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各部门领导:
近日来,各电视媒体相继对“山寨救护车”进行了曝光,述说了此类车辆泛滥于市,大赚病人黑心钱的“非法”行径,报道说此事给病人生命带来极大的安全隐患,会造成恶劣的影响和严重的后果等等……引起了市领导的高度重视,指示相关部门详细调查处理。而相关领导则表示要对其参与活动的人员严惩不怠,要加大联合执法的力度进行打击,让“山寨救护车”无处藏身!
至此,我们这些“山寨救护车”主沦为了相关部门联合执法的打击对象。我们困惑!
我们不说媒体的言论有失偏颇,也不否认,在无序状态下,个别车主有利欲熏心,趁人之危的“宰客”现象,但绝大部分情况是:
我们救护车大多都是挂了医疗单位的正规“救护车”配置有担架、氧气、吸痰器、呼吸机、抢救药品等多种医疗器械,随车医生或护士都是聘请的有多年的临床工作经验的在职医务人员,在送病员过程中我们都是小心谨慎、尽心尽力处处替病员着想,危重病人或我们感到力所不能及的“业务”我们会建议其家属去乘安全系数更大“120”的重症监护车。因此,我们不存在会给病人带来严重的“隐患”。在价格上,我们是依照本市“120”的定价情况下调若干,病人家属每次都心平的接受,故我们也不可能“极大的损害”了病人的利益。而今毕竟不是一张大字报就可以让全国人民口诛笔伐的年代了,现在已进入了网络时代。我们查询过相关法规,我国现在还没有禁止某种救护车接送病人和接送病人不能收费的相关法规条例,因此我们认为,我们没有“违法”。
不论夜深人静,刮风下雨,也不论冰天雪地,只要病人需要我们总是以最快的速度赶到,我们以低廉的价格,尽心的服务满足了病员及家属的需要,一辛勤的劳力换的应得的报酬,我看不出“黑心”、昧心在哪里!
就事物的发生与存在而言,曾经没有的不能说是不合理,刚出来的不能断言就是“非法”的。
我国从计划生育经济到市场经济漫长的的转型过程中,有多少拖着“资本主义尾巴”的人,有多少“投机倒把”分子,从为人不耻的观念中,从不尽合理的法规中解放出来,繁荣了市场,推进了经济发展进程。从煤矿到粮油,从医疗到教育等等都逐步允许了民营经济的加入,而事实证明,民营经济于民无害,于国有利!
如果说以救死扶伤为职务的医院为病人提供的服务和任何服务一样都是有偿服务,作为配套的包括“120”在内的救护车亦不例外。需求空缺,我们填补,我们怎么就成了“钻了空子”的“非法”之徒呢?我们不是“李鬼”!
坑蒙拐骗制假犯罪,落井下石无德,此为法理难容。而我们所付出的是实实在在的劳动,提供的是有利于他人的服务。
不可否认的是,由于我们缺乏有组织的正规管理部门,经营中良莠不齐,在运营过程中难免会有“宰客”现象,但我们不能因噎废食全盘否定,我们认为,我们的存在本身并无过错。
我们也知道家规国法,也懂得不以规尺无以方圆的道理。作为民间救护车运营的我们多数是下岗失业人员,我们不伸手向政府要低保,不增加国家负担。政府部门也无需购车辆,请司机付工资,凭添财政开支。我们自筹资金购车,我们恳切希望能象其工商户一样,得到政府的政策支持与保护,而不是从简单的现有法规中找出几条制成取缔我们的法律依据。社会需要我们的服务,而我们的家庭亦需以生存。
现今,我国已进入了市场多元时代,党中央以提出构筑和谐社会的理念,我们恳求相关职能部门领导在制定针对我们民营救护车的政策时,本着人性化管理的原则,以湖南人在敢为人先的精神,制定一套相关法规对我们进行有部门、有组织的有序管理,允许我们有合理的生存条件,我们将感激不尽,保证在今后的工作中提高服务质量,做到于国有利,于民有利,于家有利!
谢谢!
另:江西省已有于”120配置一样的政府许可的“便民车”娄底市也印有“社会车辆联动120”字样的救护车。据悉国外及至沿海地区有“救护车”亦有公司运营的。是否可查证,参考。
民营“救护车”主联合敬上
2009年3月1 日
《长沙晚报》有关“山寨”救护车的报道批露后,我市主管文教卫的市领导高度重视,专门就此作了批示,要求卫生部门立即调查并严肃处理。我局相关领导带领有关科室负责同志多次明查暗访,并与涉事医疗机构协商解决方法,现将情况简要报告如下:
1、调查表明,长沙市医疗急救中心及市属各医院没有发现救护车违规情况,所谓“山寨”救护车多是传媒对外地来长的救护车和社会车辆(从事病人转运的,新闻语言)。
2、我局已经要求长沙市医疗急救中心和市属各医院以此报道为戒,切实加强对在编救护车及急救从业人员的管理,坚决杜绝此类事件的发生。媒体报道的涉事医院和中南大学医院管理处负责人均表示要加强管理,举一反三,杜绝报道中类似事情的发生。
3、长沙是我省三级医院集中地,部、省属医院大部分病人来自全省各地,故客观上存在病人转送、转运的要求,而各医疗机构均无暇顾及此,市场需要和利益驱动为社会车辆介入病人转运提供了空间。社会车辆从事病人转运冒充“120”存在着不熟悉医疗业务,可能造成医院感染播散及乘病人之危漫天要价以及影响《长沙市殡葬管理条例》执法力度等各种隐患。
4、鉴于外地来长车辆主要活动在省、部(属)各大医院,建议由省有关部门牵头出台外地救护车进入长沙的相关管理办法,规范管理,维护患者利益和公众安全。
二00九年三月二十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