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堂堂政府部门,竟然不懂行业法规?

2018-1-27 14:29:04发布19次查看
本人于2016年1月13日就梅岭国际小区违规建设垃圾站,环保局违规验收的事投诉环保局, 环保局于2016年1月26日回复:“该垃圾站为地埋式垃圾收集站,其箱体位于地下,并配备了密闭箱盖,相对于传统的地上式垃圾收集站,环境影响较小,因此不再强制要求其另行修建垃圾站房。 ” ----如此回复,如同市井小民。请问环保局,环保执法是否都按类似的逻辑推理,法律法规就不要了吧。请环保局回复本人如下投诉:
1、 根据cjj179-2012《生活垃圾站技术规程》第7节7.1.5强制性要求:“收集箱应密封可靠,收集、运输过程应无污水滴漏”。不论地上式或地下式,这本是规范标准里面的强制性要求。请环保局明确回复地埋式垃圾收集站可以不再另行修建垃圾站房的相关依据。
2、
根据cjj179-2012《生活垃圾站技术规程》第7节7.1.2强制性要求:“收集站应设置通风、除尘、除臭、隔声等环境保护设施,并应设置消毒、杀虫、灭鼠等装置”。请环保局明确回复不按强制性条文验收的理由。
周乐网民朋友:
您再次反映的梅岭国际项目垃圾站有关问题的信件已收悉,首先感谢您对我局工作的关心、支持与监督,就您提出的问题,经认真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您提到的梅岭国际项目垃圾站建筑面积不应小于80平方米的问题。2005年5月1日实施的《城镇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cjj27-2005,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第310号公告)虽明确规定:垃圾收集站的设备配置应根据其规模、垃圾站的车厢容量及日运输车次来确定,建筑面积不应小于80平米,但该规定不属于强制性条文。随着经济发展,目前垃圾站建设已由传统的地上站房改为地埋式。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2年5月16日发布,2012年11月1日实施的《生活垃圾收集站技术规程》(cjj179-2012)未再对垃圾站房建筑面积提出要求。
二、关于您提出的梅岭国际垃圾站应落实《生活垃圾收集站技术规程》(cjj179-2012)要求,收集箱应密封可靠,收集、运输过程应无污水滴漏,收集站应设置通风、除尘、除臭、隔声等环境保护措施,并应设置消毒、杀虫、灭鼠等装置”的问题。这些措施确属强制性规范。该项目通过设置绿化隔离带进行隔声,垃圾站采用长沙普惠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40b型地埋式垃圾收集成套设备。该设备为全封闭式,破碎、脱水、水平压缩一次完成,自带喷雾降尘、微生物除臭、污水排放和消毒系统。杀虫和灭鼠措施将根据后期运营需要予以实施。
三、目前该垃圾站尚未投入使用,下一步我局将进一步加强对该项目的管理,如该垃圾站投入运营后出现噪声或臭气排放超标等现象,我局将及时督促建设单位进行整改,确保其满足环保要求。您若发现该垃圾站运行中存在环保问题,请与我局联系,我局将及时予以处理,保护您和其他住户的环境权益。
特此回函,顺颂安康!
长沙市环境保护局
2016年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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