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湖南省花垣县花垣镇蚩尤村三组村民吴兴万,47岁,苗族,农民,初中文化。
2003年湖南省花垣县391改线,佳民至凉水井改良路段从我父亲吴生智承包的山林中间通过,把我家的林地劈成了南北两半,当时花垣县交通局领导对我们百姓说“国家建设修公路,经过的田、土有补偿,经过的山林是没有补偿的,不过路修成后除了公路界外,你们建房做什么都可以。”就这样花垣县交通局没有与我村签订任何协议,也没有对我进行任何补偿,无偿的占用了我2亩林地修国道线。
2003年12月25日,花垣县交通局党委书记刘红五以319线改造工程指挥部为甲方,把我公路界以外的1.94亩山林以28万元转让给花垣县三角岩村第11组村民罗时成,说是全长2.5公里的319国道线沿线所剩余的零星土地,并签订了转让协议书。4年后,于2008年2月2日罗时成才向花垣县交通局交纳28万元的土地出让款。2008年11月18日花垣县国土局为罗时成一家(妻子、儿子、兄弟包括去世的父亲)一共办理了6个土地使用证。说罗时成户是搬迁安置户,这严重侵犯了我的合法权益。
我依照法律程序逐级的信访,逐级的行政复议,最后把花垣县人民政府按照法定的程序起诉到人民法院。2013年十月份泸溪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由于我证据确凿,按理说我有百分之百的胜诉,没想到就在开庭审后的两个月里,于2013年12月18日,在被告花垣县人民政府同意下,花垣县林业局撤销了我的有效证据林权证,接着2天后于2013年12月20日就用于泸溪县人民法院的行政裁定书上,驳回我的起诉,把我承包的山林辩成花垣镇三角岩村9组村民何尤海等人的承包田土,他们撤销我林权证的理由是:在该争议地上看不到林地的存在。并且对不上2012年出的林改图纸。
我的林权证是2010年花垣县人民政府颁发的,可是在2005年我的岳父已经在我承包的山林上建了一栋房子,我也在2006年在公路的南边建了一栋房子,2008年我哥在这块林地上也建了一栋房子,当时大部分的山林面积没有使用,同时也可以看到一些灌木林的存在。2010年在我承包合同书的基础上才领到花垣县人民政府颁发的林权证,没想到在2011年底花垣县人民政府要在这条路的两侧修街道,国家建设不是我们老百姓可以抗拒的,建设局在我承包地的北边保了50多米长的坎。在我承包地的东面加长了50多米长的涵洞,目的都是为了处理修街道所产生的几万方的渣石,泥土,当时我也向建设局领导反映:你们改变了我山林的原始面貌。花垣县人民政府没有给我明确的答复。他们说他们已经把这块地的原始地貌摄成图像保存着了。于是我就相信了他们。但没有书面证据。最后我的林权证也是因为国家建设看不见已经改变了原始的面貌,看不到树木的存在而被撤销。林业局领导说:“这块地不能发林权证,地方原来是你家的,现在照样是你家的,但是要他们出书面证明,他们都不肯出。”现在花垣县国土局与花垣县法制办却说:“你的林权证被撤销了,你在这地方等于什么都没有了,你可以继续往上面告状啊!”
现在我已经不知道怎么办了,我已经无路可走,我吴兴万变成无理取闹11年的是非小人了,这意味着在颁发林权证前我与我两亲戚用辛苦存了一辈子的积蓄才建的房子都是别人家的了。我真是悲痛万分,我们老百姓大力支持国家建设,得到的是什么样的结果,试问天地良心何在,花垣县的法制又何在,再说这座“小坡”我承包管理了30多年,村领导和全村百姓都知道,与周围的村子也从未发生过纠纷,在我行政诉讼期间县人民政府撤销我的林权证是合法的吗?并且是由于国家建设改变了原始地貌而被撤销这也是合法的吗?这座“小坡”就这样轻而易举的被花垣县人民政府拿走了。2014年11月18日,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最终判决:撤销泸溪县人民法院错误的一审判决,撤销了罗时成在我承包地上办理的5个土地使用证。并要求花垣县人民政府重新做出新的具体行政行为。我11年的艰苦历程也许只有靠明镜高悬的领导来理解与支持,现特请清正廉明的领导来明辩是非,为我追回改变了的原始面貌的山林经营管理权,维护我的合法权益。
我这里也差不了多少呀!政府建设你支持了吗
关于“花垣县政府颠倒黑白撤销我林权证,买卖我319国道沿线林地”一贴的回复
你有权利捏造证据,把老百姓权益当狗屁。官官相护,花垣县没清官
没有实地考察,没有问老人实际情况,乱定夺,花垣县没人权了
你们一个章就把百姓的权益给抹杀了,从来不为百姓考虑,为人民服务都是屁话,只为敛财发达,不办实事。
2015-07-22 15:16: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