鲍学斌、鲍学诗在购买湖南农业大学原南区84号房屋时,系非农业人口,依法不能在原教学试验场购买房屋,该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同时长沙市人民政府【2005】第014号《征用土地方案公告》系对湖南农业大学原教学试验场的私房进行拆迁,根据长沙市人民政府第60号令,在该房屋拆迁过程中,可以进行房屋安置的只能是户口在湖南农业大学原教学试验场的人员。故对湖南农业大学原南区84号房屋只能按照作价收购的政策执行。
2、根据1997年11月30日徐友明、李学莲与鲍学礼签订《房屋交易合同》,鲍学礼户房屋合法面积为189平方米,同时在拆迁时长期居住在该房屋内的只有鲍学礼夫妻和鲍学熙,因此,对鲍学礼户提供2套93.6平方米的周转房,刚好与其房屋合法面积相近,符合鲍学礼户的人员居住情况,并完全符合当前政策与人性化拆迁的要求。
三、关于鲍学熙认为长沙市芙蓉区法院在对湖南农业大学原南区84号房屋实施强制拆除、腾地过程中,存在违法抓人和毁坏财物的问题。
其一、据我校调查,长沙市国土资源及、长沙市芙蓉区法院等国家机关在湖南农业大学原南区84号房屋拆迁过程中,所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和裁判,所依据的证据确凿,认定事实清楚,履行程序合法,处理结果正确。
综上,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国土局对鲍学礼户湖南农业大学原南区84号房屋的拆迁完全合法,我校对该户强拆后的周转过渡安置完全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