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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对临澧县法院的(2016)湘0724民初442号判决书的二点疑惑

2018-8-8 12:26:45发布85次查看
我们在2011年5月和临澧县安福镇芭蕉居委会签订了20亩土地租赁合同,此地位于原来芭蕉砖厂一块废墟,用于开办驾校训练场,在支付了8万元的一年租金后,便委托芭蕉居委会平整土地,铺设水泥地面,在施工过程中,于2011年7月我们的项目被临澧县政府以非法用地为由责令停工,我们几个股东不服上访。2012年4月20日由临澧县控违拆违领导小组、安福镇政府出面,组织我们与芭蕉居委会签订了调解协议书,调解后达成以下四点:一、双方同意依法解除并终止《场地租赁协议》。二、芭蕉居委会同意退回租金8万元。三、芭蕉居委会承担我们的22万元的损失,先挂帐,待此土地被征用后再补偿给我们。四、我们保证不再为此事上访。此协议由临澧县控违拆违领导小组形成书面汇报材料并由当时分管此事的县委常委组织部长李宏秋签字同意。协议签订后我们拿回了支付的租金8万元。对此,该训练场的管理权我们全部交给了安福镇芭蕉居委会,不再拥有管理责任与义务了。
2015年10月2日安福镇芭蕉居委会一个叫朱天东的学生在这儿的一水塘内淹死,2016年4月18日我们被死者父亲告上法庭,2016年10月31日临澧县法院判决我们需担负10%的赔偿责任74271元。2018年4月26日临澧县法院才通知我们去拿判决书。
对此我们有以下二点不明白:一、一个被政府收回管理权三年半的土地出现淹死人的案子还要原租赁人承担责任,况且这个淹死人的坑是n年前原来砖厂取土形成的,不是我们所为。办驾校训练场就是要平整地面脑壳没进水要挖个坑干嘛?不要我们所为要强压在我们头上,这孙法官是不是强盗逻辑?
二、程序违法,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当庭宣判的,应当在十日内发送判决书。定期宣判的应该是在判决之日送达。而且二次开庭没通知其中一被告,反而判他缺席拒绝到庭。请问承办法官孙凌:我们的判决书为什么迟到一年半?是日理万机忙得连寄一份判决书的时间都没有了,还是心里有鬼?!不敢让我们拿到判决书?!!如果没做亏心事,不怕半夜鬼敲门,这样明显的违纪违法如何体现法律的公正?如何让我们老百姓心服口服?老百姓期待阳光下的司法公平!
司法公正并不是写在纸上,贴在墙上,挂在领导的嘴上的装饰品,而是活生生的案例。恳请上级主管部门给我们解惑释疑,主持公平正义,依法纠正错案,还我们一个公道。
如果客观原因没有收到文书的话,就算期限过了,一样可以上诉的,直接说明情况,一般没问题的。
上诉吧,法律问题我也不太懂,但我知道一审不服可以上诉的。需要请律师的话我可以帮你介绍一个啊
2018-05-17 10:0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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