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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山市法院庭审判决不公,存在严重失职行为

2018-9-3 14:09:10发布30次查看
关于韶山市人民法院对我庭审判决有严重失职以及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申诉书
申诉人:庞景红 汉族 1976年1月8日出生 住韶山市清溪镇(原如意镇)如意村峡山组
原由:2015年4月1日,韶山市红日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起诉我商品房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韶山市法院主审法官王伟忠,陪审法官肖凯文,陪审员唐可勋,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偏向原告红日公司,在很多事实不清楚,证据混乱又牵强的情况下,经过三次的庭审,最终给出了一纸他们法官认为是有一点点瑕疵的判决书,判决书要求原告红日公司向被告我出具《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后5日内我必须付清原告红日公司余下的购房款,而房产证,国有土地使用证系另一法律关系,按照这样的判决,钱付完了房子还不是我的。而其中最为乌龙的事情是,韶山红日安装有限公司作为原告,从开庭到结束,开庭三次共三个多月,竟然不知道自己是原告,这件事在同栋房另一起案件中,红日公司作为被告时,在法庭陈述时肯定的回答是不知道,这其中的问题,责任由谁负……法院吗?
所以韶山市人民法院的法官有什么样的错误,也有对法律的不公平,不公正,天秤不平,对我造成了重大的经济损失,最终我还是相信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相信上级领导能早调查,早纠错,给普通农民一个满意的答复
申诉人:庞景红
2017年7月25日
韶山市人民法院如果搞一次民调,估记是垫底单位,许多案只判不执行,对拒不执行的被告申请强制执行后,执行局严重的不作为,渎职等因素影响,使许多当事人需要耗费大量时间、精力、经费,甚至有的当事人,即使付出巨大,也不能真正获得司法公正并保障其权利的实现。人民法院应率先垂范为建立诚信公正政府保驾护航,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有学者痛陈,比之制度的缺漏,一些社会赖以维系的基础秩序的溃败才是更可怕的。韶山市人民法院应让不称职的法警三思,彻底改变工作作风,做到为民 务实 清廉,和谐社会.守住政府脸面!
2017-07-25 23:3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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