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天心区工业经济局答复的不服意见
尊敬的张剑飞市长:
我们于2010年4月21日写给市长先生的一封公开信的原因和目的是由于我们对天心区工业经济局的答复不服,以及市、区两级信访局对我们的信访要求置之不理表示不满,希望得到市长先生的关注,并能够为我们主持公道,使我们提出的信访要求得到一个合理的解决。不料,结果却让我们大失所望,依然得到的是天心区工业经济局的答复,而本次答复和2009年11月17日的答复基本上是大同小异,不但缺乏政策和法律依据,而且是避重就轻,甚至是严重失实,混淆是非,颠倒黑白。因此我们表示不服,理由和意见如下:
一.在答复中没有对市、区两级信访局对我们的信访要求置之不理的原因作出合理的解释。
二.在答复中没有对我厂无形资产未纳入评估的问题进行答复。
三.在答复中对土地未纳入评估的问题说成是“系企业改制方案确定,也经职代会表决通过,符合当时的改制政策,并获市区体改部门同意和批复”。我们认为这是严重失实,混淆是非,颠倒黑白。理由如下:1、据了解,我厂在改制时从来未召开过职代会,也没有对土地未纳入评估的问题进行表决。
2、我厂于2001年4月6日召开过一次所谓的职工大会,大会对《长沙市消声器厂股份改造方案实施细则》进行了表决通过。并没有对我厂土地未纳入评估的问题进行表决。另外,我厂改制采用的评估报告的评估基准日是2001年6月30日,是在我厂职工大会以后,怎么能够在职工大会上进行表决通过呢?
3、我厂的改制是在2001年进行的。而《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是1991年11月16日发布执行,《国有企业改革中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规定》是1998年3月1日施行。也就是说,当时我厂改制是有法可依。因此我们不明白在答复中提到的符合当时的改制政策是什么?请你们拿出政策依据来。
4、据我们了解,市区体改部门没有对我厂无形资产(含土地)未纳入评估的问题进行单独的批复和同意,如果有,我们也认为是不合法的。
四.在答复中对我厂内退人员未参加改制的问题说成是于政策有依据。我们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和《长沙市消声器厂股份改造方案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我厂内退人员都应该参加改制。请问你们的政策依据又在那里呢?
五.关于两次资产评估的问题:根据《长沙市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实施细则》第一项第一条第5款的规定,改制企业的五项提留应从以产权界定的集体资产按比例分摊。因此,在资产评估前作五项提留的解释是违反该规定的。
六.关于股东的问题:在答复中提到“将所有股份挂在了姜定国等12人名下,是经全体股东同意”。这是严重失实。据我们了解,很多股东都不知情,更谈不上同意了。
七.在答复中提到“消声器厂整个改制过程合法,程序正当,符合当时的改制政策”。我们认为,更是不可理喻。综以上所述,不难看出我厂在改制过程中存在不少的问题和损害职工群众利益的违法行为,怎么能说是合法、正当呢?它究竟是合的是那家的法,请你们拿出法律依据来。
八.我们在给张剑飞市长的一封公开信,是选择了公开发表,其目的是希望广大网民来进行评议。为什么不公开发表呢?这是否侵犯了我们的民主权利?如果这样,我们将继续依法上诉,并可能采取其他方式向社会进行公开发表,争取舆论的支持。只到事情得到妥善的解决为止。
为此,我们希望能够引起市长先生的重视,督促有关部门依法作出合理的解释和公正的处理。促进社会的和谐和稳定。
原长沙市消声器厂部分职工
2001年5月11 日
感谢你们的再次来信。你们所反映的原长沙市消声器厂改制有关问题,我们责成天心区工业经济局进一步进行了调查了解,他们也曾多次答复你们。如果你们对答复仍然感到不满意,建议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维护自己合法权益;对在改制过程中损害职工利益的违法行为,如有确凿证据,可向纪检、司法部门实名举报。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