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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入户政策答复之不合理性

2018-2-2 17:08:57发布37次查看
市长同志:
  前信关于购房入户军转政策问题所做答复(户口办理期在2012年1月1日以后(以购房名义)的军转干部均不得在长沙市区安置),我们均认为不合理,存在政策不一致性与不合理性,损害了部分在外省服役的湘籍军人的利益。作为从湖南出去的军人,他们牢记湖湘精神,随时准备转业回湖南作出新的贡献。但省里的政策没有连续性,损害了湘籍军人的利益,也伤了他们的心。
  湖南省军转领导小组办公室2008年4月1日会议纪要决定:“军队转业干部的配偶购买住房取得市区常住户口满两年(截止时间为当年3月31日)且生活基础在长沙的,可在长沙市城区安置,但其配偶不能随调安置。”当时,正值全球经济低迷,所有想转业回长沙的湘籍军人,响应此规定精神,真心为湖南经济作贡献,积极在老家投资,在长沙购房,同时也为将来转业作铺垫。
  但2011年10月湖南省军转领导小组办公室会议纪要作出新规定:“从2012年1月1日起,军队转业干部配偶购买住房取得长沙市区常住户口或其父母、配偶父母购买住房取得长沙市区常住户口,均不作为转业干部进长沙市区安置的条件。”不知具体如何理解执行,如有不当,则有失偏颇!
请问政策制定的领导们,考虑过2008年4月1日以后至2011年10月1日之前这个阶段、在长沙购买住房,但因产权证办理时限问题导致没有在2012年1月1日之前转移户口的这些军转干部的利益了吗?他们如何纠正当前购房在长沙、安置不到长沙(人房分离)这种状态?在部队时他们是夫妻、父子一家三地生活了十几年或二十几年,转业到地方还要继续这种状态么?作为军转干部,相对于党政机关,是弱势群体,是需要关心照顾的个体,政策制定决不能损害这些弱势群体或个体的利益!再说,他们都是响应2008年政策才到长沙买的房,现在房也买了,只是房口迁移晚了些时间,政府不能说不安置就不安置了!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此政策作如下理解执行,则比较公正、合理,即:2012年1月1日后才办理购房手续,再取得户口,均不作为转业干部进长沙市区安置的条件;2012年1月1日前办理购房手续,户口不论什么时候迁入长沙市区,均应按湖南省军转领导小组办公室2008年4月1日会议纪要“军队转业干部的配偶购买住房取得市区常住户口满两年(截止时间为当年3月31日)且生活基础在长沙的,可在长沙市城区安置,但其配偶不能随调安置。”精神办理,只要干部转业时配偶等相关人员迁入时间超过两年,均应在长沙市区安置!
  请市长及有关党政机关认真阅读此信,看所陈理由是否合情?是否合理?真正为湘籍军人解除后顾之忧,也为加强国防和军队建设、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保持社会稳定、作出湖南党政机关应尽贡献! 
  盼能让湘籍军人服气的、合理的答复!
您好,对您的所反映的问题已经做出回复,不再重复。如再有疑问请直接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军转安置处电话咨询:联系电话0731-849076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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