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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永定区检察院对“检察长剥夺当事人知情权”一帖回复的质疑

2018-9-1 7:33:44发布93次查看
王用平对《永定区人民检察院对《控告永定区检察院及检察长杨铭琪,剥夺当事人知情权乱作为》文帖的公开回复》的质疑
王用平对《永定区人民检察院对《控告永定区检察院及检察长杨铭琪,剥夺当事人知情权乱作为》文帖的公开回复》的质疑
张家界市公安局副局长王德宝的公子王毅造假、引发张家界交警队集体造假违纪违法、继而动用各种关系引发张家界两级检察院、两级法院违纪违法,给我们家的的生活带来了巨大的打击、经济上带来了巨大的损失。我们一直希望此事能在张家界就地解决,也相信张家界各个部门有能力解决。但是一次次的希望、一次次的相信都落空了。张家界两级法院还在违法违纪,市法院驳回了我们的申诉,原因是我们没有新的证据,张家界公检法的笑话,刑事案要老百姓自己找证据。我们向张家界公检法要现场视频,他们的证据就是张家界交警队一纸情况说明此路段无实时监控设备。永定区法院民事庭判我们全部责任,要赔偿23万多元,一次一般交通事故,张家界交警队不惜集体造假上纲上线办成了刑事案,现在永定区法院又把民事案判成了服刑后又赔偿伤残费、精神损失费、抚养费的案件。这是把老百姓往死路上逼。案卷中办案民警多次代人签名、按手印,三份编码不同的责任认定书 ,后又出现三份编码的痕迹报告,现场照片上多个摄像头,现场图上相撞点在斑马线5米外,公交车左转弯正常通行、无违章记录、无超速行驶。张家界交警队剥夺当事人的知情权、复议权和重新鉴定权。张家界交警队明明显显的违法违纪在张家界公检法都熟视无睹,老百姓求告无门,只有求救媒体、网友传播正能量,对张家界公检法的徇私枉法行为进行揭露、谴责、制裁,以达到习大大讲的在中国正真的依法治国,让一切打着依法治国幌子、做着违法违纪的人和事无处遁迹。
永定区人民检察院对《控告永定区检察院及检察长杨铭琪,剥夺当事人知情权乱作为》文帖的公开回复
各位网友:
大家好!感谢大家对永定检察工作的关心、关注和支持。
2015年11月16日,名为“王用平”的网友在红网网站发帖《控告永定区检察院及检察长杨铭琪,剥夺当事人知情权乱作为》,称永定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杨茗琪在办理张衎交通肇事案中存在剥夺当事人家属辩护权和知情权、渎职等问题,我院迅速组织调查,相关情况已经查明,现予回复:
一、文帖中所述案件确实存在。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2月6日对该案开庭审理后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张衎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被告人上诉,同年4月13日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终审,认定一审审判程序合法,认定事实、证据、适用法律和量刑均无不当,以[2015]张中刑一终字第4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被告人张衎的辩护律师在我院办案阶段申请过取保候审,情况属实。本院没有批准对张衎取保候审,主要原因和法定事由:一是犯罪嫌疑人张衎母亲王某某仅同意给被害人补偿保险公司支付的保险金8万元,除此外不同意另行赔偿或补偿,双方当事人在民事赔偿问题上矛盾很大,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未能取得因此次事故致重伤的受害人谅解;二是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有伪造证据、串供行为,如果取保候审则不能排除妨害刑事诉讼可能性。
三、文帖反映我院发出的量刑建议书有错误,将“交通肇事罪”表述为“盗窃罪”问题。经查,在正式提交到区法院的文书中没有这种情况。
四、杨茗琪系我院公诉室干警,并不是检察长。
此复
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检察院
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检察院:
对核心问题怎么不回复;
一、2014年10月永定区检察院剥夺当事人家属的辩护权和知情权。张衎交通刑事案件到永定区检察院后,我是张衎的母亲,要求做张衎辩护人,杨茗琪检察长说可以,要我办手续打证明,我办完了所有手续打完所有证明后,杨检察长又说要开会研究,最后拒绝我为张衎进行辩护。请问永定区检察院那一条哪一款家属不能当辩护人?永定区检察院有权就是任性。
三、 检察长杨铭琪渎职。 检察院审查了张衎交通刑事案的全部案件材料,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14年11月18日第一次退回张家界交警队补充侦查,在没有新的证据的情况下,张家界交警队于2014年12月3日又强行重报。照样是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杨检察长仅凭张家界交警队的信口雌黄说此处无实时监控设备,在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张衎在通过老检察院旁路口时没有减速没有注意行人就强行起诉到法院。现场照片中、案卷中都有证据证明有实时监控设备。
