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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求泸溪县乡镇企业局办公室主任李跃平诈骗一案作出处理

2018-8-11 3:41:26发布33次查看
申请人:崔利华,女,现龄60岁,住址:湘潭市雨湖区杉树巷胜利围子25号 电话13875244735 15873294168
2014年10月,我和老伴肖碧钧商议,将多年储蓄的30万元养老钱拿出来,找一家信得过的正规机构理财,使我们的晚年有点微博的经济收入,以解决目前生活及医疗问题。10月16日,我们来到位于长沙的博阳创富(湖南)公司咨询。在该公司内业务员刘小平提供了一份由甲(出借人)、乙(借款人)丙(担保人)、丁(中介人)四方参与的《民间资金借款合同》,并详细介绍了乙方、丙方、丁方的有关资信,资质等情况,详见(申请贷款人的风险评估报告)。我们在听完中介方业务员刘小平和借款方李跃平情况的介绍后,觉得借款人泸溪县益华种猪扩繁有限公司有资产、土地、房产、股份等作抵押,担保人有湖南省金融办批准的融资性担保公司经营许可证,,注册资金一亿元,中介方有省工商局注册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资金1000万元,该合同应该是合法合规的,如是放心的签订了合同。合同期6个月,利息1.5分/月,按月支付。乙方签订合同经办人是李跃平,李跃平随身带有益华种猪扩繁有限公司的公章和法人代表申小华印章,丁方签订合同经办人是刘小平,丙方没有派人参加,刘小平解释说是丙方委托丁方代办,合同上有丙、丁方公章。合同的手写体多为刘小平所写。
在办理合同汇款过程中,我们准备把30万借款按合同写明的户名、账号、开户行打款(账户是长沙)。而此时李跃平要求我们将款直接汇入到泸溪县建行他个人的账户,说是减少他转账的麻烦,我们提出疑问,问中介方刘小平怎么办,刘小平说可以直接付到泸溪县,反正钱是直接借给益华种猪扩繁有限公司的,他有公司的公章和法人的印章。我们还不放心,要求李跃平提供了他和法人申小华的身份证件。原来他们两人系夫妻关系,于是我们相信了李跃平,将款汇入到了他的个人账户,并要他在汇款凭条上签上了李跃平的名字(见汇款凭证)。
2014年12月,博阳创富公司老板跑路,我们前去博阳公司了解询问,才发现我们上述所签的四方合同是假的,是李跃平与刘小平绕开博阳公司和担保公司私下与我们签订的,我们不知情,我们被骗了。于是我们准备向公安报案。李跃平、刘小平见事情败露,承认合同是他们私下所为,要求我们不要报案,并先后写下两封承诺书,同意还款和质押土地证、房产证。结果承诺兑不了现,我们在万般无奈的情况下去泸溪法院告他们,到泸溪法院我们才知道李跃平以及他们两口子的工资、房产、以及养猪场早就被当地法院冻结,也就是说李跃平与我们签订借款合同之前他们的全部资产都已经被法院冻结,所谓资产抵押,实为子虚乌有。见(诉前财产保全申请)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李跃平、申小华、刘小平三人犯有合同诈骗罪。其事实和理由如下。
1 他们假借四方合同之名,骗取我们的信任,而且串通、销毁应该备存丙、丁方的合同文本,从而使我们丧失了追求担保公司责任的权利。现虽然担保公司倒闭,但应该视作存在,如果担保公司没有倒闭,而是正常经营,他们拿假合同欺骗我们,使我们丧失了担保公司的担保保障和代偿责任。难道不是诈骗吗?我们签订合同的时候,担保公司是一个由湖南省金融办审批的正规的融资性担保公司,他们假借担保公司的名义,骗取我们的信任,难道因为担保公司倒闭他们的诈骗罪就不成立了吗?
