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信人:左林华,男,汉族,1955年3月9日出生,系自卫还击战六级战残退伍军人,并荣立战功,退伍后被安置在平江县肉食水产公司团山肉食分站工作,因违反计划生育,85年4月30日被停职14年,停职期满后,多次依法请求复职,至今未果,因当时该公司超计划生育的对象也非止我一人,其中湛xx也是超生对象之一,湛因家富后台硬,一直原职未动,未受到任何行政处罚,我因家徒四壁,多年书面请求,屡求成空,真是无钱开路重重阻,有理求官事事难。根据同样事实的对比,《宪法》规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在平江境内,形同虚设,对于普通公民而言,处罚枉由于法定,给付分明而爱憎。如果是真正能做到依法行政的话,违反计划生育的对象,除依法征收社会抚养费外,再无其他法外枷锁。可是平江肉食水产公司,却对违反计划生育的贫困职工,以停职为借口,而变为法外的终身处罚,迫使一名战残退伍军人,却变为一无田地耕种,二无工作安排,三无社会保障,四无房屋居住,更况老年无依,屡思依法维权无能,为求生计,迫使我走上了依法上访之路,基层政府个别领导,却将上访人员,视如眼中之钉。我因老无所保,家庭困难,一言难尽,我想我原单位《团山肉食站》有一座约80平方米的两层楼房,已闲置近20年,虽年久失修,实属众目的危房,想利用自费将该危房进行修缮后,作为暂时栖身之处,所以我曾两次向平江县**口头请求,请允许我在该房内借住一段时间,做点农机修理生意,以作糊口之资,所以我经过以上多位领导默许后,就将自有的20型车床、电焊机、沙轮机等修理设备搬进该房居住了一段时间,因该房年久失修,多处漏水,每逢下雨天气,确实坐寝难安,想将层上加瓦检盖,因木材腐朽,不敢上屋,欲将一层楼面加固,尊砖匠指点,不事先将二层拆除,无法设放钢筋,为安全起见,我就事先利用自费买来钢筋、水泥、砂石等建材后再将第二层拆除,请来砖匠将第一层楼面加固后,准备抓紧时间将二层恢复,谁知祸从天降,2013年9月22日,我在利用自费将该肉食分站被我用混泥土加固后的楼面上洒水养生时,平江县公安局跑来,不问缘将我从层上抓上车,送进拘留所。24日转入平江县看守所,被羁押184天,我本文盲,不仅不识文字,更不懂法律,更况手中无钱,无法及时聘请律师,只好忍受于任人宰割的阶下囚。入狱后,在屡受拷问的过程中,不敢吭声,只能顺从拷问者的意旨,在拷问笔录上签名,再无其他选择。到2013年10月9日被逮捕,一直等待到平江县人民法院作出[2014]平刑初字第58号刑事判决书免于刑事处罚后,才脱离牢狱之灾。回家后,众每见怜,社会上对本案的舆论是,民愚则官凶,虽古之贬语,在梅仙境内仍旧再现,本案被告人左林华为非己有的集体房屋修缮,慷慨捐资、出力,依理应予表彰或奖励,相反而被诬入狱,可见平江境内,法治社会的公平公正何在。如果左林华不是文盲,有学法懂法,依法维权的能力,何能遭受如此依法不应入狱,而长达半年以上的牢狱之灾。
尊敬的平江县公安局全体领导及本案办案人员: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理应是贵局办理刑事案件的行为准则,贵局在办理刑事诉讼中的任务是,保证准确及时查明犯罪事实,正确适用法律,惩罚犯罪,保障无罪之人不受刑事追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根据以上法律的明文规定,其中的准确二字,必须是本案贵局在立案前,已掌握了足够的证据,能证明我所实施的行为已构成犯罪,同时根据程序189条规定,公案机关侦查犯罪,应当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采取强制措施和侦查措施,严禁在没有证据的条件下,仅凭怀疑,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和侦查措施。根据以上规定,我有以下几点不明之处,特向贵局请教,敬请耐烦,依法祥释。
1、贵局于2013年9月22日将我抓捕入狱,理应是有证据证明我实施了犯罪行为,而且是有证据证明我实施犯罪行为的证据已查证属实,然而贵局将我抓捕归案的时间是2013年9月22日,根据你局向检察院提交的平江县公安局平公(治)鉴通字[2014]0038号通知书,作出的日期是2014年2月21日,贵局怎么在事先152天前就能决定损毁财物的具体金额,更况你局作出的通知书上写明的是:你局指派有关人员,对梅仙食品站团山分站被损房屋修复告价鉴定,修复造价为36282.20元,这里我请贵局解释,有关人员是什么人员,未标具体资质的有关人员,是否具有鉴定主体资格,被惩罚人至今没有知情权,在不知情的条件下,刑事案件的辩护权如何行使,同时根据法律的规定,本鉴定意见理应是接受贵局指派的有关人员作出,同时通知书上说明的,该房屋的修复造价金额为36282.20元,既未说明该房屋的原状,也未说明修复的标准,如此由贵局自行制作的鉴定意见,确实难以定人置信,也不符合法律规定。
2、我于2013年10月9日前被贵局根据程序规定第129条的规定,认定为可能判处徒刑以上罪罚的犯罪嫌疑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防止发生以下社会危险性, 特向平江县人民检字守提请批准逮捕,是贵局的权力,不过我请贵局向我解释,将具有社会危险性说明理由,也是贵局的法定义务。
