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车撞死行人 交警认责不公
尊敬的红网领导:
我母亲张清平是巴陵石化一名退休职工,今年59岁,2016年7月7日晚,牵狗在外散步,20点12分横过马路回家,云溪镇镇龙村石塘组村民乔安驾驶一辆湘am5415小车由岳化大道向金盆路方向行驶,经红绿灯右转弯路段时,距我母亲有30多米远,在视线良好情况下,已看到我母亲正加速横过马路,司机乔安没有减速、没有避让、未采取紧急制动措施,将我母亲撞飞数米之远,当时急送岳化医院抢救,因颅脑严重损伤无自主呼吸,急转岳阳市二人民医院救治,于7月16日死亡。
事发后,肇事司机乔安仅当晚到过医院,就再也没有出现过。事发后第四天我去找交警云溪大队,如此重大的交通事故,交警云溪大队的办案警察张超说还未对此案进行调查和取证工作;我母亲16日在医院死亡后,通知办案警察张超,要求他和法医来医院鉴定,他却说今天星期六休息,下周一再处理。在我们全家怀着悲痛的心情,急切的等待交警为我们作主,公平公正的处理致人死亡重大交通事故时,办案警察的工作责任心和态度让我们心寒。
7月21日,事故责任认定书(云认字2016第0700号)出来,没有想到的是交警云溪大队却将正义的天平偏向了肇事者,将受害者与肇事者认定为负事故同等责任。我们对此非常震惊,无法接受,认为责任认定明显不公平,交警云溪大队在事故证据确凿情况下作出如此认定有包庇肇事司机罪责的嫌疑,已向岳阳市交警支队122事故处理大队提交事故责任认定复核申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夜间行驶或者在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行驶,以及遇有沙尘、冰雹、雨、雪、雾、结冰等气象条件时,应当降低行驶速度”。
第四十七条:“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应当减速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应当停车让行。机动车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时,遇行人横过道路,应当避让”。
第二十二条:“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
第七十六条第二款:“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二十五条第四款:“机动车遇非机动车、行人在道路上通行时,应当避让”。
遵照以上国家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结合当时的监控录像,肇事司机乔安不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车速过快,转弯不打转向灯,遇行人横过道路不减速、不避让,没有采取任何紧急处置措施,是造成我母亲死亡的直接原因,肇事司机乔安应负此次事故主要责任。
云溪大队在事故责任认定书中认定我母亲牵狗横过道路未走人行横道,这是我母亲应承担的责任,但现场确无斑马线可走。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第一款:“行人横过机动车道,应当从行人过街设施通过;没有行人过街设施的,应当从人行横道通过;没有人行横道的,应当观察来往车辆的情况,确认安全后直行通过,不得在车辆临近时突然加速横穿或者中途倒退、折返”。
事故责任认定书中认定我母亲牵狗遇车辆临近时突然加速横穿机动车道,我和家人仔细观看录像,认为交警云溪大队事故责任认定不准确、不公正,其理由是:从当时的监控画面中可以看到,肇事车辆距离我母亲有30多米时,我母亲牵着狗就在加速横过马路,并不是车辆临近时突然加速通过。我母亲在看到车辆未驶入弯道路口的情况下,加速横过马路是为了避免交通安全事故的发生,没想到车速太快,躲闪不及成悲剧。
我突然失去了亲爱的母亲,还受到不公正的判罚,请各位红网领导、有良知和正义感的新闻界和法律界朋友们帮助我,评评理,还我母亲一个公道。跪谢。
李志员律师:依法维权1.向岳阳市交警队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申请复核。2.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对方承担相应的责任,将保险公司一并列为被告。
李志员律师,现任长沙市人大代表,长沙市优秀律师、湖南省第二届优秀青年律师,湖南省律师协会公益委员会委员,湖南天楚律师事务所主任,法律硕士。
工作手机:18684696348;13974976057;电子邮箱18684696348@qq.com;工 作qq:44977957;工作地点: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晴岚路68号凤凰天阶1栋30层(地铁1号线北辰三角洲站)
觉得不公正,可以请律师上法院起诉,依法维权。
楼上的你没看到他写清楚了吗?司机右转弯(右转弯很多时候是减速但不需要看红绿灯而是需要看路况),没有减速,撞飞说明车速很快。
未调查取证?有困难造成了未调查取证吗?
如果受害方所述是真实的,依照法律法规,事故主次责任已经非常明了,交警队怎么会划成同等责任呢?不可理解,受害方可以向上一级交警部门申请复核,相信法律一定是公正的,受害方会得到同情和帮助。
夕阳晚照 :一,你怎么知道肇事司机车速过快的?过快是多少?你是怎么得出这个结论的的?“从当时的监控画面中可以看到,肇事车辆距离我母亲有30多米”,你又是怎么知道的30米?仅凭监控图像,你会看吗?
