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三十三条,老年人依法享有的养老金和其他待迂应当得到保障,有关机关必须按时足额支付养老金。不得"克扣"拖欠或者挪用。
违反《劳动法》第七十四条第四款,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挪用社会保险基金。第一百另四条,国家工作人员和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的工作人员挪用社会保险基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社会保险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社会保险基金专款专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或者挪用。违反本法第九十条的规定,擅自更改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和费率,导致多收养老保险费,拒不退还不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触犯《民法通则》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破坏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和没收。
恳请绥宁县人民政府依法执政,维护老年人合法财产权!
应该是还没有发放到位,不是不发了
2012年改制,绥宁县企业社保站取代改制清算组实施分配兑现,然而只支付百分之四十,克扣百分之六十达四年之久。
企业改制职工分配的是养老保险金(救命钱)克扣四年还不支付,怎么这样冷酷无情,违法行使权利。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除依法缴纳正常税金和履行正常征收义务外,不再负责任何缴费义务。即行政机关不得隨意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实施征收权。实践中的所谓"三滥"即属此类,行政机关的行为造成相对人的财产权损害的,国家应负赔偿责任。
维护法律尊严,还我改制分配款(养老金)!
2016-09-22 16:16: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