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诉行政申诉书
申请人:曾维柱,男,1940年6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湖南省洞口县大屋瑶族乡荷木村万家组人,现住本县山门镇里仁村边山组出租屋,身份证号码4326241940*****,电话15916801708。
被申请人:洞口县人民政府政协主席胡俊敏,洞口县人民法院行政审判长匡宗云。洞口县大屋瑶族乡人民政府该乡乡长潘满玉和拆毁我房屋的当事人尹华禄。
再审请求:
一、要求启动审判监督程序,依法撤销洞口县人民法院(2014)第2号裁定书,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第35号裁定书,洞口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不予授理决定书(2014)第1号,停访息诉协议书(2013年12月13日)。
二、按照行政侵权须赔偿的权责统一原则,依法给我修建一栋六扇五间的上楼下屋或折合房价款人民币伍拾万元。
三、依照《公务员处分条例》对被申请人,也是直接责任人,尹华禄做出严厉的处分。
四、由于县乡两级为了推卸责任,一直采取忽悠、搪塞、拖延等不负责任的工作方式,迫使我不得不走上访之路,十几年的艰难维权,消耗开支达十余万元,请求应当给予补偿。
事实与理由:
一、我三个家庭成员都不是违犯计划生育者。
我大儿子曾垂锦夫妇和我老两口与计划生育毫无瓜葛,唯独我小儿子曾万民与曾华香1997年结婚,同年10月17日生下头胎,女,名曾玉。时到2003年3月末,已经有5周岁半了,此阶段既没有出生二胎,连身孕都没有。(第二胎是2004年7月24日出生,男,名曾俊翔,两胎相距八个年头。)尹华禄连催曾万民夫妇去交押金,领取第二胎准生证。当时只因小两口不和的原因,而被搁置了。
二、尹华禄滥用职权,敲诈勒索,乱收费,只因200元没有收到,使用暴力拆毁我们三个家庭的房子。
尹华禄见收不到押金,就巧立名目,规定曾华香每个季度交200元钱作为妇女检查费。他早就知道我三个家庭老小都在广东打工谋生,于2003年3月末特意来找我在家将近八十岁的大哥曾维虎,要他为曾华香交好2003年一季度的200元钱检查费。曾维虎一时拿不出200元钱,尹华禄立即发动其计育队员上我房屋屋顶拆瓦,房屋本来都是木制结构,把一座正屋 、一座楼房,屋顶上的瓦片拆毁得一片狼藉,惨不忍睹。事后,扬长而去,也没有通知我们。同年10月份我由广东回家探亲时,目睹这一悲惨局面,房子已成废墟,室内衣服、棉被、家庭器具、文约字据、祖传文物等等都已全部腐烂报废。我无法接受这一切,欲哭无泪,生不如死,昏了过去。醒后,浑身发抖去找尹华禄,向他问罪。他说:“你儿媳曾华香没有交妇女检查费,你想要赔偿,那你去告吧!”
三、尹华禄这一暴力举措,违反了计划生育七不准政策。
身为我乡主抓计划生育工作副乡长尹华禄,本应严格遵循党对计划生育政策履行自己的工作职责。恰如其反,党对计划生育七不准政策于二○○二年九月执行,而尹华禄带领队员拆毁我们的房子的时间点是2003年3月末,显而易见违反了第2条和第4条之规定,尹华禄的违法、违规也是我大屋瑶族政府的违法违规。
四、洞口县人发政府无视七不准政策,采用土政策来处理本案是违法的。
洞口县人民政府对贯彻执行计划生育七不准政策不力、监管失职、无视七不准政策。继续启动联营约法,统一封销、拒绝受案、不作赔偿、不追究行政责任,让尹华禄有势无恐、随心所欲把拆毁我们房子视为政府工作范畴。并继续采用选边站的土政策对待本案是违法的,以忽悠、无端掩盖、保护尹华禄的侵权行为更违法。简单来讲是一错再错,错上加错。
五、我的艰难维权路
由于我县、乡两级政府领导干预司法,权大于法封销洞口县人民法院不接受因计划生育所发生的案件,我县法院接令事从,自实行计划生育政策有史以来,从来没有受理过有关计划生育的案件。由于法院不受案,我饱含冤枉和无奈,被迫不得不只能走上访之路,十三年里,无数个日日夜夜,由南闯北,往返穿梭奔波,也有数十次于途中击回,乘黑夜人睡了,绕道才能侥幸逃过一击,这样无休止的上访,受于上级政府压力。我县、乡两级政府实在奈不住了,一是怕露出丑闻造成不良影响;二是怕上级追究责任,面临大敌,积思广益,由授理本案,负责处理,将事先逻辑出来《停访息诉协议书》摆在我面前,待我签字。我一时蒙了,无法理解,政策与法律对我如此不公,书上对拆毁我们房屋,损失的财产不作赔偿,说称是:“参照相关政策不予支持”。哪来的相关政策?不用说,胡俊敏渺视了计划生育七不准政策于不顾,继续采用土政策来对待本案,不作赔偿由此产生。仅只按我两口年事已高,家里确有困难,补助了我肆万元钱和给我老婆肖云秀解决低保,梦想、来揭制我不再上访,胡俊敏当场在报告上签名批示,“请县民政府解决肖云秀低保”,我又在我村领到办低保表格。乡、村两级都在表格上签名批示加盖公章。当我拿到这份完整的办低保手续去县民政局办低保时,又被县民政局推诿,我立即打电话给胡俊敏和我党委书记杨小鹏,两人都是同一腔调:你把肆万元钱退了再讲,如此出耳反耳,言而无信,公然毁约,简直是愚弄老百姓的骗子,实在无奈,只好将肆万元钱退还给我乡政府。