3、根据《程序》第144条的规定,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以及结合第155条156条的规定,本案(一)不是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山区的重大复杂案件。(二)不是重大犯罪集团案件。(三)不是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四)不是犯罪涉嫌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然而是一栋面积不超过80平方米,众目共睹的危房,砖瓦、木材等不超过一个小时就可以计算准确,请问贵局扪心自问,换位思考,如此任意将犯罪嫌疑人超期羁押,假使是你自己的亲属或本人你是否能忍受。
尊敬的平江县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科、公诉科全体领导:
小民左林华,于2013年10月9日由贵院审查批准逮捕,一直羁押到2014年3月27日长达163天,才被平江县人民法院决定取保候审,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平江县公安局提请贵院对我批准逮捕,贵院也必须依据该规则第139条的规定有证据证明,或者有迹象表明我具有本条规定的1-5项情形之一的行为。同时依据该规则第614条的规定,依法对羁押期限和办案期限是否合法进行监督,是法律赋予人民检察院的权力,该规则第616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人民检察院仍应当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根据该条的规定,敬请贵院办案人员对我逮捕后,所实施的超期羁押的必要性,予以书面说明。
尊敬的平江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王响槐审判长等全体领导:
平江县人民检察院向贵院提出的湘平检刑诉[2014]27号起诉书,由贵院开庭审查后,并作出平江县人民法院[2014]平刑初字第58号刑事判决书,有很多地方未排除合理性的怀疑。
1、贵院对平江县公安局提供的平公(治)鉴通字[2014]0038号鉴定意见通知书,鉴定为该房屋修复造价为36282.20元,与事实明显不符,因为该房地面平方的实际是86.92平方米——去未损坏楼梯间12.71平方米,实际拆除的74.21平方米,可况该房拆除后,仍可利用的材料2000元,已由贵院确认就再重新恢复,也不须费用5000元,同时我正准备抓紧时间重新恢复,贵院在开庭审理时,也无一人出庭作证,说我拒不恢复该房原状,再之从所谓的鉴定意见明细中来看,无一项与事实相符。
1、小瓦2300块,每价价0.40元,共9200元,因当时实际买价是0.04元,经过20多年的日晒雨淋后,不仅无损,怎么能升值10倍。
2、根据当地砖工现场察看,74.21平方米面积,23000块瓦,却无处堆放。根据现代的市场价格,高档彩瓦,每块2元,74.21平方米的面积每平方米只需11块,(71.92×11×2)=1582.24元,鉴定清单上的瓦是9200元——如今宾馆用的高档彩瓦,是1582.24=多报7617.76元。岭木60根,嵌木15根,共75根,实际只有54根,如今仍可到屋上原迹对照,价格每根60元,如今市场的新杉木也不需35元,更可笑的是砂石5立方米,水泥3吨,团山境内老少公民,众目共睹,80年代建该房时,根本未用一包水泥和一石砂石,连墙面粉刷都是利用稻草粉混合黄泥粉成的,明显的瓦盖房,瓦上不能再倒混泥土,如此明显捏造的证据,都被贵院认定为定案的依据,其主审法官的公平何在,再之在开庭审理时,无一证人出庭作证,公诉机关提供的无一人出庭质证的证言,都被贵院予以采信,其证据的真实性何在,贵院认为被告左林华未经任何人允许,擅自搬进该房居住,那么我请问本案审判长,有何法律法规规定,未经法定程序,依法开除或辞退的本单位职工,不能进入单位闲置的房屋居住。行政许可所规定法无禁止该自由的 何在,再之贵院在判决书,没有标明损毁财物的实际金额,仅以且属于数额较大为借口,判定被告人构成毁材罪,实属难平众怒,以息群疑,更难平民愤的是,以后我聘请律师调取本案的案卷材料,王审判长一时说没有,一时说到档案室去查,到档案室查,又说已转入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到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去查,又说贵院未将案卷移交,如此,没有案卷材料与被告人见面的审判活动何能让被告人服判息诉。
尊敬的王审判长,我对贵院的公开信,请你本着你的为官之德,朝天为诵读几遍,换位思考,夜间独枕细思量。
谢谢寄信人左林华
平江这伙所谓的越战老兵,结伙闹事乡里多年,在他们眼里,什么法律政策都是屁话,动不动就拿着老兵当挡牌,动不动就喊战友聚众闹事,人民群众对此早有怒心,应当从重打击。
左华林此人倚仗帮派,侵占集体财产,实属可恶,公安机关将其绳之以法,非好好。再闹建议再抓。
许多的时候,我们应该是对事而不能对人,这二三十年,越战老兵结伙闹事确实有可恨之处,但是,打击也应该用稳准有力的方式,如果用一些不构刑的东西做罪,这也不应该。左华林此人有倚仗帮派,也有侵占集体财产之意,但这些行为应该通过民事途径去解决。如今公安机关插手经济纠纷,将其做罪,这样不好。所以,公安机关有改的必要。
2015-12-30 14:46: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