2 他们欺骗我们年老无知,对合同了解不深,合谋改变汇款地址、户名、账号,致使丙、丁方财务上均无记账。使我们手中的合同形同废纸,他们此举实则是地地道道的假博阳创富公司合同之名行诈骗之实。如果当时我们知道他们拿的是假合同,我们是决不会签的。
3益华种猪扩繁有限责任公司在与我们签合同之前,其资产早就被当地法院查封冻结,但他们还是瞒着我们以猪场资产为抵押的名义与我们签订合同,(泸溪公安说与我们签合同之时又打开了,以后又冻结了,这不是钻法律的空子骗钱吗?我们老百姓那里会知道他可以通过法院耍这样的伎俩),这样的情况李跃平显然是欺骗我们外地老人不知情,拿着价值千万元的猪场来骗取我们信任,而款项并没有汇入益华种猪扩繁有限责任公司,而是直接打入了李跃平个人账户。如果当时我们知道他们的猪场早已被法院冻结,要搞钱了又临时打开,我们也决不会将养老钱汇给他。
4 事情败露后,他们为逃避打击,一次写下还款承诺书,二次写下房产证、土地证作抵押。可就是兑不了现,他们不愿意将骗到的钱吐出来,行一骗再骗之伎俩。拖延时间,为他铺平后路赢得时间。等到了法院打官司,他们的资产早已该冻结的冻结,该转移的转移。让我们欲哭无泪,即使赢得了官司也只是一纸空文。
5 刘小平利用博阳创富公司业务员的身份,私自擅用公司的合同公章等,与李跃平合谋欺骗我们,欺骗公司,并与之私分赃款。除涉嫌诈骗罪外还涉嫌挪用资金罪,职务侵占罪。
综上所述,在今天的法制社会,李跃平与刘小平他们这种拿假合同、假资产,站在当时国家审批的正规公司内骗钱的行为,难道不是诈骗?难道不应受到法律的制裁?我这个无辜、无助被骗得精光的老人就得不到法律的保护?而只能是追悔莫及、抱恨终身?
而今假合同也早已到期,我们多次来泸溪找他们要钱,可他们一分钱也没还给我们,我们不但没有要回被被骗的钱,相反为此花费了上万元。现在我们老两口因被骗上当,悲愤交集,痛不欲生。到泸溪公安报案,而公安却做出不立案的回复,我们不服,特向各方申诉。李跃平作为国家公职人员利用假合同假资产骗取我们的养老钱,难道就这样逍遥法外,难道我们的毕生血汗钱就这样被他骗得精光,我不相信我们国家的法制是这样,我也不相信没有天理。望媒体伸张正义对李跃平的诈骗行为作出报道,追回我们的养老钱。还老百姓一个公道。谢谢!
此致
敬礼
尊敬的网友:
您好!我局收到您在《红网百姓呼》发帖“请求泸溪县乡镇企业局办公室主任李跃平诈骗一案作出处理”的网络舆情后,领导高度重视,责成刑侦大队进行调查。现将调查情况回复如下:
关于崔利华控告泸溪县乡镇企业局办公室主任李跃平诈骗一案,由崔利华夫妇于2015年3月26日报案至我局,经初查后查明该案属于民事借贷纠纷,不属于我局职责范围,我局于2015年6月1日作出不予立案决定,理由如下:
泸溪县益华种猪扩繁有限公司于2008年12月4日由泸溪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成立的公司,李跃平为公司总经理。为筹集资金,李跃平到长沙博阳创富投资管理公司用2000万的股权作为抵押申请借款1000万,博阳创富投资管理公司对益华种猪扩繁公司进行考察通过后,由博阳创富公司进行担保给益华种猪扩繁公司融资。因融资资金不能及时到账,李跃平找到博阳创富投资管理公司业务员刘小平,刘小平提出由刘牵线,让李跃平直接与投资人对接签订合同。2014年10月16日,欲到博阳创富投资管理公司投资的崔利华夫妇经业务员刘小平介绍结识了李跃平,在了解李跃平融资项目后与李跃平签订30万借款合同,李跃平以泸溪县益华种猪扩繁公司名义给崔利华打了借条,借条上有益华种猪扩繁公司的公章、法人代表印章、借款数额、经手人签字、借款数额、还钱期限等内容。李跃平从崔利华处借款30万后,其中20万用于偿还原来用于扩大公司规模从泸溪典当公司所借的贷款,其余10万李跃平用于给公司种猪购买饲料。借款后的3个月李跃平按照合同定时给崔利华支付利息,现由于李跃平经营不善,现暂时无法偿还崔利华的借款。
经初查后查明,李跃平在获取崔利华夫妇借款时不存在虚构事实、隐瞒事实真相的行为,崔利华给付李跃平30万的行为属于借贷关系,不属于刑事案件,故我局作出不予立案的决定。
最后,真诚地感谢您对我们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同时也希望您一如既往的关心支持泸溪公安工作。
泸溪县公安局
2015年6月15日
2015-06-10 11:52: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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