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7月,衡南县发生一起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案,衡南县人民检察院于2016年4月向衡南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今年6月19日上午此案开庭审理,距离提起公诉足足有2年零2个月。那么,已迟来的开庭审理能否带来公正的审判呢?
2014年7月31日上午8点至11点,被告人罗某胡带领一些社会闲杂人员等聚集在衡南县三塘某国际城营销部、欲找该项目负责人〈即被害人)王某强行索拿资金来偿还其合作项目前的个人非法集债务,但因没有找到王某,被告人罗某胡等人遂将营销部的电闸断掉,进行打砸抢,阻止营销部正常工作,被告人罗某胡扬言:要砸了和撞王某的车。当日,被告人罗某胡驾驶本人的卡宴越野车,通过倒车的方式故意将被害人王某停放在营销部门口的奔驰r350小车撞坏,导致王某的奔驰车右侧驾驶室车门毁坏。经鉴定,被害人车辆合计损失价值为19.5945万元。
2016年4月10日,衡南县人民检察院向衡南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认为被告人罗某胡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之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对比上述案件和法律规定,要是衡南县人民法院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宣判时间可以延长三个月,但在案卷材料中没有看到任何延长审判期限的手续,但该案一直没有开庭审理,直到2018年6月13日才接到此案开庭的通知书,该案将在2018年6月19日上午9时开庭审理,从检察院提起公诉到开庭足足隔了两年零两个月。
中央领导指出:“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只有公平公正的审理案件,才能让人民群众感受到公平正义。开庭审理已然“迟到”,但是公平公正决不能“迟到”!
明眼人都知道这个案子是黑恶势力的窝里斗。
2018-06-19 23:2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