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有网民红网百姓呼声栏目发投诉帖子,投诉溆浦县人民法院审判员徐×玲和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陈x建在审理代课教师张*连与湖南省溆浦县低庄镇中心小学发生的劳动争议纠纷案中玩忽职守,枉法办案,给当事人张*连造成巨大经济损失。
网帖披露了该案存在的四大疑点:
第一,代课教师张*连与湖南省溆浦县低庄镇中心小学发生的劳动争议纠纷案,原告张*连因不服一审驳回原告起诉的裁定而上诉至怀化法院,怀化法院陈*建法官于2017年6月15日受理此案后却一直拖到2017年9月18日才作出终审裁定,这符合法定程序吗?(此类案子《民诉法》规定的审限是一个月。)
第二,湖南怀化法院这份终审裁定书作出后一直不敢送达给上诉人张*连,直到上诉人在10月底上网投诉了,法院工作人员才打电话通知上诉人去溆浦法院领取中院送达的裁定书,这符合法定程序吗?(《民诉法》规定法院的裁决文书必须及时送达给诉讼当事人或代理人。)
第三,负责此案二审的主审法官陈*建2017年7月在法庭调查时曾当着双方当事人表态要将本案发回原审法院重审,溆浦县委宣传部、溆浦教育局2017年8月10日也曾公开回复说该案已被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回溆浦法院重审,但是,二审最终裁定结果却是驳回上诉,维持一审裁定意见,法官应该如何解释这种前后矛盾的结果?
第四,稍微懂法的人都知道司法审判有个上位法优先于下位法的原则,即在效力较高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与效力较低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相冲突的情况下,应当适用效力较高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为什么审理这起官司的徐*玲法官和陈*建法官要把湖南省地方政府制定的文件规定置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之上?
有律师在跟帖中介绍了该案发生的根源及法院审理的基本情况,指出本案当事人张某某在1999年前当过民办教师和顶编代课教师,2000年开始被用人单位湖南省溆浦县低庄镇中心小学聘为临时代课教师,至今在岗,因单位未跟她签订劳动合同,未为其支付寒暑假工资,未为其购买社保而发生劳动争议纠纷。当事人曾通过信访渠道提出过诉求,已走完初访、复查、复核程序,信访机构给出的意见是涉及劳动争议纠纷的诉求应该去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申请劳动仲裁,但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以其已超过仲裁时效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被迫诉至人民法院。一审法院审查认为,本案当事人以前曾当过民办教师,属于民办教师遗留问题引发的政策性起诉,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的民事审理范围,因此裁定驳回原告起诉。当事人对该裁定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受理后传唤双方当事人到庭调查,主审法官通过调查认为,本案当事人现在的身份是临聘教师不是民办教师,其起诉属于临聘教师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争议纠纷,不属于民办教师遗留问题引发的政策性起诉,故而当庭宣布要把本案发回一审法院重审。然而,由于当地公办中小学存在众多临聘教师,地方政府领导担心其他临聘教师效法本案当事人进行司法维权,故向二审法院施加压力,不准其支持本案当事人的合法权利主张,于是二审法院被迫在中途变更裁定意见,驳回当事人的上诉,维持一审裁定意见。
跟本案当事人一样,我们也是有十多年教龄的临聘教师,一直在怀化农村中小学任教。工作十几年来,用人单位从未跟我们签订过劳动合同,从未给我们支付过寒暑假工资,从未给我们缴纳过社保。作为劳动者,我们根本享受不到国家法律规定的劳动者基本权利。我们也曾向教育局、政府劳动监察部门反映过我们的诉求,可他们都说地方财政困难,负担不起临聘人员的假期工资和社保缴费,没办法解决我们的困难。我们心想,既然《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因地方财政困难而无法执行到位,为什么国家要制定和颁布实施这些法律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下列纠纷,属于《劳动法》第二条规定的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裁决,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一)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二)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已形成劳动关系后发生的纠纷;(三)劳动者退休后,与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的原用人单位因追索养老金、医疗费、工伤保险待遇和其他社会保险费而发生的纠纷。该解释第三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根据《劳动法》第八十二条之规定,以当事人的仲裁申请超过六十日期限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裁决、决定或者通知,当事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一条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该解释第三条规定: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加付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我们认为,农村中小学临聘教师既是教师也是劳动者,理应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保护,享受国家政策法律强制规定的工资福利待遇和社会保险待遇。如果今天怀化的劳动监察部门和司法审判机关要因地方财政困难这个原因不接受农村中小学临聘人员的合法诉求,那我们这些劳动者还有何尊严?国家的司法还有何公信力?
民办教师在国家缺教师的情况下,做出了巨大的贡献,以前很多转正了,一部分没转正的,国家欠他们一个交代,应该安抚这一部分教师,给一个人性化的补偿。
本以为走司法维权之路,司法审判机关会给我们这些诉求者一个说法,哪料到会是这种结果。早知如此,何必话费那么大精力和钱财打官司呢?唉!
陈法官,你不用假惺惺捎话给我们了,你让我们去省高院申请再审,假如省高院的法官也像你和徐法官一样,任凭地方官员左右审判工作,到时我们还不照样败诉?与其花费这么大的代价打官司,还不如敲敲键盘在网上诉求,反正都是一样的结果,说不定上网诉求还能引起社会关注。
为了规避农村中小学聘用临聘教师的法律风险,本人建议湖南省怀化市学习长沙市经验:1、对辖区内招聘的代课教师不纳入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编制管理,而是采用劳动合同制,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书》,实行试用期制及聘用期制管理。
2、对招聘的代课教师采用年薪制,人员经费由地方财政按人均每年4至8万元标准(含劳动报酬、社保缴费、住房公积金、经济补偿金等)拨付到校。
4楼说得对,怀化应该学习长沙的做法,不要再拖全省后退了,怀化不给在岗代课教师一个说法,只能证明怀化主政者在依法行政问题上和稀泥。
有一部分民办教师教学能力不比新来的老师差,应该给予优秀的适当转正,不能胜任给予一定补助,给他们一个美好的晚年。
2017-11-10 06:34: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