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常宁市政府纪检及相关领导:
您好!我是水口山镇大桥居委会松阳村村民,现向您举报我组组长陈南生和会计阳大科违法低价贱卖我组集体资产、造成我村村民集体财产遭受重大损失一事。
一、资产情况。这次违法出卖的资产是位于水口山镇衡常公路松柏汽车站对面的风云宾馆,该幢大楼建于1990年代,占地面积约200平方米,上下4层,总建筑面积约800平方米(照片附后),根据现在松柏的市场行情,该幢大楼房屋加上土地,总市值约210万元(其中房产价值约160万元,土地价值约50万元)。产权为松阳村一、二组全体村民集体所有。
二、违法拍卖经过。2016年3月18日,我组组长陈南生与一组组长阳运生在未经过任何村民的同意的情况下,私自在水口山镇一些隐蔽场所张贴了拍卖大楼的公告(公告照片附后),要求在2016年4月28号(为防止村民阻止此次专违法拍卖,公告上未明确说明具体时间)拍卖该幢大楼。我作为该村村民费尽周折,找了多人打听,才了解到拍卖具体时间为4月28号早上9点,地点为松阳村村委办公大楼。拍卖当天,我组村民在没有得到组干部任何通知的情况下有阳大红、阳大林、陈明秋、阳明雨、陈明书、、阳世定、阳世虎、陈国、陈昌军、陈青芽、陈满成等40余人出于对集体财产的关心自发到达松阳村委会的会场,会上阳世定质问陈南生:这栋楼为什么要卖?陈南生不敢回答;陈明书明确质问陈南生:此次拍卖为何不开村民大会商议?陈南生不敢回答;陈明定质问陈南生:为何拍卖的押金要进入陈南生个人账户,有何监督?陈南生也不敢回答,陈国质问:此事上级单位村委、镇政府知道不?陈南生仍然不敢回答……当时整个会场一片混乱,两个小组的组长及会计共4人均不敢回答村民任何问题。当时到场村民达成一致意见,该幢大楼拍卖必须经过村民大会讨论通过后才能出售,否则一切行为视为无效。
4月28号下午,二组组长陈南生与会计阳大科私下商议:如此事提交村民大会表决,绝无通过可能,为达到其不可告人之目的,他们两人决定挨家挨户一家家的做工作,许以利益,利用部分村民不愿当面得罪人的心理逐个击破,但是最后全村200多人也只有43人签字(签名名单附后),并且有人在上面签字:坚决反对!
4月30号下午4点,在未通告全体村民、也未有村民代表到场、甚至在参与投标人员未到齐的情况下陈南生与阳大科强行组织拍卖,并且拒绝其他人员参与报名投标。当时拍卖现场只有十余人,在现场有人极力反对的情况下仅以人民币捌拾贰万元(¥820000.00)违法贱卖了该幢大楼。当时拍卖起拍价80万元,投标人阳德伍叫了一次价81万,姚某叫价82万元,陈国叫价83万元,陈南生竟然无视陈国的叫价,直接说由姚某中标,整个招标过程仅仅持续了几分钟。作为松阳村全体村民利益代言人的村支书阳启生全程参与违法拍卖,明知此次违法拍卖极大损害了广大村民切身利益,造成了村民集体财产遭受了重大损失但均未出面制止!
三:对于此次拍卖的几点质疑。1、为何要拍卖这幢大楼?该楼修建于1990年代,据今已有二十余年,现在该楼为出租状态,每年都有几万元的固定租金收入,而松柏村一、二组并不缺乏办公经费,也无外债。出卖大楼用意何在?2、拍卖公告中将投标保证金设为50万元的依据何在?他们是经过精心测算还是故意设置门槛要将很多人排除在外以利于他们围标?3、公告中已经明确告知投标人起拍价为80万元,参与投标人心理价位应该远在80万元以上,为何仅仅82万元就能中标?其他的投标人为何不参与竞价?4、拍卖之前为何不将相应条款以书面形式告知投标人,而仅仅只是口头通知5、第一次拍卖时间为2016年4月28号上午九点,事先有公告,而第二次拍卖仅在两天后即进行,无任何公告,偷偷进行,时间非常仓促,请问这里面有何不可告人之处?……
四、此次拍卖的违法之处。1、拍卖未经会体村民同意。宪法第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集体所有根据所有人身份不同,可以分为农村集体所有和城镇集体所有。集体财产是广大人民群众多年来辛勤劳动积累的成果,是发展集体经济和实现共同富裕的重要物质基础。对集体财产进行处置必须经过村民大会同意,而陈南生、阳大科仅仅只取得了40余人的同意,全组共有200余人,同意的人仅占40%,他们无权拍卖该处资产。他们此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2、在第一次流标的情况下,既未公告,未报经上级政府同意,也未经过任何手续即在两天后拍卖,违反国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法》。