六、洞口县人民法院裁定与县、乡两级政府决策,换汤不换药。
我不服停访息诉协议书“2013年12月13日”洞口县人民
政府行政复议,不予授理决定书“2014”第1号。又重启上访。县、乡两级政府感到不安,才允许我向县法院立案,依法解决。“2014”第2号裁定书里,有好的一面,也有极坏的一面,好的是 :尹华禄拆毁我们房屋的时间是2003年3月末予以认定。极坏的是 :既然认定了时间,那么,计划生育七不准政策于2002年9月执行,尹华禄拆毁房屋是2003年3月末,侵权违法已经形成,为保护尹华禄逃避责任、伪造工资表、涂改碑文的伪证罪,已经形成,为什么法院不问责处分而让逍遥法外呢?以过时效为由来搪塞本案,洞法院自从实行计划生育有史以来,就不授理有关因计划生育的案件 ,迫使我只能走信访,走信访也是时效内,还是以事实与行动为依据,还是洞法院说过时效就过时效。停访息诉协议书,本来就与本案无关,没有法律效力,更何况县、乡两级领导首先毁约,我难以接受,自愿将肆万元钱退还,还有何理说!
八、证据
1、伪造工资表
洞法院开庭那天,被申请人潘满玉拿出一份洞口县山门镇财政所盖有公章的2001年11月份工资表,大声说“尹华禄2001年已在山门镇工作,工资都是由山门镇财政所发的,这难道有假吗?”我立即做出回答:“这份表是假的,伪造的。”因为我非常清楚,2001年尹华禄还是我大屋乡政府食堂的炊事员,2002年乡政府换届选举时,尹华禄的岳父(乡企业办主任)费尽心机,想把自己的女婿选为我乡乡长,拉邦结派,贿赂领导,并大造舆论,说“大屋瑶族乡要选一个本乡人属瑶族的人来当乡长,才能真正为瑶族乡人民服务。”就这样,尹华禄如愿地选上乡长。老百姓事后不断议论,是他岳父钱多、酒多、会拉关系,才让他当上乡长。因尹华禄各方面能力实在太差劲,被众人联名举报,经县选举监察部门核实,时隔半年后,被县组织部门贬为副乡长,主抓计划生育工作。面对我的质证,假的就是假的,潘满玉心知肚明,无言可答。
2、涂改立碑时间
我父亲曾德茂逝世于公元2002年6月17日,农历壬午年五月初六日,2003年清明时立了碑。而别有用心的荷木村村干部却将立碑时间涂改成2002年清明立,篡改的痕迹清楚可见,挥之不去。那么,我父亲2002年清明时期明明还活着,哪来坟墓?更谈不上立碑了。原来,他们涂改立碑时间,目的就是想把2003年拆毁我房屋的时间往前推进一年。因为2003年前和2003年后是两个不同的时间概念,前者国家对计划生育处罚没有规范文件,全国各地对计划生育工作乱作为也是任其所为,司空见惯;后者,国家针对计划生育工作颁布了“七不准政策”,以及2002年9月开始实行的《国家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而拆毁我房屋刚好发生在2003年3月份,严重违反了国家的政策法规,侵害了我的生存权和财产权。所以村干部才涂改碑文,企图为尹华禄开脱责任。
3、2013年12月13日停访息诉协议书
4、2014第1号洞口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不予授理决定书。
5、(2014)洞口县人民法院裁定书第2号。
6、(2014)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第35号裁定书。
7、曾万民夫妇和其子女常住人口登记卡。
8、我乡人大主席尹智峰对目击人曾维虎的问话目录。
9、我乡人大主席尹智峰和我村支部书记肖华山对目击人曾维虎的问话记录。
10、我乡人大主席尹智峰和我村支部书记肖华山对目击人曾学文的问话记录。
11、我村现届支部书记曾湘吕证明我父亲逝世时间和证明我家房子完整无损。
12、我父亲曾德茂老人逝世后,前来送葬的家族16人的证明。
上述12份证据财料,敬请逐个审查。
综合上述事实与理由,政策与依据,请求上级各层领导公平公正,依法办案,依法支持申请人的正当请求,维护受害者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敬礼
申请人:曾维柱
2016年8月28日
既已依法维权,就按程序走,网络难辨真假,多说无益。
现在官场太黑,官员太腐败。想不到潘满玉是这样一个人。楼主有理有据,顶一个。
2016-09-04 14:30: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