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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不能作为被告,(2010)芦法民一初字第112号判决太荒唐

2018-8-18 2:01:16发布45次查看
(2010)芦法民一初字第112号民事判决书中两被告株洲市南苑房地产开发责任有限公司与株洲开元房地产开发责任有限公司不能作为被告。
株洲市南苑房地产开发责任有限公司于2008年10月15日吊销(处罚文号为:株工商行处字第662号)。2010年1月21日株洲盛熙商务有限公司提起诉讼,南苑公司已不复存在了,请问一个被吊销了的公司还能做为被告来应诉?又由谁来应诉呢?2008年04月24日株洲开元房地产开发责任有限公司变更为湖南利德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其法定代表人由赵小军变更为段强。一个公司也名称与法人均已变更了的公司他又由谁来应诉呢?又由谁来承担判决结果下来的债务呢?最后该案的判决结果为:一、株洲市南苑房地产开发责任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株洲盛熙商务有限公司20万元;二、湖南利德房地产开发责任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株洲盛熙商务有限公司5万元;三、驳回株洲盛熙商务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3300元,由株洲盛熙商务有限公司承担4000元,由株洲市南苑房地产开发责任有限公司承担6000元,湖南利德房地产开发责任有限公司承担3300元。
如此荒唐的判决出自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请问大家这样的判决还能不能打???老百姓的合法权益还能不能得到保障?该案涉嫌诉讼欺诈,为维护我自身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望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和芦淞区人民法院领导明察,还老百姓一个公道。
李志员律师:被告不能作为被告,(2010)芦法民一初字第112号判决太荒唐 您好,如果您对该判决不服,建议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15内上诉,向原审法院提交上诉状。《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 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李志员律师,现任长沙市人大代表,长沙市优秀律师、湖南省第二届优秀青年律师,湖南省律师协会公益委员会委员,湖南天楚律师事务所主任,法律硕士。
工作手机:18684696348;13974976057;电子邮箱18684696348@qq.com;工 作qq:44977957;工作地点: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晴岚路68号凤凰天阶1栋30层(地铁1号线北辰三角洲站)
罗立志律师:律师 您好,如果您对该判决不服,建议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15内上诉,向原审法院提交上诉状。《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 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罗立志,男,湖南如金律师事务所律师。联系电话:15073329090;15575180099; 电子邮件250542595@qq.com
谢谢两位律师的评论,这是一起涉嫌诉讼欺诈的案件,当事人不在该起案子中,他属于案外人,
2015-09-20 18:3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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