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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界交警事故处理中队乱作为,强行抓人粗暴办案

2018-8-9 18:15:11发布33次查看
关于控告张家界交警队吕红星等四人“暴力执法”
市、区各级领导:
2014年9月18日上午9时许吕红星等四人在新吉大张家界学院大门口六路、七路公共汽车发站处暴力带走了张衎。被传唤人不足100斤的体重,被他们四个人就卡住脖子、反着手,像提小鸡一样给押上了车,(没有出示证件、没有出示传唤证。)公交公司单位也没有人,就被强行押走了。
当时六路、七路车的发班站务看见了,六路、七路车的部分司机看见了,十分气愤,他们想用手机拍张衎被押走的现场但未来得及就被押上了车,整个过程不到1分钟。(附张衎材料一份)
传唤证上通知的是交通肇事,请问2013年1月29日的一个普通的交通事故怎么在交警的眼里就成了交通肇事了?。(我们付清了伤者的所有医药费,事情发生后张衎及时拨打了120急救电话,也叫旁边的人帮忙打110报警,也被伤者家属拳打脚踢了一顿,事后张衎也一直在6路车线上开车,怎么就成了交通肇事了????)
传唤证开出的时间是2014年9月17日,传唤到达时间是2014年9月18日17时到张家界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一大队事故处理中队接受讯问,怎么9月18日上午9时就被他们四人抓去了卡着脖子反着手,车开走的路上才把传唤证给被传唤人,怎么被押到了崇文派出所去了?(传唤证上写的是直属一大队)在询问期间四个多小时没有给被传唤人一口水喝。在询问途中凡是讲到对方的问题时几次被打断,不准如实讲。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对于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指定的地点或者他的住所、所在单位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
承办执法人员依法将《传唤证》送达被传唤人;被传唤人应当在《传唤证》回执上签名或盖章,并注明收到日期。
对被传唤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传唤或逃避传唤的,经领导批准,依法实施强制传唤。
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将传唤原因和处所,通过电话、手机短信、传真等方式通知被传唤人家属。
请问交警部门传票送达没有?通知单位没有?把张衎带走之后通知了家属没有?都没有!被传唤人的家属接到六路车队长的电话“你儿子被交警公安押走了,不知道什么事!”后经多方打听、到处寻人,找了大桥派出所、沙提派出所、区公安局、直属一大队,快12点时才在张家界交警队支队长郝队长的帮助下才知道人是被一大队事故处理中队的带走了,但不知带到哪里去了。当天公交车停运,给被传唤人一家身心和经济带来了极大的损失和伤害!
在询问笔录时,吕红星多次打断被传唤人的回答,对重要情节不予记录,其中传唤人在事故现场被伤者家属拳打脚踢,头打破了、眼睛边上破了三条口、眼镜也打破了看不见了的事实只字不提。在问及行人行走状态时,被传唤人答“她是跑的”后面的话(她边跑边打电话,而且是闯红灯不在斑马线上)还没说完,吕警官就喝道:“她是刘翔呀!她飞呀!”这样反复几次,迫使被传唤人回答“不清楚”才放过。请问是谁给他的权力让他可以这样办案?是不是询问时都要依据他们的想法回答他们才会放过被传唤人?是不是他们在办案时都要求所有的人按照他们的思路回答?
请问各级部门,这就是他们的所谓的“来自于人民、服务于人民”吗?这就是他们的“群众路线教育”吗?这个社会还有公理吗?上级部门能不能给老百姓一个说法?!
2014年9月30日早上8点多几个交警竟然用“追捕令”以捉逃犯的形式从公交车上带走了正在开车的张衎,并且没有通知公汽公司、没有通知家属,后被强行押到了看守所,并且不准我们见他,也不准取保候审。(我们付清了伤者的所有医药费,张衎也一直在6路车线上开车,怎么就成了逃犯了????)
请各级领导看看办案《案卷》
整个《案卷》共46页,除照片2页、押金条1页,复印了43页(照片在黑白复印机上无效果)(系2014年9月18号下午在区法院复印)‘
第1处:第6页的现场图,行人不是在斑马线上正常行走。
第2处:第7页车辆没有正常减速?(三档)
第3处:第29页《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落款时间是2013年3月8日,无公章。(伤者的落款时间是2013年2月26日,送达保险公司的时间是2013年2月25日)
第4处:第31页、第32页签字“张衎”均为造假。
第5处:第33页承办单位意见审校部门意见领导审批意见3栏、负责人、签名均无印章。
第6处:第36页,痕迹鉴定的湖南明鉴司法鉴定所鉴定是没有的。800元的痕迹鉴定费已交,无发票。整个《案卷》中也没有《痕迹检验报告》。
第7处:第38页、第40页四处“xxx”的签字均为造假。
8月份
覃队长跟我们说:现在是政法委、公安局、交警支队成立的专案组联合办案。通过暴力执法后,我们四处询问并没有这回事。
覃队长动不动就说:要抓人、要拘留、要判刑。
2014年9月23日,星期一,支队的一个科长说是法院打回去重审的,到法院询问,无此事。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六十二条 行人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应当走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通过有交通信号灯的人行横道,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人行横道的路口,或者在没有过街设施的路段横过道路,应当在确认安全后通过。
第七十三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
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
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建议楼主直接拿着材料找新闻媒体、找纪委!只要事实清楚有凭有据,完全可以胜诉;现在的反腐力度非常大,周永康都被打掉了,还怕一个小小的交警队???
找了各级部门,虽然各级部门督促交警队秉公办理,可是交警队老是拖时间,老是有各种各样可笑得理由,说我们这说我们那的,他们在张家界是一手遮天
2014-10-01 00:34: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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