五、检察长杨铭琪越权。在检察院她剥夺了当事人的辩护权和知情权后,在永定区法院开庭审理张衎交通肇事案前,杨铭琪看我坐在辩护席上,把永定区法院法官覃彦云叫到隔壁房间,指示法官当庭剥夺当事人的辩护权。永定区检察院有权就是任性。
六、 杨铭琪检察长不核实证人证言不核实证据,明明显显的案卷中的问题看不出来!案卷中明明显显的张家界交警队民警冒名签名、按手印,三份责任认定书,三个不同编码的痕迹报告,张家界交警队剥夺当事人的知情权、复议权和重新鉴定权。是业务能力问题,还是故意为之?完全是故意为之!对于张家界交警队集体造假这样严重违纪违法的犯罪问题置之不理,对张家界交警队的信口雌黄此处无实时监控设备“深信不疑”,张家界城区各个路口在2013年前就安装了实时监控设备。此丁字路口是张家界市政府和市委、是张家界两级法院、张家界检察院和法院的必经之路。什么时候安装监控视频的,政府要员、检察官以及法官比老百姓还清楚。张家界交警队不提供现场视频,捏造张衎没有减速、没有注意行人,一纸情况说明此处无监控设备就摇身变成了检察院、法院的证据。伤者覃黎一句我不记得了,就可以把她不走斑马线、闯红灯的违反交通法的事实推得一干二净。张家界交警队的违纪违法的犯罪行为是不是应该受法律追究。现场照片中多个摄像头是摆设?作为一名堂堂的检察长居然说,张家界交警队敢出具此处无实时监控设备的说明,她就敢当证据才信。公检法的互相监督、互相制约体现在哪里?此人怎能当检察官!对于张家界交警队的捏造事实张衎驾车通过路口没有减速没有注意行人也敢才信。张家界永定区公检法的层层把关、层层监督,已完全蜕变为层层保护、层层袒护、层层包庇。永定区检察院有权就是任性。
回复 “一、文帖中所述案件确实存在。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2月6日对该案开庭审理后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张衎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被告人上诉,同年4月13日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终审,认定一审审判程序合法,认定事实、证据、适用法律和量刑均无不当,以[2015]张中刑一终字第4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审判程序合法,认定事实、证据、适用法律和量刑均无不当 是张家界法院的徇私枉法。
回复“二、被告人张衎的辩护律师在我院办案阶段申请过取保候审,情况属实。本院没有批准对张衎取保候审,主要原因和法定事由:一是犯罪嫌疑人张衎母亲王某某仅同意给被害人补偿保险公司支付的保险金8万元,除此外不同意另行赔偿或补偿,双方当事人在民事赔偿问题上矛盾很大,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未能取得因此次事故致重伤的受害人谅解;”
张衎母亲王用平同意给被害人补偿保险公司支付的保险金是12万元,不足部分按照政策计算是多少计算多少。伤者一直要50万。永定区检察院犯罪嫌疑人未能取得受害人谅解不是取保候审的唯一条件。
“二是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有伪造证据、串供行为,如果取保候审则不能排除妨害刑事诉讼可能性。”一个交通肇事有什么伪造证据、串供行为。老百姓造得出来吗?
回复“三、文帖反映我院发出的量刑建议书有错误,将“交通肇事罪”表述为“盗窃罪”问题。经查,在正式提交到区法院的文书中没有这种情况。”此份文书是我亲自到永定区法院拿到的。难道是我王用平伪造的?
回复“四、杨茗琪系我院公诉室干警,并不是检察长。” 杨铭琪不是检察长,是我没有查实。她是公诉室的副主任,是检察官吧,是张家界永定区检察院的工作人员吧,不是请的临时工吧。
回复“四、杨茗琪系我院公诉室干警,并不是检察长。” 杨铭琪不是检察长,是我没有查实。她是公诉室的副主任,是检察官吧,是张家界永定区检察院的工作人员吧,不是请的临时工吧。
公检法为何不把实时监控的事说一说。
请求严厉打击不作为的部门和人
请问公检法部门,交警队敢交假证,你们就敢采信,你们这话说的,还要你们干什么?
楼主回复了你们的质疑,怎么没人回复了?
你们还要瞎掰吗?都是做的些什么事?
永定区法院还在忽悠老百姓。”最高法2010年8月就颁布了《关于庭审活动录音录像的若干规定》。永定区法院庭审没有录音录像
把权力关进制度笼子里,把纪律规矩挺在前沿,真正地落实下去
张家界公检法的笑话,刑事案要老百姓自己找证据。
串供的是公检法!张家界交警队集体造假在公检法畅通无阻!
“二是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有伪造证据、串供行为,如果取保候审则不能排除妨害刑事诉讼可能性。”一个交通肇事有什么伪造证据、串供行为。老百姓造得出来吗?串供的是公检法。
2015-11-21 13:22: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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