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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化公安局坐石派出所民警与精神病患者起冲突

2018-9-4 11:13:39发布23次查看
新化县公安局坐石派出所民警与精神病患者王德辉起冲突
家属泣血跪求公正处理
我叫王再辉,系新化县坐石乡栗山村三组村民。我长期在外打工,父亲已去世,家有老母和哥哥相依为命。老母80岁,生性善良,与邻为善,广为人知。哥哥王德辉,现年36岁,未婚,系精神残疾患者,残疾证号为:4325241980042767****。王德辉从小发病发烧导致其患癫痫,日常行动异常,脾气暴躁,很容易被激怒,该事实不仅在栗山村,甚至在坐石乡都是广为人知。由于情况特殊,
老母与王德辉均系政府低保对象。(现无低保)
2017年1月2日,新化县公安局坐石乡派出所民警王锦林(也是栗山村人)组织人员在栗山村修缮水井,该水井坐落于我家责任田旁边。因事先没沟通好,王锦林与我哥哥王德辉发生争执。王锦林在明知王德辉系精神病患者的情况下,刻意用刻薄言语讽刺王德辉,并说要踩死王德辉,导致王德辉精神大受刺激。双方为此发生推搡、殴打,王锦林叫来的帮忙人员也参与殴打王德辉。情急之下,被围殴的王德辉持随身携带的小刀将王锦林及另外两人划伤。事发当日,双方均被送到毛坪卫生院治疗。当日,毛坪卫生院对王德辉的伤情诊断为:头顶可见一约8cm的皮肤裂口,鼻尖可见一约3cm的斜形伤口,左耳垂处可见一约1.5cm长的皮肤裂口,流血不止一小时初诊。初诊当日,王德辉被坐石派出所带走,同年1月6日被移送到新化县公安局治安大队,1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新化县芦毛江精神病医院。家中80岁老母亲因此事郁结攻心,卧病在床,伤心欲绝。
2017年1月10日,我先后到新化县公安局、新化县检察院,书面要求新化县公安局对王德辉寻衅滋事一案进行回避,并书面要求对王德辉是否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及王德辉的伤势进行司法鉴定。新化县公安局并没有回避,而是直接委托湘雅二医院司法鉴定中心对王德辉是否具有刑事责任能力进行司法鉴定。司法鉴定意见书的结论是:脑电图及脑电地形图:中度异常,王德辉脑系癫痫所致人格改变,在实施危害行为时具有限制(部分)责任能力。对于伤势,新化县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意见是:王德辉头顶3.5cm裂合伤口、鼻尖2.5cm、左耳垂1cm,伤势为轻微伤;王锦林等三人的伤势均为轻微伤。现案件已进入一审阶段。
对该两份鉴定意见,我及我母亲严重不服,申请法院重新鉴定。但新化县法院称鉴定费用要由我承担。鉴于无力承担高额的鉴定费用,我无奈之下只得撤回重新鉴定精神申请。现案件迟迟没有开庭。
关于本案,我80岁老母及我强烈要求有关部门公正处理。请有关部门对以下问题公正处理并答复:
一 为何新化县公安局没有回避?
与王德辉发生纠纷的对方当事人王锦林系新化县公安局民警,新化县公安局理应回避。在当事人家属已提出了书面回避申请的情况下,新化县公安局为何既没有回复意见,也没有回避?!
二 为何新化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所记载的王德辉的伤情与毛坪卫生院的诊断记载截然不同?
毛坪卫生院对王德辉的伤情诊断明明是头顶可见一约8cm的皮肤裂口,鼻尖可见一约3cm的斜形伤口,左耳垂处可见一约1.5cm长的皮肤裂口;为何新化县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为何记载为头顶3.5cm裂合伤口、鼻尖2.5cm、左耳垂1cm?问题何在?
三 事后的司法鉴定意见能否作为判断案发时当事人行为能力的依据?
湘雅二医院司法鉴定中心的司法鉴定意见书作出的时间是2017年2月16日,而本案发生的时间是2017年1月2日,且案发当日王德辉遭到群殴,该鉴定结论能否作为判断案发时王德辉刑事责任能力的依据?
四 刑事案件的司法鉴定费用为何要当事人家属承担?
本案属于刑事案件,申请重新鉴定是当事人的诉讼权利,相关司法鉴定费用依法由国家承担。为何新化县人民法院却答复鉴定费要求当事人家属承担?!
五 为何水井旁边的路全倒水泥加固,而水井邻田径不倒?
六 王德辉是否构成寻衅滋事罪?请求有关部门调查和公正处理!
七 被打时间这么久,能否准确做伤情鉴定,是否大脑构成内伤?
王再辉泣血跪求
电话:18675858989
遇到这种事,很多部门都是回避,怕得罪人。
公安机关没有回避就要相信会秉公执法
2017-08-03 10:17: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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