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病难、治病贵,已是当下社会共识。喜欢较真的我,最近就遇上了不明医疗收费的困扰,现将事实公开如下。
我是省属企业退休职工,因右眼翼状胬肉需手术治疗,于2015年12月14日下午住进株洲市中心医院,住院号:0677118,12月18日打完吊针(约15时许)出院。住院约96小时,合计费用5291.59元,其中我个人现金支付2814.08元,医保统筹基金支付2477.51元(详见附件)。
12月24日,我办完出院手续,但对株洲市中心医院出具的《株洲市医保处城镇职工住院结算单》中、“完全政策自付”和“部分政策自付”的含义不明白,对政策自付费用(475.46+569.44=1044.9元)持有异议。
因上网搜索,找不出“完全政策自付”和“部分政策自付”概念;12月25日,我向株洲市中心医院价格办提交《医疗收费交涉函》,请求医院向我提供权威部门的“政策自付”的收费依据,并要求医院方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作出书面回应。
12月31日,株洲市中心医院拒绝书面答复,只作口头解释;该医院医保办声称,医院只是按照株洲市医保处提供的模版收费,没有相关政策依据;若要相关政策依据,就该去找市医保处。同日,我向株洲市人社局医保处( 医疗审核科与医疗费用结算科)索取“政策自付”依据,但以上两科室工作人员也只作口头解释,始终未出示“政策自付”的收费依据;我询问株洲市医保处当日值班领导(彭处长),也未得到明确答复。
我认为:一、公立医院有政府财政支持,医院应当为医保病人提供合理、必要的医疗服务,对自付费用项目有先行告知义务。二、我以医保病人身份有权要求株洲市医保处提供相应“政策自付”收费依据。三、没有明确规定的“政策自付”、不符合事实的收费、不必要的检验收费等增加医疗支出的行为,应必须予以纠正。四、很多医保病人与我一样,不完全明白《株洲市医保处城镇职工住院结算单》中“政策自付”的含义,消费者知情权没有得到保障。
我強烈要求株洲市人社局医保处对《株洲市医保处城镇职工住院结算单》中“完全政策自付”和“部分政策自付”作出权威解释,或者公开“政策自付”的收费依据。
我请求株洲市人社局医保处对我的《住院结算单》进行调查,并依法依规作出正式回应。
2016-01-03日。
附件:株洲市中心医院出具的《株洲市医保处城镇职工住院结算单》一份。
有政策就拿出来,不要遮掩、不要敷衍。
医疗收费可谓损招迭出,令人眼花缭乱。
要填平医院和患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的鸿沟,负有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必须要有所作为。若患者怀疑医院乱收费,相关部门应有快速处理机制,让专业人士在短时间内介入方便百姓维权。
2016-01-03 10:52:3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