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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尽快解决东方红诈骗案的报告

2018-1-30 12:46:08发布34次查看
时间在流逝 可是我们这些农民越来越接近痛不欲生的边缘。东方红长丰租赁公司被诈骗153万 这对于我们这些农民集资创办的企业来说可以说是致命的打击。然而 东方红派出所在明知道销赃是何人何处 却迟迟不予帮助 他们有时间坐在网吧上网,有时间在外游荡 却没有时间帮助解决我们纳税人的实际困难真的是非常可恨。我们已经多方上访 而派出所去一直没有给我们答复 没有履行应尽的职责。 我们已经到了无法生存的地步,特请求政府给予解决问题。 政府再不给予我们帮助的话 我们也不会再相信谁 我们就只有走我们该走的路 上访 继续上访
关于东方红所办理诈骗案的答复
2009年5月12日分局接市长信箱转来《要求尽快解决东方红诈骗案的报告》,现就该案有关案情介绍如下: 2008年4月29日,长丰设备租赁公司负责人彭子泉报称,其公司被人以虚构名义的方式骗走了价值一百余万元的钢管、扣件。接警后,东方红派所
当天即依法对该案立案侦查,并于次日(4月30日)将涉嫌合同诈骗的犯罪嫌疑人黄冬林(男,35岁,1972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
长沙市人,现住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金桃镇白田村栗树坪组)刑事拘留。 经审讯,犯罪嫌疑人黄冬林交代了2007年10月至12月间,其以承包长沙四方坪“左岸春天”房屋建筑为名,与东方红镇长丰设备租赁公司负责人
彭子泉签订了钢管租赁合同,按照钢架管85元每吨每月、扣件0.0065元每套每天的价格,在交付了五千元押金后,分二十四次骗走该公司价值一百余
万元的建材(73242米钢管及88200套扣件)并全部卖与他人,从中获赃款90余万元的犯罪事实。 由于犯罪嫌疑人黄冬林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24条之规定,涉嫌合同诈骗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条
、第六十六条之规定,东方红派出所于2008年5月7日依法提请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检察院对犯罪嫌疑人黄冬林批准逮捕。经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检察院批
准,于2008年5月13日依法对犯罪嫌疑人黄冬林执行逮捕。 侦查期间,民警于2008年5月16日将犯罪嫌疑人黄冬林提出所外对案。按照其供述,一是在长沙市汽车东站找到受赃的一家无名钢管租赁公司,但
受赃人虢学军已于2008年2月从该钢管租赁公司撤资。为查明案情,民警又前往虢学军以前经营的另一家无名租赁公司了解情况,并电话联系劝虢学军
主动退回所购钢管、扣件,但虢学军以合法占有为名,声称只有犯罪嫌疑人黄冬林退钱他才退回所购物品。由于虢学军本人不愿意出面,其律师转告
办案民警:虢学军是按照钢管11元每米、扣件3.25元每套的价格共收了犯罪嫌疑人黄冬林价值198600元的钢管、扣件。根据当时的旧钢管和旧扣件的
价格,虢学军的收购价格与市场价相差不大,依照法律规定,对虢学军不能按照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予以处罚;二是前往汽车南站找到受赃人易丙
炎,但未见到人。通过电话联系,易丙炎证实其确是按照10.5元每米的价格收购了犯罪嫌疑人黄冬林一万六千余米的钢管(价值17万余元),但其是
在不明知是赃物和不明显低于市场价格情况下收购的,故不能按照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予以处罚;三是前往汽车南站找到受赃人谢洪波。根据其供
述和现有证据,情况与前两者相同,也无法证实其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在民警多次对谢洪波做工作的情况下,其同意东方红租赁公司以3.2元
每套的价格收回扣件18853套。 由于犯罪嫌疑人黄冬林涉嫌诈骗一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确凿,东方红派出所所于2008年7月13日将此案移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检察院。2009年
2月26日犯罪嫌疑人黄冬林被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以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同时退赔长沙市高新开发区长丰设备租
赁有限公司人民币1373785元。 2009年4月27日15时,由分局办公室副主任刘萍组织法制科、办案民警和受害人及受害人律师,在分局二楼会议室召开答复会。2009年4月28日法
制科和办案民警到长沙市看守所提讯了犯罪嫌疑人黄冬林并研究下步工作,相关工作正在进一步侦查当中。特此回复!
高新公安分局 2009年5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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