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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报汨罗市政府违法征用基本农田用于商业开发

2018-8-29 2:22:33发布31次查看
一个失地农民的血泪控告
中国农民是一个最朴实、最勤劳、最无力和无奈的群体,作为中国农民的一份子,我们一生的奢求无非是耕有所田、住有所居、老有所养,然而汨罗市人民政府却无视我们农民最基本的生存要求,剥夺我们生存的权利,让我们陷入生存无望的深渊!
一、背景
1、起因 2016年汨罗市人民政府非法将我们村的290亩基本农田变更为商业开发用地。并于2017年12月24日,在既未公告又未通知我们的情况下,将我们家祖坟强挖,瞬间夷为平地,可怜我老母下葬还不到400天,又遭暴尸,令我们子孙情何以堪!!
2、过程 2014年以来政府采取欺、蒙、哄、骗,个个击破等手段非法征收我们村的基本农田290亩;2015年开始以修建城市湿地公园为名,将原大集体时修筑的水利设施--红旗水库化为乌有,造成周边村的基本农田几尽荒废。
3、现状 汨罗市人民政府给出的征收条件是折合成土地六万一千八百元每亩包含了安置费、土地补偿费、青苗补偿费等一切补偿费用。
二、法律规定征收土地的流程:
(一)预征告知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中规定:“在征地依法报批前,要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告知被征地农民”。
(二)现状调查及确认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中规定:“对拟征土地现状的调查结果须经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确认;确有必要的,国土资源部门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组织听证。要将被征地农民知情、确认的有关材料作为征地报批的必备材料。”
《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中规定:“确认征地调查结果。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对拟征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数量等现状进行调查,调查结果应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和地上附着物产权人共同确认”。
(三)征询意见,组织征地听证
《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中规定规定:“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对拟征土地的补偿标准、安置途径有申请听证的权利。
(四)征地材料的组织、审核及上报
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征地情况调查结果和市县人民政府拟定的征地补偿标准、安置方案,以及建设项目的相关材料,依法拟定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编制建设用地呈报说明书(简称:一书四方案),经过县级人民政府初步审核同意后,由县级人民政府正式行文报批。
(五)征地的审核、报批
市县人民政府上报的征地材料,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局)受理,并进行审核。须报国务院批准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查后报请国务院批准。国土资源厅(局)将征地材料报送国土资源部审查。征地经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省国土厅或国土资源部下发征地批准文件。
(六)征地公告
经依法批准征地项目后,市县人民政府和市县国土行政主管部门要及时进行征地的两公告,即征收土地公告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
根据《征收土地公告办法》的规定,征收土地公告由市县人民政府在收到征用土地方案批准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内容包括:(一)征地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和批准用途;(二)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位置、地类和面积;(三)征地补偿标准和农业人员安置途径;(四)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地点。征收土地的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由市县国土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内容包括:(一)本集体经济组织被征用土地的位置、地类、面积,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种类、数量,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数量;(二)土地补偿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三)安置补助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四)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和支付方式(五)农业人员的具体安置途径;(六)其他有关征地补偿、安置的具体措施。
(七)两公告后被征地农民的权利
根据《征收土地公告办法》的规定,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的或者要求举行听证会的,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
(八)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批准和交付土地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后,公告期满当事人无异议或者根据有关要求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进行完善后,将征求意见后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连同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的意见及采纳情况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并报省级国土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后,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的费用及时足额的支付给被征地的农民和村集体经济组织。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的有关补偿费用没有足额支付到位的,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有权拒绝交出土地。
三、汨罗市人民政府违法事实
(一)违反《基本农田保护条例》,未经国务院批准强征基本农田。2014年以来违法将原北托村、南托村一带上千亩基本农田全部转为商业开发用地。《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基本农田保护区经依法划定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或者占用。国家能源、交通、水利、军事设施等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实无法避开基本农田保护区,需要占用基本农田,涉及农用地转用或者征用土地的,必须经国务院批准。根据土地法的相关规定基本农田转为建设用地是需要国务院审批的。汨罗市人民政府未经过国务院审批就将上千亩基本农田全部转为商业开发用地。
(二)违反土地征收程序,剥夺农民应当享有的权利,无视村民的生存状况。
1、没有依法履行预征告知、现状调查及确认、征询意见和组织征地听证阶程序。组织村民开会说是将我们的基本农田租用于国家建设,实则官商勾结,用于商业开发,骗取村民签字。而对知情的村民采取威胁、恐吓和动用国土、环保、畜牧等部门轮番攻击的手段,压制村民的合理诉求,村民对所有的征地程序一无所知,也没有看到任何符合法律要求文书文本。
2、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一直不予公告公布,村民无从知晓。对被征地农民的权利保护,农民完全没有话语权,征地标准不一且未按政策执行,全由汨罗市人民政府一手遮天,时至今日,未征得我们兄弟俩同意,也未达成任何协议,征收我们5.6亩基本农田。
(三)违反《湖南省行政执法条例》,强挖祖坟,伤害村民亲情。
《湖南省行政执法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行政执法机关和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或者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时,应当告知当事人享有下列权利:(一)陈述权、申辩权;(二)依法要求举行听证;(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以及复议、诉讼的时限和地点;(四)因违法给予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强制受到损害可以依法要求赔偿。依照此条规定,在没有告知当事人的情况下,强迁祖坟,其程序是违法的!
