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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新的《土地法》提几点建议

2018-8-12 1:59:00发布34次查看
本人是一个农民,我所在的村民小组也正在经历征地拆迁,因此本人深切感受到了农村集体土地征地拆迁所带来的问题和引发的诸多矛盾,并非是因为农村集体土地征地拆迁本身,也不是地方政府的征地拆迁政策和征地拆迁补偿标准和安置方案的不合理所造成的,背后的真正原因实际上是所谓的“集体经济组织”代表农民行使土地所有权过程中的利益分配问题、以及基层官员的贪腐、乱权行为所导致和引起的。
就拿我们村民小组的这次征地拆迁来说,地方政府的征地拆迁政策和统一安置补偿标准和安置方案均非常人性化,也最大程度的保护了广大被拆迁户和人民群众的利益,本来深受老百姓的拥护和支持的。
但在实施过程中,由于目前法律规定的是所谓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在代表全体村民行使土地所有权,因此,所有的征地拆迁补偿和安置补助费等一切费用,就要首先进入到“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账户中,又由于所谓的“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管理没有其它各级财政管理那样严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对于“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监督更是无从谈起、形同虚设,有关村务公开的法律法规落实不到位,实际废纸一张,因此,村委会、街道办等地方基层组织就把所谓的“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产当成了一块肥肉,可以随便分割和侵吞,这就形成了目前“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成为了贪腐重灾区的一个主要原因。
基于征地拆迁补偿款和安置补助款等所有集体土地的征地拆迁费用是由所谓的 “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表全体村民行使所有权,成为第一权利人和受益人的事实,再加上所谓的“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管理不受约束,因此,负责具体实施的基层组织干部、村委会便看到了这一漏洞,相互勾结,在实施征地拆迁过程中,采取以被拆迁户的名义,完全依照安置政策和统一安置标准足额提报领取征地拆迁安置补偿费用,而以最小的成本和代价给予“村集体经济组织”内的成员及农户也就是被拆迁户进行征地拆迁补偿和赔付,从而达到截留、挪用、侵吞和瓜分征地拆迁补偿款和征拆安置补助费等其它费用的目的。因此引发了赔偿过低、征地拆迁安置补偿款不到位等一些列社会问题和矛盾,甚至流血冲突和死人事件等重大恶性案件,严重损害了党和政府在人民心中的形象,动摇了我党和政府的执政根基。
(本人所经历的征地拆迁,如果完全依照本次的征地拆迁安置政策对本村民小组实行安置,本来完全不会出现有被拆迁户的抵触情绪和所谓的“钉子户”等问题,但最终还是出现了强拆。)
我举几个几个例子就可以证明我所说的一切:
一、 随意曲解法律、法规和地方政府的相关文件规定,甚至不惜公然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极大的损害了被拆迁农户的利益。如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护法》针对农村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权利的法律规定。对于多子女的家庭,只给与儿子征地拆迁补偿和安置,不给予女儿拆迁补偿和安置。导致广大妇女的权益得不到相应的补偿和保障。
二、 采取新、老文件及征收拆迁政策的交替运用,采取“报大补小”方式截留和侵吞安置补偿款,即按照法律法规和地方的征地拆迁政策的规定,以被拆迁户的名义足额向上提报征地拆迁补偿费,但在补偿被征地拆迁农户的时候却采取引用旧文件和过时的文件降低补偿标准和统一安置方案对被拆迁户给予补偿。
三、 权利乱用,利益交换,不宣传和公开本次拆迁的相关补偿安置政策和统一补偿标准及安置方案。违反“公开、公正、公平”的征收拆迁原则。对于负责被拆迁的基层干部有关系的、或者是亲友等被拆迁户给予足额补偿安置,进行利益输送和权利交换。而对于其它村民则采用降低和压低安置补偿标准进行安置,引发其它村民的强烈不满和抗议。
针对农村集体土地上的征地拆迁所引发的诸多矛盾和问题,我认为最大的症结就是所谓的“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表全体农村村民行使土地所有权的问题,如果没有了“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表农村村民行使土地所有权,也就失去了“村集体经济组织”贪腐的基础,还基层组织一个干净的土壤。
小平同志推行的上世纪的经济改革,基本上全面否定了 “集体所有制经济”的形式,称“集体所有制经济”为大锅饭,把“集体所有制经济”的弊端看的十分清楚,才将集体所有制企业私有化,从而迎来了国家经济飞速发展的黄金时代。才有了现在强盛的中国。
而农村改革主要是土地改革,农村的问题主要在于土地,当初因为农村集体所有制的改革属于深水区,如政治的、意识形态的、以及农村土地分配等诸多问题,涉及的问题较多,农村人口较多覆盖面较大等特点,因此,将农村改革和土地改革问题没有能够一步到位,完全私有化,而是采用联产承包、分户承包这种顺序渐进的方法来进行逐步改革。经过近40年的发展,“集体经济”已经作古,“村集体经济组织”已经名存实亡,实际演变成为了贪腐的避风港和重灾区。诸多农村问题和社会矛盾都是因为所谓的“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利益重新分配所引发,农村的改革问题到如今已经是水到渠成的时候了,为何还不能正视它呢?
