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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阳市中院法官知法犯法枉法裁判

2018-8-3 21:31:36发布52次查看
岳阳市中院法官知法犯法枉法裁判
控告书
各级领导部门:
尊敬的领导:
我叫肖方进,男,今年32岁,联系电话(15842888000),住临湘市羊楼司镇明星村新屋组9号,民营企业主。就岳阳中院严重违法办案、岳阳市委个别领导严重违法干预个案的行为,郑重提出控告。
事情经过:
控告人肖方进与被告张靖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临湘市人民法院2016年12月15日作出(2016)湘0682民初1859号民事调解书,双方签字后生效。张靖因为自己的股权收益被临湘富华实业投资中心(下称富华投资)拒绝支付,导致张靖无法主动履行付款义务,故申请执行,临湘市人民法院作出(2016)湘0682执676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划拨张靖在富华投资的股权转让款520万元,并于当日在中国建设银行岳阳市开发区分理处划拨富华投资账户上的金额2274523.15元(该账户上当时只有这么多钱),并于当日支付给了我。余款我仍在申请执行中。
可是,执行异议人李姣娥、龚世华分别于2016年12月21日、2017年1月10日向临湘市法院提出执行异议。该法院2017年1月9日分别通知李姣娥、龚世华同年同月13日举行听证。临湘市法院经审查认为:1、李姣娥、龚世华所称肖方进和张靖之间的股权转让纠纷案系虚假诉讼,不属于执行异议审查范围。2、本院依据已经生效的法律文书,扣划被执行人张靖在富华投资的股权转让款227万多元,符合法律规定。因为岳阳楼区法院作出的(2015)楼民康初字第429-1号民事裁定书,其中虽然有冻结张靖所有的银行存款230万元或者与之相当的财产的内容,但对本院扣划的被执行人张靖在富华投资账户上的存款没有采取保全措施,所以,本院的扣划行为与岳阳楼区法院作出的财产保全不相关联、不发生冲突。因而依法驳回了李姣娥、龚世华的异议请求。
李姣娥和龚世华均不服裁定,向岳阳中院提出复议申请。岳阳中院经复议认为:临湘市法院湘0682执异3号、26号执行裁定书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处理不当,因而于2017年5月24日分别裁定:1、撤销临湘市法院(2017)湘0682执异3号、26号执行裁定书;2、临湘市法院应对李姣娥、龚世华提出的异议重新审查,并根据审查结果依法作出相应处理。
与此同时,李姣娥和龚世华2017年2月8日联名向岳阳中院举报我与张靖之间股权转让纠纷系虚假诉讼。岳阳中院以案外人申请再审为由立案审查(立案时间待查),2017年5月11日岳阳中院找临湘市法院李彬、彭栋才问话,2017年5月17日、18日找龚世华问话。然后2017年5月23日作出指令临湘市法院再审的(2017)湘06民监2号民事裁定书,2017年6月2日送达龚世华和肖方进,邮寄送达张靖。
本人控告:
一、岳阳中院在审查李姣娥、龚世华的执行复议申请时,严重违法,损害了本人合法权益。
1、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25条和最高法《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下称《规定》)第5条之规定,利害关系人是指对执行法院的程序性事项提出异议的人。李姣娥作为利害关系人向临湘市法院提出撤销已生效《民事调解书》的请求,不属于执行异议的审查范围,该法院不予审查是正确的。其请求将执行标的执行回转的请求,因其依据的岳阳楼区法院作出的(2015)楼民康初字第429-1号民事裁定书,未对本案执行标的采取保全措施,不能对抗临湘市法院的合法扣划行为。所以,临湘市法院依法驳回李姣娥的异议请求,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完全正确。
可是,岳阳中院对李姣娥在复议申请中增加撤销临湘法院(2016)湘0682执676执行裁定书和(2017)湘0682执异26号执行裁定书的请求,不但未严格依据《规定》第15条第1款的规定不予受理,反而主观臆断临湘市法院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并枉法作出:撤销临湘市人民法院(2017)湘0682执异26号执行裁定书的裁定。更为奇怪的是,岳阳中院竟然指不出是哪里事实不清,哪里证据不足!
