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荷塘区政府部门无视法纪,偏袒有关系的房东

2018-8-17 8:20:11发布46次查看
政府部门无视法纪,偏袒在政府有关系的房东,特在此控诉,要求正面解答
本人现在株洲市荷塘区合泰路698号湘泰大厦6楼经营鸿泰宾馆,为经营户,非产权人。本人的经营场所,现已被纳入政府征收范围内。但政府部门无视法纪,偏袒在政府有关系的房东,特在此控诉,要求正面解答:
一、2011年1月21日发布并执行的第590号国务院令——《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随后,于2011年6月7日株洲市人民政府以株政发〔2011〕12号印发《株洲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其第十七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根据《条例》的相关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
但现在拆迁队伍将本人经营场所强制断水停电一个多月,仍未有任何部门或者个人与本人谈补偿条件,更不说签订任何补偿协议。这是为何?
二、根据2013年3月26日,株洲市政府网站及株洲房产管理局网站发布的《<长株潭城际铁路项目株洲段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荷塘区合泰段征求意见及修改情况公告 》明确说明:
1、被征收人及经营户提出的意见,要求:
①房屋征收给单位办公、生产经营等带来较大的影响和损失,要求合理的补偿和合理的搬迁时间。
②要求与经营户直接沟通,补偿款直接发放到经营户。
2、政府公告对被征收人及经营户提出的意见和建议,答复如下:
①对征收单位房屋,项目指挥部和房屋征收部门将充分与房屋产权人及其上级主管机构联系和协商,最大限度地减少对单位办公、生产经营等的影响和损失,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损失等给予依法、合理补偿。
3、对被征收人及经营户提出的合法合理的意见和建议,项目建设指挥部和房屋征收部门将予以采纳,并在具体的补偿安置方案及征收协议中予以明确。
然而2013年3月至今,已接近2年,建设指挥部和房屋征收部门明确予以采纳,且承诺在具体的补偿安置方案及征收协议中予以明确的——“补偿款直接发放到经营户”一条,至今不说兑现,连告知的义务否没尽到。
这是否算作建设指挥部和房屋征收部门不作为?还是根本不把农村出来的我们当作愚民?是否真的以为一切都可以瞒天过海,蒙混过关?
三、第590号国务院令第二十七条明确规定,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
那么,为何在任何补偿条件都没告知本人的情况下,对本人的经营场所强制停水停电?这是视国家法规制度为无物?以为山高皇帝远就能胡作非为?
四、据本人了解,本次拆迁补偿,除对房屋产权的补偿之外,对于已经住改宾(住宅改造为宾馆,取得合法手续)的房屋,有其总房款20%的营销损失补偿。这是完全符合本人以上引述第590号国务院令规定的。同时,对于精装房,另外给予420元/㎡的装修装饰部分补贴,这是第三方房屋评估机构测算得来,符合市场经济规律的。
本人是经营户,初房东签订租赁转让合同时已明确约定,除产权外,房屋一切权利归本人所有,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项——经营权、设备设施、客户资源等。
但本人多次找建设指挥部协商,均不表示无法受理,要么本人找房东协商,要么直接打官司。而实际上,本人已亲身所见亲耳所闻不止一件,建设指挥部直接与经营户签订补偿协议的,为何到了本人这里就行不通,无法受理了?为何会有双重标准?
五、大致原因是我最后要讲的这一点:
房东弟弟为谭*生,另一亲戚为陈柏文,株洲金山科技工业园党工委书记,房东直接告知:“我有关系,最多给你8万!”无理无据,就是要把原本属于本人的补偿款截留!说话这么牛!马上就要赶上“我爸是李刚”了!
而我在宾馆经营上已经投入成本至少30万元,他这么欺压,岂不是仗势欺人,逼我走绝路吗?!
六、给市长信箱写信,市长热线办公室回复,“断水断电为了保证征收工作安全措施”,根本不提是否违反国家规定!根本程序是否违法!根本不提政府工作是否做到到位!根本不提政府本人权益如何保证!
尊敬的网友:
您好,针对您反映的问题,我办高度重视,第一时间对该情况进行核实处理,现将相关情况回复如下:
1、政府部门在参与此项目的征拆过程中,全部都严格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进行操作实施,并没有任何违反规定的行为和私下补偿的协议;
2、征拆工作人员与之协商征拆补偿的对象为房屋产权人,与租赁户并不直接产生补偿关系;
3、只要产权人与租赁户之间的补偿分配达成协议,可以分开拨付补偿款;
4、我们在多次与租赁户和产权人的协商过程中,并不知晓产权人的社会关系;
5、产权人与租赁户的补偿款协商无法达成,可以通过法律程序寻求解决,工作人员不参与,只负责从中协调。
荷塘区合泰管理办公室
2016年1月18日
2016-01-15 15:58: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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