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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寿县法院为了26万元罚款司法违法,掩盖犯罪嫌疑人罪责

2018-9-7 15:40:38发布35次查看
汉寿县人民法院为了26万元罚款,累累司法违法, 掩盖犯罪嫌疑人罪责, 维护犯罪嫌疑人不法利益
今年10月13日, 我在红网发表了《汉寿县人民法院渎职枉法,严重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投诉。
我对汉寿县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汉寿法院)的(2015)汉执第71号裁定(以下简称71号裁定)不服提出异议,投诉红网,汉寿法院虽然给予了一个决定重新听证的回复,但对我在红网上投诉汉寿法院读职枉法的实质不敢正视,只字不提。虽然在重新听证后下达了一个(2015)汉执异字第2号裁定书(以下简称2号裁定),且在2号裁定中承认“本院(2015)汉执字第71号执行裁定所认定事实有误,法律依据不足,裁定终结不当,应予撤销”。裁定“撤销本院(2015)汉执字第71号执行裁定,本案继续执行”。
从裁定来看,汉寿法院知错就改,案件折腾了两年多,犯罪嫌疑人终于可以得到法律制裁,我被非法处置的保全财产损失可以得到应有赔偿了。其实从2号裁定的其他认定可知,2号裁定只不过是汉寿法院为了26万元罚款, 掩盖犯罪嫌疑人罪责, 维护犯罪嫌疑人不法利益, 违法!违法!再违法设置的又一个骗局。
71号裁定所认定事实有误, 法律依据不足,2号裁定的认定又如何呢?
“本院认为, 本案执行标的物为10台套农用机耕船散件及17台成品轻舟牌农用机耕船等特定物”, 这是保全裁定书已裁定,法院不得不承认的事实。但2号裁定书又为自己继续再违法作下了伏笔的认定:“在诉讼中本院已采取了保全措施”, 这无中生有的慌言竟写入裁定书中!
对我财产保全, 我不仅交清了相关费用, 还以等值房产作担保, 汉寿法院本应对我保全财产履行监管责任, 依法采取保全措施, 但执法法官对我财产保全查封, 对财产不张贴封条, 不予以公示, 不对财产详细登记, 导致犯罪嫌疑人有机可乘, 将我保全财产非法变卖。 违反了保全查封最起码的法律规定, 现竞声称“已采取了保全措施”, 究竞采取了什么措施,证据何在?违法执行财产保全,丧失保全财产监管条件的责任汉寿法院靠无中生有的慌言是推脱不了的。
2号裁定还认定:“虽然目前上述物品出现了散落或锈蚀等现象,但不排除仍有恢复原状的可能”。 这一认定更进一步证明汉寿法院在想尽一切办法维护犯罪嫌疑人的不法利益,掩盖犯罪嫌疑人的罪责。2号裁定所指上述物品当然是指我保全财产原物,汉寿法院有什么证据和理由证明那堆散件和毀损物是我诉讼保全特定物的财产原物?我向汉寿法院提供的我保全财产的鉴定照片和结构特征照片以及我现保存的电视台和科技局相关视频均可证明保全现场存放的不仅不是我保全特定物成品的原物,也不是2号裁定中认定的散落或锈蚀现象物,而是残缺不全的散件和毀损件,裁定说“不排除仍有恢复原状的可能”, 请问我的保全原物原状汉寿法院如何鉴別的?汉寿法院有什么理由和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能将一堆散件和毁损物有恢复成我特定物原状的可能?而且要恢复的不仅仅是我保全特定物的原物原状,我保全特定物是通过了省级技术鉴定的并享受国內同类机型国家最高农机购置补贴的科技成果,必须达到省级技术鉴定技术要求,我保全财产是即将作为商品投放市场的成品。设计图纸在我手中,严格的产品技术要求犯罪嫌疑人凭什么条件恢复?复制品,仿制品是原物吗?堂堂汉寿法院,众多法官,难道连起码的原物概念和法律常识都不懂吗?
