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补款未到位,反吃官司承责任
一座城市的规划建设的繁荣昌盛是每一个市民的期望,征地拆迁工作,作为每一个拆迁户市民有协助的义务,在庄严的法律之下,依法补偿是征地拆迁单位应尽的职责,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才能体现构造出社会的和谐,一片蓝色的天空才能显现出市民的安居乐业,公不公道在于执法者的一个良知。
此事发生在湖南张家界市永定区崇文办事处受害人田际民,城市拆迁人湖南大都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在此办事处开发“张家界市家具电器市场项目”,承诺给每个拆迁户的补偿标准,以2010年建材市场拆迁工程补偿办法1:0.7比例计算,出尔反尔,可最后补偿按1:0.4比例计算,而受害人也是其中一个,受害人有证房屋面积为183.58平方米,用地面积280.25平方米,另加其它补偿都没有依法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与《张家界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及《张家界市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及奖励标准(试行)》相关的法律规定来履行其责,湖南大都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连煽带骗方式,假借签订协议承诺未兑现,促使拆迁户上当,受害人为了维护自身利益,所以双方以补偿标准过低发生了争议,但受害人无奈,常说“筷子耗不住床顶”,一个人的能量有限,只有忍气吞声,后来受害人只得到房屋大部分的补偿。还剩312354元补偿至今未得,此数目补偿都是按湖南大都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到张家界市房地产管理局后,于2007年8月10日该局作出张房拆裁[2007]第1号关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行政裁决书内剩余补偿的数目,而湖南大都市有限公司不给受害人给312354元钱不算,反而说给了。
双方矛盾更加凶化,在这里作为张家界市房地产管理局已经作出了张房拆裁[2007]第1号行政裁决书到生效后,对方公司未按照裁决履行,该局应按法律规定主动采取法律措施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可是该局没有做到,还甚至在旁边取笑,受害人因不懂法律程序之因素,只光顾此公司及张家界市房地管理局要这笔补偿款,反来覆去奔波,本身受害人对该局作出的裁决书不服,向张家界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到2007年9月20日市政府作出了(2007)13号行政复议决定,撤销了市房管局的张房拆裁(2007)第1号裁决书,而大都市公司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该院于2007年10月22日作出(2007)张中行初字第42号行政判决责令市政府重新作出复议决定,市政府于2007年11月19日作出张政复议决字[2007]16号行政复议决定,维持了市房管局张房拆裁(2007)第1号裁决书,而受害人不服向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依法撤销此第1号裁决书,2007年12月25日湖南大都市公司蒙骗受害人补偿之事另协商,骗取受害人申请该法院申请撤诉处理,而受害人上了当,而作为张家界市房管局从弥补自身的职责及受害人的损失于2010年1月11日作出张房函(2010)5号《关于受害人田际民领取行政裁决补偿款的复函》督促湖南大都市公司支付行政裁决补偿款,但该公司拒绝支付,受害人无法之中申请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5月10日该院作出了(2010)张中行非执字第19号行政裁决书其结果以超过法定期限为由驳回了受害人的请求,此院裁决对于受害人来说是晴天霹雳,由于受害人不服,起诉到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该于2010年9月18日作出(2010)张定法行初字第19号行政判决书,其结果都驳回受害人的全部诉求。
该院行政判决书,对于受害人更加是雪上加霜,受害人相信头上还是有法字存在,又上诉于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17日作出(2010)张中行终字第11号行政判决书,其结果维持原判。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吗?没有,受害人没有受到法律的保护,甚至带来了精神的损害与经济上的损失,此两审法院没有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来履行其责,受害人诉至张家界市房管局与湖南大都市有限公司要求返回该得的补偿款未得为什么没得到该两审法院的支持,依法判决呢?顾名思议,明知张家界市房管局存在着行政过错行为不纠,还包庇湖南大都市公司以假借与受害人协商为由,此公司欺骗了受害人不算,还甚至欺骗市房管局,已通过民事争议双方协商变通,并得到履行,这是一个无耻的骗局,作为两级法院没有依法调查清楚,敷衍了事,受害人的合法权益既没受到法律的保护不算,甚至遭到讥笑,而大都市公司与市房管局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与义务来承担受害人的经济损失,所以,受害人特恳请新闻网络媒体,以维护法律的尊严与公正,为民伸张正义,揭露事实真相,为民讨回公道并依法追回受害人应得的补偿312354元款为谢!
受害人:田际民
2014年11月2日
要那么多钱干啥啊!反正到死都用不完!你们扯迁户卵经的很!
2014-11-02 14:17: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