制定法律的初衷应当是保护公民的护法权益,政府应当是人民的政府,讲法制的政府,如果公民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护、合理的诉求得不到支持,这样的政府还有什么威信、诚信可言?!把个人的升迁名利、政府的好大喜功凌驾于老百姓的痛苦呻吟之上,这样的政府、为官一任的官员与中央领导为民情怀是不是格格不入?!县衙郑板桥尚能“衙斋卧听萧萧竹,疑是民间疾苦声”,新中国、新时代的共产党的官员们,你们是否自惭形秽!
控告、举报人 杨小阳 杨曙光
2017年12月26
家庭住址:汨罗市汨罗镇武夷山村大塘杨组
一个失地农民的血泪控告,希望政府为老百姓做主!
事情发展至今,我的母亲还躺在医院,当事人王启辉从未踏足医院,更未感到半丝愧疚。望引起相关领导的重视,莫让守法的可怜百姓寒心。
中国农民是一个最朴实、最勤劳、最无力和无奈的群体,作为中国农民的一份子,我们一生的奢求无非是耕有所田、住有所居、老有所养,然而汨罗市人民政府却无视我们农民最基本的生存要求,剥夺我们生存的权利,让我们陷入生存无望的深渊!
我是举报人杨小阳儿媳,当时我也在场。我哭着求他们等我们亲人到齐了磕头之后再把我奶奶的尸体抬走。他们连这点要求都不答应,强行抬走尸体,私自火化。这是土匪强盗行为。百善孝为先,谁都有父母!怎么能这样欺负手无寸铁的老百姓?这还是为人父母官吗?还是为老百姓着想的政府吗?
政府是人民的政府!是老百姓的政府!请政府为受苦老百姓做主!强挖田地!强挖祖坟!伤天害理!政府难道容忍这样的人存在?强拆是违法行为!这个世道还有没有天理!还有没有王法!求政府给被害人一个公道!
  关于《举报汨罗市政府违法征用基本农田用于商业开发》贴文的回复
汨罗镇地处市区西侧,市生态湿地公园片区建设涉及我镇武夷山村(原南托、北托村)征地、房屋拆迁和坟墓迁移。近几年来征拆工作陆续启动,各项工作有序推进。
针对贴文中所反映的相关问题,回复如下:
一、关于反映征地的相关问题
1、2014年汨罗市城市开发西扩,西片区北托路、红旗路等重点工程建设启动,涉及我镇原南托、北托村,由市西片区指挥部牵头办理了相关用地手续,市政府发布了相关公告。
2、从2014年开始,西片区建设在南托、北托的征地是按政策以城市开发用地的补偿标准统一执行的。
3、杨氏两兄弟所在北托5组在西片区建设范围内,该组征地主要用于北托路和安置区建设。经过多次开会协商,该组绝大部分群众同意征地并签订了征地协议书,2014年12月,市西片区指挥部将征地款打至原北托村。因为该组没有制订分配方案,无法提供到户明细,该笔征地款就一直在该村村帐上。2016年g240建设征地工作启动,9月g240建设协调指挥部与原北托5组签订征地协议,并下拨征地款到组。 2017年9月,北托5组经过多次商讨制订分配方案,将g240和西片区两笔征地款一次性分配到户,除杨曙光、杨小阳兄弟俩外,其余所有群众均同意分配方案并到武夷山村村部领取了征地款。
二、关于反映迁坟的相关问题
坟墓迁移对农村来说任务艰巨, 群众传统观念重、心理难接受、工作难做通。镇、村两级干部多次上户解释政策、宣传迁坟方案。2015年原南托村的400多座坟墓已顺利迁移到大众山公墓。为了有效解决迁坟安置的问题,今年在武夷山村茶木片选址建设壁葬式公墓,采取壁葬和土葬相结合的方式安置迁移的坟墓,以消除群众的思想顾虑。9月底,武夷山村北托片红旗路范围内的300多座坟墓已顺利迁移至武夷山村公墓和大众山公墓,群众反响良好。