2号裁定书所谓的继续执行,实际上是用错误的认定让案件无法继续执行,也就等于是71号裁定的终结执行,实际上都是坚决不执行。非法处置保全查封财产者科祥公司的直属销售公司因违法经营,早已被农业部和省农机局公告通报,并列入黒名单,我查找到了科祥公司非法变卖我保全查封财产的确切证据,并及时向汉寿法院提供了证物照片和调査情况的书面材料,请求尽快对我调查情况予以核实并对证物依法予以查封,以确保案件的顺利进行,合理请求遭法院拒绝。此前我曾请求法院依法采取调査措施,被法院拒绝,现我自已查找到了确切证据,请求核实不仅又被拒绝,在久不执行的情況下反而事先将未经其核实的材料和证据提供给科祥公司。实际上是有意或间接给犯罪嫌疑人对我的调查行动通风报信。
我调查了科祥公司2014年度汉寿县58%的购机者情况,在使用了两个工作年度后,这些机器有73%的于今年端午节前后被科祥公司收回,(此时也正是我向汉寿法院追查我保全财产被非法处置去向的关键时刻)。我已在向汉寿法院提供的调查材料中强调,科祥公司收回的机器有可能有我被非法变卖的财产存在,责任人有将其作为我保全原物退还的可能。且尚存用户手中的机器有两台绝对是利用我保全财产加工后变卖,对此我已向汉寿法院提交了调查中拍摄的照片证据。
在我向汉寿法院提交调查证据12天后的12月2日,也就是汉寿法院下达继续执行的2号裁定书后第31天,汉寿法院法官終于到达科祥公司原保全查封现场,开始所谓的继续执行。在科祥公司却不见被收回的机器,使违法的事实无法揭穿。这不得不怀疑12天前的通风报信,不然,汉寿法院法官从我呈交旳调查材料和证据明明知道科祥公司收回了两年前销售的机器,为什么不追查收回机器的去向呢?我请求法官核实调查材料被拒绝,法官现在又不依调查材料追查,法官将我调查材料交给科祥公司目的何在?使用证据就要对证据负责。
执行法官在执行现场的结论一语道破天机,“我们只能按2号裁定书办事,2号裁定是不排除仍有恢复原状的可能,我们继续执行就是要他把机器修复好给你就行了”。
执行法官的这个结论是汉寿法院不公正司法,想尽办法维护犯罪嫌疑人不法利益,掩盖犯罪嫌疑人罪责的铁证。
汉寿法院本应是公正司法,保汉寿一方平安的神圣机关,汉寿法院众多院长也应该是汉寿的法律精英,是什么原因使你们的精神麻木了,26万元罚款难道就能够让你们丧失职业道德吗?大权在握却让部下违法司法,你们值得信赖吗?如果你们敢于对我的案件处理负责,请利用湖南红网这个平台,公开回复与本案有关的几个简单问题:
1. 执行财产保全法院如何履行监管职责?如果对保全财产査封不张贴封条,不予以公示,不对财产详细登记是否违法?如果保全财产被非法变卖,该谁承担责任?
2. 我申请强制执行后,从法院档案中得知非法处置财产责任人银行帐户尚有28万余元存款余额,又有充分证据证明贵院下达了对责任人罚款26万元的决定书,请问对该28万余元究竟是怎么处理的?
3,发现保全查封财产被非法处置,且情节严重,犯罪责任人应不应该移送公安机关立案查处?
