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质监局长期以来在办理企业和个体《组织机构代码证》时,新办企业和个体被要求去工商部门开具每份40元的“企业注册登记资料”的证明。难道工商局颁发的高度防伪《营业执照》和《湖南省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都是公众使用的吗?证明“你妈是你妈”是行政机关的事,何苦要为难企业和个体。
廖卫律师:律师意见你好:
严格讲,各级工商行政部门作为国家机关,利用履行职责过程中获取的企业信息,然后成立所谓的信息中心或者其他事业机构,然后以“提供企业信息查询服务”或者“出具企业注册资料证明”的方式面向社会收费,都是违法的。
廖 卫,北京德恒(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
专业领域:刑事辩护,行政维权,较大、疑难民事纠纷代理,受理各类实名举报(材料请发邮箱:csu168@126.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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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和个体的烦恼”网友你好!
你于 2015-05-08 12:00:10发表的咨询求助帖我们已看到,谢谢你的关注与建议。现将相关情况交流如下:
1、部分企业需提供“企业注册登记资料”是国家组织机构代码管理中心《组织机构代码工作技术规范》的要求,只有个别工商执照上注册时间与发证时间不一致的单位才需要提供“企业注册登记资料”;
2、此项资料主要用于甄别新注册企业和原办证企业更名情况,以防止重复办证可能造成的应用错误,是必要和正常的资料提供。
3、现阶段质监、工商等单位的数据交换由于还没有实现高度的网上信息共享,某些特殊数据仍需提供纸质证明。我们正在努力协调其他职能部门,尽快联网实现信息共享,争取最大限度的简化流程,方便群众。
4、至于工商部门收取相关资料查询打印费用的依据和标准,我局并不清楚,请咨询相关部门。
感谢您的关注与咨询,欢迎与我们联系。
株洲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电话:28687756或28687758.
2015-05-08 12:0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