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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吉首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超期扣车的投诉

2018-9-4 13:53:27发布125次查看
事情经过:
2015年9月7日,我接到吉首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以下称吉首市交警队)向警官的电话,称有一辆摩托车于9月2日下午两点左右与我的车发生追尾刮擦,搭乘摩托车的一名男子腿部骨折,现在州医院住院。我连忙赶到吉首市交警队,向警官称我涉嫌交通肇事逃逸,要先扣车。我解释说自己确实不知道发生刮擦,而且我已经买了交强险和商业险,也没有必要逃逸。对伤者一方所说的情况我提出了几点疑问:1、摩托车主为何也脱离了现场?2、为何直到晚上九点才报警?3、伤者为何晚上十点才入院?4、有什么证据证明伤者在这次事故中受的伤?对作伤者一方要求先行支付医疗费,由于这中间疑点太多,我不同意,提出走法律程序,于是伤者家属两次在吉首市交警队办公室对我进行围攻,并多次辱骂。9月22日,吉首市交警队作出了事故认定书,将事故原因归结为我未及时保护现场,承担全部责任。我要求取回被扣的车辆,向警官一开始说没有与伤者达成赔偿协议不能退车,后来又说可以退,但要公务员担保,并要提供公务员所在单位的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和在职证明。我按照他的要求找到了担保人,向警官又改口说公务员担保也不行,只接受单位担保或现金担保。就这样,我的车至今仍被吉首市交警队超期扣留。
吉首市交警队超期扣留车辆的行为明显是错误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二条规定:“交通警察应当对交通事故现场进行勘验、检查,收集证据;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可以扣留事故车辆,但是应当妥善保管,以备核查。”公安部发布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四条规定:“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知当事人领取扣留的事故车辆、机动车行驶证以及扣押的物品。”然而鉴定结论出来后,向警官不同意退车,称继续扣车是根据《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以下称《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然而,向警官引用的《实施办法》是2006年的老版本,实际上《实施办法》已经在2009年和2012年两次被修改,原来的第三十五条已修改为第三十七条。2012年3月31日湖南省人大常委会按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修改了《实施办法》第三十七条,修改后的第三十七条已经删除了“不提供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根据交通事故处理的需要扣留有关事故车辆”的内容。因此,吉首市交警队已经没有任何理由超期扣车。
我多次与吉首市交警队交涉,据理力争,晓以利害,吉首市交警队相关人员拒不退车,还让我尽管去告,说扣错了有国家赔偿。据说,曾经有当事人因超期扣车起诉过吉首市交警队,结果没告赢,这或许是吉首市交警队不怕打官司的原因之一。为此,我在网上搜索了有关交通事故当事人状告交警部门超期扣车的行政诉讼案例,共搜索到信息比较完整的九个案例(见附件),在这些案例中交警部门全部败诉,无一例外!可以说状告交警超期扣车的行政诉讼已成为民告官成功率最高的诉讼类型。尤其值得一提的是余宏斌诉湘阴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违法扣押车辆及行政赔偿纠纷案,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决撤销了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行政判决,确认湘阴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暂扣事故车辆并将该车交由第三人保管的行为违法,这是有资料可查的审判级别最高的此类案件。张青诉河北省涿州市公安交警大队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小组一案也很典型,涿州市法院先后四次作出如出一辙的一审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但最终河北省保定市中级法院作出二审行政判决,撤销了涿州市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宣告被告扣押原告大客车行为违法。以上判例历历在目,希望吉首市交警队领导及相关人员引起高度重视,不要心存侥幸,因为交警部门一旦败诉,必将有人为此承担责任。《湖南省公安交警规范执勤执法十八条规定》第八条规定严禁超期扣留车辆,凡民警违反该条,一律先停止执行职务,再视情依照《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及相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当然,我投诉的目的不是要追究哪个人的责任,仅仅希望能得到交警部门公平公正地对待,协商不成就走法律程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希望吉首市交警队领导及相关人员认识到超期扣车的错误,依法退回超期扣压的车辆,依法行政,从严治警,不要一错再错,越描越黑。请有关部门依法进行监督。
附:网上能查到的交通事故当事人状告交警部门超期扣车案件
1、1994年12月9日,周兴明诉宁夏中宁县公安局交通警察队违法扣车案,宁夏银南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判决:交警败诉,赔偿周兴明22855.58元。
2、2000年7月13日,汤炳兴诉龙岩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大队违法扣车申请行政赔偿案,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交警败诉,赔偿汤炳兴损失4450元,返还停车费500元。
3、2003年2月26日,林庆章、林天棋诉泉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高速大队违法扣押财产行政赔偿案,泉州市法院判决交警败诉,赔偿林庆章、林天棋运输管理费损失800元、养路费7305元。
4、2005年4月28日,余宏斌诉湘阴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违法扣押车辆及行政赔偿纠纷案,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决交警败诉,撤销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岳中行初字第5号行政判决。
5、2006年9月20日,张青诉河北省涿州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违法扣车及行政赔偿纠纷案,河北省保定市中级法院判决交警败诉,撤销涿州市人民法院(2006)涿行初字第4号行政判决书。
6、2010年3月4日,郭生军诉延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一大队强制扣押车辆一案,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判决交警败诉。
7、2010年4月20日,王阳前诉湘乡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违法扣车及行政赔偿纠纷案,湖南省湘乡市法院判决交警败诉。
8、2010年7月12日,尚献伟诉偃师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超期扣押车辆一案,河南省偃师市人民法院判决交警败诉。
9、2011年10月24日,高小全诉林州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行政强制扣车及赔偿案,广西桂林市人民法院判决交警败诉。
兄弟像你这种情况,交警队判你全责都有点轻了,都没有按判逃逸处理,你是不是上面有熟人,呵呵
这个开小车的是人x,明明是你突然变道才导至追尾,看你追尾后的表现就知道,你是开霸王车的老手,谁跟在你车后谁倒霉。还律师啦,看你这人品,司法局该考虑要不要取消你的律师执业资格。
2015-10-20 22:10: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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