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感谢警察同志及时出警保护群众的财产安全,对派出所同志的工作负责及工作态度高度赞扬。但是,我个人对立案理由有意见。
2018年2月1日中午,我回家发现家里两张门丢失,大门没有损坏,窗户有攀爬痕迹,窗台有脚印。随即我拨打110报警。同时,我立刻想到和装修师傅有纠纷未解决,会不会装修工所为?
派出所到场以后,展开侦查,拍照取证。我主动向警察同志提供线索:
2017年10月,我家搞装修,在岳塘路口建材市场“吉祥友门业”尹跃祥师傅订好门窗的安装,谈好了价格、材料、款式,预交订金。2017年12月,门窗装修结束当晚,我第一时间到“吉祥友门业”结账,和尹跃祥核对结算,支付了全部款项,对方也开具了收据。按理说,从此钱帐两清。但事后,“吉祥友门业”尹跃祥突然打电话给我,说少算了700元。我表示要查看一下结算单。
实际上“吉祥友门业”尹跃祥的服务并不到位,刚装好的不锈钢护窗顶棚就出现大片锈迹。我在“吉祥友门业”尹跃祥门店邻居处购买其它材料,别人对他的评价就是“以次充好”、“不厚道”。我苦于无证据,也无可奈何。联想到他提供的产品缺陷,认为他的700元是无理取闹,对他不愿意理会。2018年1月30号,“吉祥友门业”尹跃祥以少“算了700元”到我单位吵闹,并对我个人进行辱骂(有单位的监控和同事作证)。我表示算错了可以重新测量计算。“吉祥友门业”尹跃祥甚至提出要我立刻脱岗陪他去重新测量的无理要求,我对他不予理睬。他在办公场所拍桌子、大声辱骂,同事说要叫保安过来,事态才得以暂时平息。装修过后第一次会面不欢而散。
警官听了我的陈述后,要我打电话联系“吉祥友门业”尹跃祥。我当着警官的面打通电话、免提:我质问“吉祥友门业尹跃祥”为何偷走我家的门?对方回答是进来拿走自己的东西。
之后我到派出所做了笔录,详细说明了事情来龙去脉。我对派出所一般的“治安”立案有意见。
我认为,“吉祥友门业”尹跃祥的所作所为已经构成“入室盗窃”。
1.本案虽然双方有纠纷为前提。但是不影响“入室盗窃”的构成要件。
2.我方认为,私宅包括门窗、一砖一瓦是私人合法财产,神圣不可侵犯。
3.尹跃祥没有我家的钥匙、没有我授权,趁我不在家,翻窗而入,盗走财物。派出所罗警官解释:对方不是“占有为目的”。尹跃祥盗走两扇门不是以占有为目的,而是为了解决其它矛盾。我方辩驳:尹跃祥在当事人不在家,翻窗进入,盗走财物,并以此为要挟,达到自己的目的。性质是何等的恶劣?难道还不构成“入室盗窃”?
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非法进入供他人家庭生活,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盗窃的,应当认定为“入户盗窃”。
综上所述,我认为尹跃祥已经符合“入室盗窃”的构成要件,应该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设路派出所一般的“治安”纠纷立案,在此案中显失公平。法治社会,人人都必须学法守法、知法懂法,有了纠纷和矛盾,应该通过合法途径予以解决。此案中,尹跃祥以极端的手段处理问题,触犯法律。法律的威严性不可藐视。人民公安是法律威严的捍卫者,是人民群众的保护伞。恳请建设路派出所对此案明察秋毫、重新审视。
这不能算盗窃,只能算合同纠纷。因为他认为你少给了钱,才拿走他的两张门。并没有拿走别的东西,而且他也承认了。得饶人处且饶人。他已经为该事付出了治安处罚的代价了。如果还要刑事处罚,显然有失法律公平。
2018-02-04 21:26: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