2、因龚世华不是本案执行标的的权利人,无权请求执行标的执行回转。龚世华作为案外人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有权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27条规定申请再审,其请求撤销本案《民事调解书》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故临湘市法院裁定驳回执行异议完全正确。
若龚世华认为是本案的利害关系人,其请求被依法驳回的理由,与李姣娥的相同。
可是,岳阳中院对龚世华在复议申请中增加撤销临湘法院(2016)湘0682执676执行裁定书和(2017)湘0682执异3号执行裁定书的请求,不但未严格依据《规定》第15条第1款或者第2款的规定不予受理,反而主观臆断临湘市法院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并枉法作出:撤销临湘市人民法院(2017)湘0682执异3号执行裁定书的裁定。
二、岳阳中院裁定本案再审,严重违反法定程序。
1、岳阳中院在处理龚世华的复议申请过程中,已清楚龚世华在本案执行异议中的法律地位是案外人,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27条规定,龚世华无权直接就本案民事调解书提起再审申请。而岳阳中院不但不依法告知龚世华息访息讼,反而出谋划策,要龚世华向岳阳中院以虚假诉讼为由提出举报。岳阳中院收到龚世华2017年2月8日出具的“虚假诉讼举报书”后,以上级法院权压下级法院的方式,于2017年5月11日找临湘市法院的李彬和彭栋才问话,试图找出临湘市法院的错误之处。我之所以这样说,只要过细品味这个问话笔录就知道了。结果令岳阳中院失望而归。
2、岳阳中院2017年5月17、18连续两日找龚世华问话后,就匆匆忙忙于2017年5月23日作出(2017)湘06民监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本案指令临湘市人民法院再审。
3、岳阳中院在再审审查过程中,没有找本案的任何一方当事人问话,仅凭龚世华的一面之词就草率作出再审裁定,明显违反了最高法《关于受理审查民事申请再审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十三条(三)、(四)的规定。
4、岳阳中院并未就调解书指出任何违反法律规定的地方,就武断的认定有错误,明显是他人授意而为,然后在再审中来找问题。
5、岳阳中院已经安排好了再审的一审法院,意图左右并干预再审的审理,然后再在中院维持。试想,难道中院会自己认为自己有错?显然不可能,本案的结果最后就被岳阳中院操控了。
6、本案的应对严格按照法律程序来处理,如果是有案外人,由案外人提起撤销诉讼,法院居中裁判。现在岳阳中院是自己乱胳膊上阵,既当裁判员,又当远动员。老百姓和岳阳中院还打什么官司。试问老百姓能赢吗?
由此可见,岳阳中院裁定本案再审,严重违反法定程序。
三、岳阳市委个别领导严重违法干预本案,是导致岳阳中院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根本原因。
1、本人在参与龚世华提出的执行异议和执行复议的诉讼过程中,获悉龚世华有岳阳市委个别领导在背后支持,并向岳阳中院作出了书面批示。
2、从岳阳中院找临湘市法院李彬、彭栋才的问话笔录中“我们受彭院长委托,对这个事情进行一个问话调查”可以推测出:岳阳中院的承办法官是在彭院长的严肃过问下,找下级法院的办案法官问话、调查的,而彭院长又是在岳阳市委个别领导的批示、干预下,才过问属下的。
本人要求:
强烈要求上级领导严查岳阳市委个别领导玩弄权术、顶风作案、以权压法的严重违法行为,依法追究个别领导和岳阳中院责任人的法律责任,维护老百姓的合法权益。
控告人:肖方进
2017年7月5日
法官犯罪,罪加一等。
2017-07-05 11:1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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