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许市长:
您好!
今天我们真的是没有办法了,才写信打扰您,请您在百忙中认真阅读并责成有关部门马上解决我们的实际困难。
一、 具体情况介绍如下:
1、 向一金于1998年12月14日与湖南省慈利县江垭镇金鸡村7组村民赵任香在江垭镇民政局登记结婚,
2、 1998年12月20日按农村习俗在金鸡村7组(赵任香出生地)设宴举办婚礼,当时村委的书记舒辉庆、会计舒祖福、及村里和组里部分人员到场参加。
3、 向一金于1999年1月9日向赵任香所在组、村、村民委员会申请落户,所在村组全体户主签名及村委会盖章同意向一金在该村组落户,婚后向一金和赵任香就外出务工。
4、 在1999年8月14日女儿向玉芝出生,向玉芝出生后于2000年4月18日在江垭派出所户政室上户,向玉芝出生后其父向一金为维持家庭的生机,一直在外打工。
5、 于2002年9月15日在村里村委开落户证明,江垭派出所于2002年10月9日开准予迁入证明办理迁入手续上户。
6、 2003年组里也分配了北山公路损失赔偿费,同时划分了责任田地和山林。
7、 向一金于2005年10月在江垭镇金鸡村7组建了自己的房子。
8、 村民委员会在2006年3月30日给村民向一金开证明(兹有我金鸡村村民向一金,男,现年32岁,生于74年,该人长期生活在本村,没有各类的民事案件及刑事行为的不良记录,特此证明),并加盖村委会公章,向一金和赵任香于2006年4月外出务工至今。
综上所述向一金、赵任香、向玉芝三人户籍在湖南省慈利县江垭镇金鸡村七组、属合法公民,这是事实。
1. 国家林业局在2006年在湖南省慈利县江垭镇金鸡村实行生态公益林项目,向生态公益林范围内的村民给予生态公益林管理补助,向一金、赵任香、向玉芝三人,但是在2006年村委会分配这笔款项时,不知村委会是以什么标准和方案致使向一金、赵任香、向玉芝三人不在分配范围内,当时向一金、赵任香、向玉芝在外务工并不知情,村委通知赵任香的父亲(赵金山)去村里领钱时,才知道此事,赵任香父母(赵金山、向金凤)曾多次向村、镇反应情况,都没有得到合理的答复,推脱说等下一次分配时再讨论。
2. 2007年至2008年村里这笔钱就没有拿出来分配,不知去向,
3. 2009年至2010年分配时还是说按2006年的方案分配,2014年7月23日村委开会讨论2011年至2013年的生态公益林款,还是2006年的原分配方案执行分配,向一金一家三口还是没没有得到分配,村委给向一金一家三口开了一张证明(原件已交政府),简单的说了一下情况,
4. 2014年7月27日村委组织讨论2014年的生态公益林分配方案(计划五年不变),村委讨论的结果只给向一金家的赵任香一人给予分配,理由何在不知,向一金、赵任香、向玉芝三人也不知道村委是什么原因,是以什么样的标准来进行分配和讨论的,要说按常驻人口、向一金、赵任香、向玉芝三人也在分配范围内,要说按户籍人口、向一金、赵任香、向玉芝三人也在分配范围内。要说按土地人口、向一金、赵任香、向玉芝三人也在分配范围内,要说按房屋人口、向一金、赵任香、向玉芝三人也在分配范围内;
5. 村委会的会记余英礼户口不在村里的反而享受这笔款项,
6. 移民投亲靠友的(易青锋)现任村委妇女主任,也有享受这笔款。这两个还是村委里面的干部,还有及个别的村民没有户口也在分配范围内……。
7. 2014年7月27日向当地镇府反应,要求调解,地方官员官官相互,投诉到林业主管部门,林业部门的回答是他们只管把钱发到村委的账上,至于村里怎么用这笔钱(包括贪污)他们是管不了。
综上所述,湖南省慈利县金鸡村村委会已严重违反宪法多项约定、损害了本村公民合法权益,致使村民蒙受了经济和精神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民法通则》的宗旨原则和相关规定,湖南省慈利县金鸡村村委会的行为已属严重违规,同时,湖南省慈利县金鸡村村委会的违规事实确凿清楚,证据充分肯定,请求许市长派专人调查处理此事,还百姓一个公道。
此致
敬礼
举信人: 向一金
日 期:2014年8月12日
电 话:18664838377
向一金、赵任香、向玉芝一家三口居住在湖南省慈利县江垭镇金鸡村7组,向一金的岳父有一儿二女,已全部外嫁,根据金鸡村2014年以前的乡规民约,外嫁的儿女均不享受村内的公益林补贴,因此,向一金岳父的儿女均不享受公益林补贴。按照2014年金鸡村村支两委最新出台的乡规民约,儿子、女儿全部出嫁的,同意回迁一个儿子或女儿(含家属)。2014年9月25日,经江垭法院庭外调解,法院尊重金鸡村的乡规民约,同时,向一金符合回迁条件,因此,向一金作为回迁户,从2014年起,一家三口均享受公益林补贴。(注:向一金岳父的其他子女如若回迁,均不得享受村内的各种集体利益,其中包括公益林补贴。)
江垭镇人民政府
2014-08-12 11:08: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