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由:申诉人不服沅陵县人民法院(2014)沅民二初字第64号民事判决,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41条的规定提出申诉,望院长先生能忠实履行宪法法律赋予的职责,给该错判案予以纠正。
请求事项
1、请求撤销沅陵县人民法院(2014)沅民二初字第64号民事判决。
2、要求重审改判,免除邓丙的保证责任,一切诉讼费用由邓甲、张乙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09年8月21日邓甲向张乙借款8万元,邓甲出具了无还款日期的借条,由邓丙连带责任担保;庭审笔录第8页证明,2011年12月7日张乙到邓甲的服装店,要求邓甲还款和提高本金的利息,邓甲请求推迟还款期,经双方协商一致,对借款合同进行了变更,邓甲出具了无还款日期涨息的欠条,再找到全丁担保,两年后邓甲不知去向。2014年6月6日张乙将邓丙告上法庭要求承担保证责任。经沅陵县法院瞿勇法官审理后,于2014年12月29日,作出了沅陵县人民法院(2014)沅民二初字第64号民事判决;判决书中认定,“被告邓丙为该笔借款提供担保,未约定保证方式及保证期间,应按连带责任保证承担责任。该借款没有约定还款期限,被告邓甲于2013年7月外去无法联系,不存在宽限期,保证期间及诉讼时效期间,应自原告张乙起诉之日起开始计算。因此,对于被告邓丙辩称的借款的诉讼时效和担保期间已过的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完全是错误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16规定“义务人作出分期履行、部分履行、提供担保、请求延期履行、制定清偿债务计划等承诺或者行为的,应当认定为民法通则第140条规定的当事人一方“同意履行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40条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本案根据上述法条的规定,张乙在2011年12月7日要求还款和提高本金的利息,邓甲请求推迟还款期并出具了涨息的欠条和重新提供了担保,应当认定为邓甲“同意履行义务”而诉讼时效中断,诉讼时效期间应从张乙收到邓甲的欠款条第二日起开始计算。即从2011年12月8日起开始计算至2013年12月8日届满。自诉讼时效中断后张乙一直没有要求邓丙承担保证责任。2014年6月6日张乙起诉邓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26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35条的规定,已超过了保证期间六个月,民事权利讼时效期间为两年的法律规定。
综上所述,本案错在瞿勇法官静止片面的看问题,无视当事人在讨债过程中,债务人邓甲已将借条换成欠条,保证人由邓丙变为全丁。由于瞿勇法官对诉讼时效认定错误,导致适用法律错误。请求院长先生依照法定权职提起再审。
此致
沅陵县法院院长
申诉人:邓甲
电话:13789267653
苍天有眼否?是否知情,包天有耳否?何不显灵!
该案已经沅陵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邓丙不服已经提起上诉,该案经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后维持原判。申请人不服二审判决,向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再审,再审亦驳回了申请,该案现已发生法律效力。故申诉人要求重审改判的理由不能成立,于法无据。
ylfy_1:你的狐狸尾巴露终于出来了,从你的回复内容看,申诉人可以断言,并非是一般网民所为,而是出自有一定法律知识的专业人员之手。你既然要发帖阐明对本案的看法,为何不公开站出来,而是犹抱琵琶半遮面,说明心里有鬼见不得人,不敢正视该案是对还是错,而是一味地强调法律程序,来掩盖其错误的判决结果。一个简单的民间借贷案,从一审打到再审,明显的错误得不到纠正,足以说明,在怀化市法院系统里面,严重的存在着上下串通,徇私枉法,结党营私的腐败现象。回复中还称,该案现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诉人要求纠错,于法无据。郑重声明,申诉人是在申诉,并非是申请再审。《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沅陵县法院院长有耳否?
2017-07-11 09:39:3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