我国的经济发展如今已经进入深水区,土地问题已经成为了困扰我国经济发展今后的关键问题,如商品房的所谓70年产权即有限产权问题与房产税的矛盾,都是因为土地权限的界定导致,这个问题不解决好,再过几年之后将会集中爆发,依靠“土地财政”注定不能长久发展,将“土地、房子出租”收取房产税的方法更不符合常理和国际通行惯例。只有将农村集体土地改革引向深入、一步到位,完全私有化,才可以为破解商品房的有限产权问题铺平道路。才能名正言顺的推行房产税来取代“土地财政”这一重大政府决策。
如今正值《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修正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之际,我 作为农民都已经感受到了国家经济发展成果的来之不易和经济环境的不断变化,以及对于国家未来命运的担忧。作为国家领导人所面对的困难和挑战就更不用说。所以,放眼未来,大刀阔斧,敢于担当,一鼓作气直面困难和挑战,彻底解决农村改革和农村土地问题,有利于将我国的经济改革影响深入,巩固我国几十年的经济改革发展成果,消除基层贪腐土壤,还治国理政一片清风之气。如果还继续保持谨小慎微的思维模式,跳不出原有《土地法》的一些条条框框,在原有《土地法》的基础上修修补补,只能使问题越积越多,越来越复杂。引发更多的社会问题和矛盾。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建议修改如下:
一、 将第一条修改为:“为了加强土地管理,维护土地的国家经济发展战略,保护、开发土地资源,节约集约和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促进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其余不变)
二、 将第二条修改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集体所有制和私人所有制,并逐步将集体土地所有制以转让的方式完成私有化改制。(其余不变)
三、将第十一条改为第十二条,修改为:“国家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依法对土地以及房屋、林木等定着物进行登记。
“以农民承包土地为基础,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农民农业用地私人土地所有权。
“农民私人的农业用地土地所有权依法用于非农业建设的,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重新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建设用地使用权。
“单位和个人依法使用的私有非农用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登记造册,按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分类的用途,核发证书。确认土地所有权;其中,政府机关、机构和中央国家机关使用的土地属于政府公有土地,由国务院另行确定。”
十四、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四条:“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农民私人所有土地的,可以依法实施征收:
十六、将第四十六条修改为:“市、县人民政府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主要内容在拟征收土地所在范围内进行公告,听取被征地的所有权人的意见和建议。
“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征求意见情况,必要时应当组织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相关前期工作完成后,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与被征地农民、和土地所有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测算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并保证足额到位。
“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十七、将第四十七条修改为:“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兼顾国家、地方、个人合理分享土地增值收益,给予公平合理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农民宅基地及房屋补偿、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以及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等。”
二十六、将第六十二条改为第六十四条,(其余不变)
增加第七款,市、县市区、城中村以及其它城市规划范围之内的私人住宅,如因年久失修被定义为危房的,由产权人向当地政府的相关部门申报给予住房安置和房屋置换,当地政府应当在3个月内做出答复,对经评估确属危房,而当地政府部门又无法解决住房安置的产权人,申请重建和翻建的,当地政府的国土城管规划管理部门应当予以批准。
生为老百姓的我只想平平淡淡生活,可是政府,城管,派出所今天强拆,破窗而入,生生把一个83岁老人强行拖上车,现在老人在医院生死未卜,这种霸道行为,逼迫我们老百姓无路可活,想问一下天理何在
国人真是可悲,向大家公开征集意见时不做声,棺材抬到你家里就哭天喊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修改公开征地意见稿正在向大家征询意见中,这部关系到所有国民财产的法律的修订,竟然没有人发表意见和建议,就连评论和不同意见都没有,但该法一旦出台强拆你家房屋,强征你家土地的时候,你却在哪里当钉子户,哭天喊地,岂不活该?真是可悲可叹!
2017-05-27 15:15: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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