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湖南省浏阳市沙市镇中洲村新合组窑里小组村民,因国家2009年开始修建浏醴高速公路,途经我村,故我村多户建筑与水田、林地等被征收修路。2012年7月,在已有的宅基地和水田旱地进行征收补偿发放的基础上,浏醴高速公路协调指挥部又对我组5户人家(袁劲松、袁平、陆乐秋、袁兆良、袁龙定)的水田改旱土和接线地明确为征收范围,其中袁劲松2136元,袁平5340元,陆乐秋8544元,袁召良4422元,袁龙定18418元,5户人家共计38860元。2012年8月7日,时任浏醴高速公路协调指挥部办公室主任的罗品干和干事李山岳,协同中洲村村干部罗绍求和罗四维到达新合组组长何四清家,袁兆良与袁龙定也在现场。罗品干与李山岳当众宣布以上征收事项与支付明细,并将5人总征收款38860元现金交到组长何四清的老婆李元生的手上(因组长何四清不在,由其老婆代理),并写明支付明细表(见扫描附件),并由户主袁龙定、袁兆良,村协调员罗四维、罗绍求,组代表何四清(老婆代签)、李元生,以及经手人罗品干与李山岳当众在明细表上签字。说明:此前浏醴高速的征收补偿款都是直接打到相应户主的银行账号上,但这次高速公路协调指挥部的人把现金交到新合组组长手上,并写清明细,意思是要组长转交给相应的5位补偿人。
当天,由于新合组组长本人不在,因此在场的袁龙定与袁兆良也未将本人的补偿款领走。但是当天过后,新合组组长何四清与新合组窑里小组组长袁高运以之前的征收款分配不公为由,私自克扣以上5户人家的征地补偿款,拒不支付,其中何四清扣其中的10200多元,袁高运扣其中的28000多元,此事在村里人尽皆知。袁龙定等5位户主曾多次找两人理论,要求支付应有补偿款,均被两人拒绝;5位户主也曾多次找村干部、镇政府干部甚至浏阳市相关领导协调,但都以无果而告终,上级领导最终答复都是:此事系村民小组内部事务,由小组村民自行商议解决,上级无法解决。目前为止,历经九个月,此批征地补偿款共计38860元仍在两位组长手中,一分未发放到相应5位户主手中,而且两位组长未给出任何承诺,何时发放该批补偿款。
经咨询相关部门和有关律师,该批征地补偿款应是专款专用,独立补偿给相应5户人家,不跟其他征收补偿款有任何关系。因此,新合组组长何四清与新合组窑里小组组长袁高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应8月7日就发放到位的征地补偿款,以根本不成立的理由非法占用达九个月之久,拒不交出,并且拒绝上级领导协调解决,也未召集村民商量解决此事,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两人已触范了职务侵占罪。
因此,我们请求上级领导尽快查清事实原由,对新合组组长何四清与新合组窑里小组组长袁高运的不当行为予以查处,并督促两人及时将以上征地补偿款发放到5位户主手中。谢谢。
袁龙定同志:
您好。您反映的土地征收款分配问题的信件我镇已收悉,我镇高度重视,并派专人调查处理,现将情况汇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1.浏醴高速公路修建征拆时,您所在村民小组得到集体土地征拆补偿费794842.2元。费用由贵组原任组长袁龙飞组织分配到户后,剩余33846.1元。2010年6月5日,袁龙飞辞去窑里组组长后未将有关手续移交给新任组长袁高运,擅自将余款33846.1元中的14188元另作分配田堪款,并分配给袁兆良、袁冬亮、袁兆春三户宅基地款10700多元(此宅基地有争议,在袁虎山诉讼官司中由法庭判决归组上集体所有),剩余的支付给法庭应诉费。
2.2012年8月7日,浏醴高速修建应还便道征收新合组土地款22840元,其中,袁兆良责任山地0.3亩、4422元,袁龙定责任山地0.15亩,责任水田0.08亩,宅基地0.65亩,征收款为18418元;损坏水源实行水田改旱土1.5亩,补偿16020元,其中,袁劲松户0.2亩2136元,袁平户0.5亩5340元,陆洛秋户0.6亩6408元,袁兆良0.2亩2136元。两项共计资金38860元,由镇、村两级经手人将土地征收款和水田改旱土补偿款付给新合组组长何四清。
3.分配征拆费用时,贵组村民袁虎山反映其责任山地内种植了茶树,在分配征拆补偿费时没有得到茶树青苗款,在经镇、村协调后未能达成一致意见,袁虎山向法院起诉原任组长袁龙飞。2012年10月份,法庭执行庭根据袁虎山起诉判决,由新合组窑里小组补偿给袁虎山10226多元。在执行中由法庭从还道征收款和水改旱补偿款的38860元中扣去10226多元给袁虎山,余额为28634元,随后何四清将余额转给窑里组组长袁高运。信件中提到何四清大组长扣去10200多元,实属法庭在判决后扣组上补偿给袁虎山的。现任组长袁高运认为原任组长袁龙飞未召集组民会议,擅自将公款分配,且认为分配不公,故将土地征收款和水改旱28634元扣在手中,没有分配到户。
4.镇政府在了解相关情况后,责成镇综治办、中洲村支村两委组织贵组各户主于2012年12月在中洲村部召开第一次协调会。后因村民分两派闹会,经派出所出警才疏散人员。2013年6月22日,镇政府综治办、镇浏醴高速指挥部组织贵组推荐的5名村民代表召开第二次调解会。会上作出决议(附后)后,村民代表袁兆良与您因涉及到本人宅基地征收款调整和宅基地款分配比例,不同意法庭从窑里组扣去10226元补偿袁虎山,对法庭的判决不服,认为大组长何四清未经窑里组袁龙飞同意撤诉,该费用要由大组长何四清负责,因此不签字、不同意执行决议,组长袁高运认为决议无法执行。镇村两级要求袁高运将征收款和水改旱款28634元交到镇村两级,由镇村两级按组上分配方案具体分配到户,但袁高运提出,原任组长袁龙飞经手的费用问题没有解决,故其经手的28634元不肯交出。
综上所述,我镇分管综治工作和分管浏醴高速工作领导、镇综治办、中洲村负责人多次做工作,沙市镇派出所陈达佳也于2012年12月份和2013年6月21日出面调解两次,现由我镇派出所将该情况向市公安局经侦大队反映,并呈报相关资料请求援助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