汉寿法院院长们,我对我的投诉一定负法律责任,你们能以一院之长的名义给予我的投诉在红网上事实求是公开回复吗?红网是省委和省政的网站,有众多的热心网友,我是个60多岁的老党员,我相信党和政府,我和你们都要对党和政府负责,对网友负责,对自己负责。
投诉人:戴性武
手机:18974252585
2015年12月7日
下面是我对汉寿法院2号裁定的异议,已于12月3日呈交汉寿法院执行局,请按法定期限即时给予回复,并在红网公开。
执行异议申请书
申请异议人:戴性武,男,1950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汉寿县龙阳镇银水路38号,联系电话:18974252585。
请求事项:
申请人对汉寿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5)汉执异字第2号的裁定“撤销本院(2015)汉执异字第71 号执行裁定,本案继续执行”表示充分认可,裁定书中“本案认为,本案执行的标的物为10台套农用机耕船散件及17台套成品“轻舟牌”农用机耕船等特定物”也确实,但其后的认定“在诉讼中本案已采取保全措施”是无中生有,没有任何证据证明汉寿县人民法院对我诉讼财产保全“已采取保全措施”,对我诉讼保全财产查封,没有对保全财产加贴封条,没有公示,没有对保全财产详细登记,违反了保全查封起码的法律规定。正因为上述错误的存在,让犯罪嫌疑人有机可乘,使法院现在的执行工作已无法进行。
我诉讼财产保全,不仅缴清了相关费用,还以等值的房产作担保,现保全财产被非法处置,汉寿县人民法院对我保全财产查封执行措施违法,要承担监管失职责任,应该主动追究责任人非法处置保全查封财产的法律责任,查清我财产被非法处置是隐藏、转移、变卖还是故意毁损真相,否则应依法承担监管失职的赔偿责任。
汉寿县人民法院违法的保全查封措施造成了裁定的“本案继续执行”实际上无法进行,12月2日执行法官的执行行动就已充分证明,犯罪嫌疑人强行将残缺不全的散件、毁损物作为我保全财产的成品狡辩抵赖,执行人员无能为力。
在裁定书中认定了我保全财产为“特定物”,但其后又认定“虽然目前上述物品出现了散落或锈蚀等现象,但不排除仍有恢复原状的可能。”
我诉讼保全财产是通过省级鉴定,受国家专利保护的特定物,裁定中所指“上述物品”没有证据证明是我诉讼保全财产成品原物,我的原物是经过省级检测的成品,有检测文件为证,其特征我已向法院提交了照片,我还可提供科技局和电视台《今日视点》栏目的专题视频。12月2日司法人员现场看到的所谓“上述物品”,不仅不是我的原物,也不是裁定书中所称的“散落或锈蚀”现象,而是残缺不全的个别散件和我成品主物被科祥公司利用非法变卖后留下的被毁损的从物,根本就没有证据证明有恢复我原物本质的可能,除非经过省级检测。
裁定书中错误的认定,导致裁定的“本案继续执行”,实际上无法进行,这是我对(2015)汉执异字第2号裁定的异议。
我请求汉寿县人民法院对自己诉讼保全查封执行措施错误造成的影响尽快予以弥补,对诉讼保全财产非法处置的责任予以明确,尽快对非法处置财产主要具体责任人移送公安机关立案查处。对被非法处置的事项是隐藏、转移、变卖,还是故意毁损,汉寿县人民法院应主动予以确定,不然执行根本不能依法进行。
我再三申明:对我诉讼保全财产被非法处置具体确定的相关工作应由汉寿县人民法院依法主动进行,我合法申请财产保全,法院违法保全查封,现财产被非法处置,汉寿县人民法院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当然不是现执行局经办人的责任)。
对我的异议申请,请汉寿县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尽快回复。
此致
汉寿县人民法院
戴性武
2015年12月3日
汉寿县人民法院对红网上的投诉应该回复且
不要敷衍了事文不对题
湖南红网是省委. 省政府网站,是省委和政府给予人民大众的一个公开平台,是非曲直摆在公众平台上让党和政府与人民大众检验。
汉寿县人民法院对我诉讼案件的处理,利用手中权利,累累司法违法,今年10月13日我在红网上以《汉寿县人民法院渎职枉法,严重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一文予以投诉,我申明,我的投诉如有不实。我愿承担法律责任。汉寿县人民法院虽然给予了回复,但对我投诉的渎职枉法事实,是否属实,认可与否,只字不题,仅给了一个根本没有必要的重新听证回复。从案件处理的进展证实,重新听证和听证后下达的2号裁定书实际上是汉寿县人民法院利用手中权力继续违法,坚持以罚代刑,掩盖非法处置保全查封犯罪嫌疑人罪责,维护犯罪嫌疑人不法利益的手段。
现我又针对汉寿县人民法院对我上次投诉回复后,对本案执行继续司法违法的事实在红网予以投诉,敢不敢针对我的投诉事实求是的正面回复,可证明汉寿县人民法院心中到底有不有鬼,心中没有鬼,不怕鬼敲门,将案情摆在红网公众平台上,在阳光下让省委和政府以及红网网友检验,我仍旧愿意对我的投诉负法律责任,汉寿县人民法院的院长们,你们能尊重红网,相信红网给予回复吗吗?
戴 性 武
2015年12月7日
2015-12-07 05:35: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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