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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求公正

2018-1-31 8:18:07发布27次查看
您好,市长,我是来自宁乡一普通家庭地址是宁乡南苑路89号(和我们情况一样的还有87号,85号),父母下岗,且身体不好,哥哥身体被烫伤,我在读书,家里条件不好。我们家是拆迁户,但是政府收地,但是我们并没看到,土地征收,土地用途,土地建筑的批文。我们家,土地性质是国有土地,但是土地性质被我们县里的判定集体土地,我们家有几十年来的土地收费凭证,但是没有办理国有土地证,所以国土局和法院联合被判集体土地(集体土地是不收费的),法院还讲以前的收费都退给我们,以前的缴费很少,但是以前的物价很低,那些费用该怎么赔偿。而且有政府人员讲我们人民是老虎他们就是武松,我们是碉堡,他们就是董存瑞炸死。这名干部讲的话当时我们被强拆的住户都可以证明。还有一名法院工作人员讲过,市长之前发表的关于长沙市房屋征拆意见,并不符合宁乡,难道宁乡就不属于长沙管了吗。并且宁乡证收要在以前的基础上打八五折。难道共产党就是这样对待老百姓的。难道政府部门就可以公开乱费收乱来。而且由于这样我们被迫签字,不然就强拆。希望有关部门能够站出来,不袒护公职人员,还给我们一个公道。对于我们土地性质,拆迁补偿,其实我们并不要求太多,只希望可以得到公正。谢谢市长,能从百忙中抽空看理这封信。
你好,感谢来信,经调查,回复如下:
1、项目简介:
网民“帆”致函长沙市市长信箱,反映的征收项目系宁乡县旧城改造南苑路一期工程。该项目位于宁乡县玉潭镇南苑社区,东临沙河,西临沩江,北抵湘乡街,南临国道319,项目的实施能根本上改变南苑片区长期以来的脏、乱、差现象,完善城区道路交通网络,提升城市品位,属宁乡县一江两岸三洲和东进融城的重点城建项目。
2、 项目征拆情况:
该项目于2007年立项,2008年3月2日经省人民政府以【2008】政国土字第195号《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审批单》批准征收玉潭镇南苑社区集体土地9.7473公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征拆须严格执行“三公告一登记”制度。宁乡县人民政府于2008年7月30日发布【2008】第01号《征收土地方案公告》公布了该项目的批准文号、用途、面积、征地范围、登记地点及期限、补偿依据、安置途径等,并在征地范围内广泛张贴公示;县国土资源局于2008年8月20日及2009年2月25日分别核发了《征地补偿方案征求意见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实施公告》。与此同时,县国土资源局会同县房产局、玉潭镇政府、南苑社区及有关单位对征地面积、房屋数量及面积进行调查、核实,在依法履行法定程序基础上,为充分给予被征地村组、村民知情权、参与权,多次召开会议,积极宣讲政策,并分别与社区、被征地村组及拆迁户签订了补偿协议书,做到了项目用地合法、程序合法、补偿合法,真正做到了公平、公正、公开。
二、 网民的基本情况及其房屋补偿情况:
经认真调查核实并经宁乡县公证处公证,信访人房屋合法面积为128.34平方米。依据《长沙市征地补偿安置条例》、《长沙市征地补偿实施办法》和《宁乡县征地补偿安置实施细则》规定的标准,宁乡县征地拆迁事务所下达了宁征拆告【2009】第05号《征地补偿告知书》告知黄建良户房屋拆迁补偿费为贰拾柒万贰仟捌佰零玖元肆角(¥272809.40),并由县政府统一安排提供保障房源。由于信访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完成拆迁腾地,县国土资源局于2009年4月21日下达了宁国土字腾【2009】07号《限期腾地决定书》并依法申请宁乡县人民法院予以强制执行。
考虑到信访人的特殊情况,经过多次耐心细致的政治思想工作,信访人于2009年8月19日与县征地办公室等部门协商,达成了一致补偿意见,签订了《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书》,协议补偿费用远高于原有标准,充分体现了以人为本、和谐拆迁的理念。
三、 网民反映的具体问题:
1、房屋土地定性问题:
经过认真调查,网民黄建良户的房屋的宅基地属于南苑社区一组集体土地。信访人并未办理宅基地征为国有土地手续,虽九十年代初玉潭国土所误收了几年的国有土地使用费,但经县法制办、征拆办、县法院、国土资源局、规划局、房产局、玉潭镇、南苑社区多次会议研究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条款,信访人房屋土地性质为集体土地,并非国有土地。
2、补偿依据问题:
宁乡县从2008年4月1日起实施的《宁乡县征地补偿安置实施细则》是依据《长沙市征地补偿实施办法》(长沙市人民政府103号令)第二十四条规定,根据宁乡县实际情况制定的征拆补安的具体操作性文件。该《实施细则》以宁政【2008】5号文件报送长沙市人民政府,长沙市人民政府以长政函【2008】57号文件批复执行,是符合长沙市人民政府103号令的,并不是如网民所反映的“乱来”。
特此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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