二,即使没有斑马线,就可以不走人行道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夕阳晚照 :一,你怎么知道肇事司机车速过快的?过快是多少?你是怎么得出这个结论的的?“从当时的监控画面中可以看到,肇事车辆距离我母亲有30多米”,你又是怎么知道的30米?仅凭监控图像,你会看吗?
二,即使没有斑马线,就可以不走人行道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我相信云溪交警大队应该不敢乱下事故责任认定书,如果下错了是要负法律责任的,这必近是一条人命案,按人道主义甚至还会偏向受害方一些。案发现场摄像头监控清楚地还原事实真相,肇事方红绿灯路口右转属于正常行使,不存在闯红灯情况,车速超没有超速监控一目了然,事实认定很容易认清楚。
阳光照亮:
为什么知道肇事车辆离行人有30多米,我现在告你,是我们在现场以肇事者在弯道口和能见到横过道路的行人之间的实际距离用尺量的。
车辆速度过快,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路过,看到此贴和评论,认为受害方言辞恳切,故关注,也是职业习惯,出了人命对一个家庭是天大的事,受害方应得到社区的同情和帮助。相信国家司法机关复核时一定会公正对待,勘查现场分析事故时应会准确无误,公平公正对待各方。习总书记说“让人民群众在每一起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在处理交通事故案件中,司法人员应不敢怠慢。
1、司机方相信法律的公正,一直要求按司法程序公平的处理此事。尽管司机方家庭困难,尽管司机方有满腹的委屈,但前期死者住院、转院、抢救及在重症监护室11天时间的全部医药费六万多均由司机方全部垫付,死者的丧葬费等在云溪交警人性的考虑与要求下也是由司机方前期先筹借预支了十万元,后期关于死者的赔付问题,司机方一直本着尊重法律法规的原则,但死者方多次私下约谈司机方协商赔偿事宜,司机方均给予了积极回应并每次都提前半小时以上赴约,但对方次次漫天要价,行人不遵守交通规则,出事司机也倒血霉了,换位思考,互相体谅吧.
安全驾驶、文明驾驶的意思是什么知道不。经红绿灯右转弯路段在视线良好情况下,正前方的视野是非常清晰的。这都能撞倒人:不是视力不好就是注意力不集中开小差去了。
事故现场道路宽敞,晚上路灯明亮,斑马线还没有画。开车的人车速要慢一点啊。
网友您好:
红网百姓呼声“小车撞死行人,云溪区交警认责不公”的帖子收悉后,支队高度重视,立即安排专人调查核实,现向您回复如下:
2016年7月7日20时17分左右,乔某驾驶湘am54xx小型轿车从云溪往岳化锦纶新村方向行驶,行驶至岳化三工区红绿灯前路段右转弯时,与牵狗由东往西突然加速横穿机动车道的行人张清平发生碰撞,造成张清平受伤和湘am54xx小型轿车受损的交通事故。张清平后经岳阳市第二人民医院抢救无效于2016年07月16日死亡。
经现场勘查和全面调查后,云溪交警大队集体研究认定造成这起事故的原因是:乔某夜间驾驶湘am54xx小型轿车在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未降低行驶速度、未注意避让行人,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夜间行驶或者在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行驶,以及遇有沙尘、冰雹、雨、雪、雾、结冰等气象条件时,应当降低行驶速度”和《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二十五条第四款:“机动车遇非机动车、行人在道路上通行时,应当避让。”之规定;张清平牵狗横过道路未走人行横道、遇车辆临近时突然加速横穿机动车道、未确保安全,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第一款:“行人横过机动车道,应当从行人过街设施通过;没有行人过街设施的,应当从人行横道通过;没有人行横道的,应当观察来往车辆的情况,确认安全后直行通过,不得在车辆临近时突然加速横穿或者中途倒退、折返”之规定,双方负此事故同等责任。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现场视频、询问笔录、法医毒物分析报告书、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意见书、车辆技术痕迹鉴定报告书等证据。
交通事故发生后,云溪交警大队立即安排事故中队精干力量,对该事故进行了细致的摸排和详尽的调查走访。大队领导也十分重视,召开了事故分析现场会,一直在积极开展工作,也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在整个事件处理过程中,办案民警依法依规依程序,始终尽职尽责,没有发现办案不公、违规不作为或者包庇等问题。
当事人如对事故责任认定有异议,可以向岳阳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申请复核或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特此回复
岳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2016年9月1日
2016-08-11 16:22: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