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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长沙市政府出台《关于宾馆酒店招待所等场所禁止免费提供一次性日用品的通告》的合法性的探讨

2018-2-3 12:49:53发布18次查看
2009年6月16日长沙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关于宾馆酒店招待所等场所禁止免费提供一次性日用品的通告》(下简称《通告》)其初衷是很好的,提倡环保、节约资源,我们大家是十分用户的。
可是如此发布这种行政命令是否合适,鄙人觉得还有待商榷:
1)以行政命令禁止一种商业优惠行为,似乎不太合适,有行政命令干预市场经济之嫌;
2)下发这个通告的程序似乎涉嫌行政违法!这种命令下发前是否开过听证会?听证会是否邀请到利益各方的代表(尤其是到酒店住宿的外地来的旅客代表,住客是利益影响最大的一方!)参加?如果没有做到,那这个通告颁布过程应该就是属于程序违法的。
3) 《通告》前半部分的意思是企图“禁止”“一次性”用品的发放;可是后半部分又允许“对一次性日用品据实实行明码标价”进行销售,这明显是一种矛盾的做法——不允许免费提供给客人使用,却允许商家销售“一次性”用品。这到底是禁止、还是帮助酒店变相提高房间住宿价(旅客要额外花钱购买原本免费的物品,明显是侵害消费者权益)。鄙人认为,如果不允许提供免费“一次性”用品,就更不应该允许销售“一次性”用品,而是应该只允许销售非“一次性”用品,且需明码标价。
4)鄙人认为即使听证会通过了“禁止免费提供‘一次性'用品”的决议,允许酒店销售一次性用品。也应该有实施细则:比如,如果以前酒店如果曾经承诺给住客“可以提供免费一次性用品”的酒店,应该在确定了“一次性”用品价格后,按照该价格计算出正常客房以前配备一次性用品时的每间客房价格中一次性用品价格,然后将原有房价扣除该价格后,作为新的房价(例如:如果某酒店目前所销售的单人全套一次性用品套装总价为5元,则其双人间所需一次性用品价格为5元×2人=10元,如果其原定双人房价为180元,通告实施后,房价应下调为170元),这样才不会变相侵害消费者利益。
以上观点欢迎大家共同探讨。
尊敬的网友半仙来也: 您在7月16日给“市长信箱”的来信经相关部门批阅,于7月28日转交我办并已收悉,现回复如下: 我市出台的《关于宾馆酒店招待所等场所禁止免费提供一次性日用品的通告》,其目的在于引导市民树立绿色消费、科学消费的理念,在全社会营造节能、环保的氛围,也是长沙作为两型社会试验区在节约资源方面的积极尝试,并非通过行政命令干预市场经济,而是一项具有引导性质的行政措施。此项通告属于政府规范性文件,并未硬性规定必须通过听证程序。在通告正式发布之前,已广泛征求相关部门、酒店、宾馆、招待所、旅行社代表以及市民的意见。 通告要求宾馆、酒店、招待所对一次性日用品实行明码标价,是为了使商家充分认识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重要性,同时也是赋予了消费者的正当合法选择权,并非侵害消费者权益。对于您提出的第四条,我们会和有关部门进一步沟通,真诚感谢您对我市该项工作的关注。 长沙市能源管理办公室 二○○九年八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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