3、拍卖为小组长个人行为,合同条款事先未征求任何村民或村民代表意见,此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4、拍卖现场无村民代表参加,为私下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组织法》第十条规定:村民委员会及其成员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遵守并组织实施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执行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决议,办事公道,廉洁奉公,热心为村民服务,接受村民监督。他们此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组织法》。
五、村民诉求。1、请求上级政府依法裁定2016年4月30号下午陈南生和阳大科组织的所谓拍卖为非法拍卖,当时的中标人的中标行为无效。2、如该幢大楼出售,必须召开全体村民大会,必须取得全体村民80%以上的人同意,并出具会议纪要,村民签字盖章。3、拍卖过程必须由水口山镇纪委或上级政府部门监督,投标保证金及售房款必须打入政府账号,由纪委监督资金出入及使用情况。4、严查村支书阳启生在此次拍卖中的失职、渎职行为,严查组长陈南生、会计阳大科在此次拍卖中违法乱法及有无收受贿赂行为。
陈南生和阳大科他们就是我们松阳村的苍蝇,在未经广大人民群众同意的情况下他们不走程序、不请示、不汇报上级政府、把价值200多万元的集体财产以仅仅82万元的价格进行了贱卖,这栋楼是我们松阳村广大村民几代人200多人的心血,他们这种行为这是对上级政府的漠视、污辱,这是对广大村民的极大伤害、践踏,这是对我们党高压反腐态势的挑战,这是对党和正义的挑战!
如果他这次的行为不能得到阻止、纠正,广大人民群众几十年来费尽心血积累而成的集体财产将遭受重大损失,人民群众也将对政府、党委失去信心,极有可能引发群体冲突和事故。恳请书记派出纪委工作组对此次违法拍卖进行彻底调查,将事实真相告知广大人民群众,给广大人民以满意的答复!让我们相信党和政府是为广大人民当家作主的政府,将会对少数害群之马予以重拳出击,将他们绳之以法!
举报人:松阳村村民
关于对水口山镇松阳村组长、会计违法低价贱卖我组集体资产一事的回复
网友:
您好,你反映的水口山镇松阳村组长、会计违法低价贱卖我组集体资产一事,我镇已收悉,现将查实的问题及处理结果报告如下:
一、房产情况
此次出售的房产是位于松柏镇(现水口山镇)大桥路之西,与汽车站对面的一栋四层楼房(现取名“风云宾馆”),建于1993年,钢筋混凝泥土结构,三间门面。占地面积约110m2,建筑面积约500m2,为松阳村一、二组集体修建。但此楼房无土地使用证、房屋产权证、规划许可证等产权证明。
二、拍卖房产的原因
该楼房建成后,由两组共同对外发租,前两轮签约租金为3.6万元/年,后两轮签约租金为3.0万元/年。后有部分村民提出,此楼房在同等条件下租赁,两组村民应有优先权。故从2005年起,此楼房由一、二组村民承租。本组村民承租后,出现两种情况:一是承租后自己不经营,对外转租,坐拿租金;二是不按时缴纳租金,长期拖延欠交。如一组村民阳世定在红网及中共水口山镇纪律检查委员会:
您们好!
非常感谢两家单位就本人反应的相关问题迅速给予反馈信息。在认真阅读中共水口山镇纪律检查委员会关于对水口山镇松阳村组长、会计违法低价贱卖我组集体资产一事的回复意见后,本人作为被处置集体资产的权益相关村民一员,在此,还有几处不同看法,希望通过红网渠道向中共水口山镇纪检单位反应:
一、中共中共水口山镇纪律检查委员会既已查实我村组相关人员在未召开村民会议下即启动相关集体资产处置程序属违规,是否应该给予相关人员处分意见?
二、在未召开村名会议下,贵单位提供的“松阳村二组村民户主(共62户)对出售“风云宾馆”的意见是”“松阳村一组村民户主(共66户)对出售“风云宾馆”的意见是:”我作为该村组一员从未收到征集意见信息,也未曾表达过任何意愿,该统计数据来源存在疑虑;
三、拍卖事项启动本身就不合法合规,且拍卖流程中的制定、起拍底价的确定以及中标、流标条件的设定及过程监管均有诸多不合法合规之处,是否如果起拍定价为10000元,经过两次加价30000元成交是否也算有效拍卖?如果拍卖当天只有一个人一次举牌是否也认定结果有效?当地党委政府在查实拍卖过程不合法不合规下,最后对拍卖成果的认定是否应该更加慎重?
村级两委代表的是广大村民的根本利益,如果在集体资产以及利益的处置上,村委少数人不顾广大村民的根本利益擅自随意处置集体资产,当地政府不加以有效监管和督查很容易引起群众性事件,最后还得由当地的党委及政府背锅善后。以上为个人一点不成熟看法,如有不对之处请指正。
2017-05-10 13:34: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