贴文中所反映的是北托路延长线和北托安置区征拆范围内的坟墓迁移,迁移方案与以前的基本一致,镇、村两级积极做好思想工作,特别是针对杨曙光、杨小阳两兄弟思想一直不通的情况,村总支书记王启辉在自己做工作无果的情况下,发动村老年协会、党员骨干和周边邻居一起做杨氏兄弟的工作。12月23日、24日是集中迁坟的日子,共迁移坟墓近300座。迁坟人员将杨氏之母的坟挖出后,送殡仪馆火化。12月25日下午,镇、村干部与孝家一起将其母骨灰送大众山公墓与其父坟墓合葬。
到目前为止,杨小阳已认同征地和迁坟的相关方案,并领取了征地补偿款和迁坟补偿款。杨曙光还正在协商沟通中,我们一定耐心细致地做好工作,让群众满意。
汨罗镇人民政府
2018年1月16日
时至今日,本人和村书记就有关征田的问题在协商中,并没有领取迁坟补偿款。强挖祖坟,对整个一家人身体、精神、心理,都造成了重大的创伤!政府此等回复有敷衍了事之嫌!
关于汨罗镇政府对“反映征地的相关问题”的回复,提出如下质疑:
回复中所说的“2014年汨罗市城市开发西扩,西片区北托路、红旗路等重点工程建设启动,涉及我镇原南托、北托村,由市西片区指挥部牵头办理了相关用地手续,市政府发布了相关公告。”
一、此回复中所指的“西片区指挥部”,是否有强挖农田的权利?如没有,为何在我未知情的情况下偷偷挖我的农田?在我赶到场时,在未对我有任何解释的情况下,还要继续强行挖我的农田?我抵不过那轰轰作响的挖土机,都对着我妻子迎面开来,我无奈之下拨打市里电话举报,希望市里为我做主,市里立即跟镇里核实,派了镇政府相关工作人员到场,镇政府工作人员回复我,事后必将上门来处理此事,于是,我只能站在路边流着眼泪,看着那养活我一家老小的农田被挖毁。于至今,也无任何人员来处理此事。
二、此回复中所指的“西片区指挥部牵头办理了相关用地手续”,请问,此文中所指的“相关用地手续”,是否报国务院批准?如有上报国务院批准,请公示相关用地手续、文件、批文和政府文中所说的“市政府发布的相关公告”!不要再玩文字游戏。既然办理了相关手续,为何见不得光,为何不向百姓公布,为何不向读者公布相关文号?!这样的回复在蒙骗谁?这样的回复是政府所为?还是个人所为???!!
三、“3、杨氏两兄弟所在北托5组在西片区建设范围内,该组征地主要用于北托路和安置区建设。经过多次开会协商,该组绝大部分群众同意征地并签订了征地协议书,2014年12月,市西片区指挥部将征地款打至原北托村。因为该组没有制订分配方案,无法提供到户明细,该笔征地款就一直在该村村帐上。2016年g240建设征地工作启动,9月g240建设协调指挥部与原北托5组签订征地协议,并下拨征地款到组。 2017年9月,北托5组经过多次商讨制订分配方案,将g240和西片区两笔征地款一次性分配到户,除杨曙光、杨小阳兄弟俩外,其余所有群众均同意分配方案并到武夷山村村部领取了征地款。”此文中所指的“征地协议”“分配方案”,都是由何而来?制定征地协议的文件呢?批文呢?制定分配方案的文件呢?此文中“西片区指挥部”为何有征收基本农田的权利?
四、基本农田如此任人瓜割、侵吞的?时至今日,依旧无任何人来上门协商!难道政府可以让这些人无法无天?!肆意妄为?国法何在?党纪何在?良心何在?道德何在?!
2018-01-10 14: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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