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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上级领导主持公道

2018-1-25 6:16:27发布39次查看
尊敬的市长大人:
您好!
我叫邵年明,今年59岁,系浏阳市文家市煤矿退休职工。就浏阳市政府修开元东路拆迁我家一事,本人感觉浏阳市国土局拆迁办有违法违纪现象,特向您提出,望检查纠正:
1,我家房屋拆完已有数月,拆迁办所算给的补偿款也已到位,但我签字的拆迁协议书却至今未给我,村上代我屡次催要也无结果。
2,按《长沙市征地补偿实施办法》(长103号令)第十三条,《浏阳市征地补偿安置实施办法》(浏12号文件)第二章第十六条规定:拆除非农户的住宅应采取货币安置。我家除我儿媳妇外,我妻子,儿子,孙子均为非农户。而拆迁办却只把我作货币安置,对我妻子,儿子,孙子却借口分了村集体田土山水不作货币安置。而根据《长沙市征地补偿安置若干问题暂行规定》(长30号文件)第四项第二类第三条规定:纳入货币安置的,其承包土地由村集体收回。根据《浏阳市征地补偿安置补充规定》(浏304号文件)第四项第十二条规定:实行货币安置人员的田土山水由原村集体收回,未收回的不纳入社保安置。由此可见,田土山水只是货币安置的附属行为,而不能是先决条件,拆迁办如此本末倒置,先入为主的作法显然违反文件精神,但这样一来,导致我家直接损失补助费11万余元。
3,我儿子,孙子均为独生子女,均有计生办颁发的独生子女证,根据《长103号令》:独生子女货币安置不买政府保障房源时,增加一个人购房补助费(或在购买保障房时增加一个人购房指标)《浏12号文件》第三类二十八条规定:农村实行统一安置的,凭独生子女证增加1个人的用地指标,而我家此次却未曾享受此项规定的任何优待,让人无法理解。
本人在文家市煤矿下井八年,儿子在警山西总队运城支队一中队服役三年,为国家没有功劳也有苦劳,为什么合法待遇却不能得到满足?我屡次找拆迁办,永安工业新城开发公司有关领导理论,他们先是狡辩搪塞推诿敷衍,以后干脆电话都不接了,难道共产党干部就是这样加强干群联系,不脱群众的?万般无奈,打扰市长大人,请市长大人作主,纠正下属的违法违纪行为,还老百姓的我一个公道 ,让我在法制社会和谐社会的祖国大家庭中生活得更加幸福。
内容回复如下:
一、基本情况
经2009年6月11日湖南省人民政府《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审批单》批准(〔2009〕政国土字第567号),征收我市永安镇西湖潭村三塘组、后余组、自力组,督正村皮塘组、大屋组、长塘组、湖下组、于也组、红星组,永和村东兴组、中泉组、塅里组、红旗组、下泉组、羊角组、和平组、飞跃组;北盛镇乌龙社区居委会大元组、石前组、大屋组、六家组,窑金村张家组、四集组、林下组、羊角组、水江组、茶元组、新屋组、老屋组、横厅组,亚洲湖村红旗组、塘家组、龙潭组,拔茅村石湾组范围内集体土地共计42.4718公顷(折合637.077亩)作为浏阳市永盛大道公路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据我办实地调查核实,邵年明户房屋及附属设施均在批准征地红线内。
浏阳市人民政府为了做好此项目,由政府副书记肖思源同志担任指挥长,成立了分工明确、责任到人、统筹安排的浏阳市开元大道东沿工程项目指挥部,并于2009年6月12日正式对该项目启动了征地拆迁安置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浏阳市人民政府于2009年6月15日发布了《征收土地方案公告》(浏政函〔2009〕258号);浏阳市国土资源局也于2009年7月31日发布了《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征求意见公告》(浏国土资告〔2009〕27号),且根据《征求意见公告》上的相关规定于2009年8月5日对邵年明户组织了听证,但并未取得实质性的效果。2009年8月19日浏阳市国土资源局核发了《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实施公告》(浏国土资告〔2009〕31号)。但邵年明户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不按《实施公告》中的规定按期腾地,因此浏阳市国土资源局于2009年8月26日对邵年明户下达了《限期腾地决定书》(浏国土资腾字〔2009〕37号),并于2009年9月12日向浏阳市人民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市人民法院虽然受理并对邵年明户下达了《行政裁决书》,但通过指挥部、国土局和我办努力协商,邵年明户最终与浏阳市国土资源局征地拆迁管理所签订了《房屋拆迁协议书》,并领取了所有补偿款项,且通过会议研究决定依然保留了邵年明户160元/平方米的按期拆迁奖金。到目前为止,该项目征地拆迁安置已经全部完成。
二、征地补偿安置执行标准的几点答复
1、执行标准
在整个永盛大道项目征地拆迁补偿安置过程中浏阳市人民政府按照《浏阳市征地补偿安置实施办法》(浏政发〔2008〕12号)和《浏阳市征地补偿安置补充规定》(浏政函〔2009〕304号)文件执行。
2、执行标准的具体情况
根据浏政发〔2008〕12号第三章第二十六条规定“征收淮川、荷花、集里、关口街道办事处城市规划区内的规划建设用地范围、生物医药园规划区、制造产业基地规划区范围内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采取货币安置”,第三章第二十八条规定“线型工程和单独选址征地项目等不具备统一安置条件的可实行分散安置”;浏政函〔2009〕304号文件第四项第二条规定“采取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安置的以每个安置区不少于50户为标准”。经我办调查核实,邵年明户家住永安镇永和村石高片下泉组,不属于文件规定的货币安置区域内,永盛大道项目亦为线型工程,安置区选址3处每处都未超过50户,且征地后村组土地不为零,为方便村民务农,整个线路采取的是分散安置。因此信访件中第二条提到“拆除非农户的住宅应采取货币安置”,是属于断章取义的理解,浏政发〔2008〕12号文件第二章第十六条原文规定为“拆除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安置的农户的住宅,按照规定的标准给予房屋补偿费、房屋装饰装修及设施的补偿费。拆除非农业户或采取货币安置方式的农户的住宅,按照规定的标准给予房屋补偿、房屋装饰装修及设施补偿费和购房补助费”,这条规定针对的是农户、非农户和货币安置区的农户应该如何补偿,而不是规定非农户就应实行货币安置。邵年明户房屋拆迁不属于货币安置故不能执行信访件中提到的长政函〔2008〕30号文件第四项第二类第三条和浏政函〔2009〕304号文件第四项第十二条的相关规定。同上,信访件第三条中提到购买保障房源和增加独生子女购房补助费亦只适用于浏阳市的货币安置区。而信访件中提到的第一条《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书》可到指挥部领取。
经浏阳市国土资源局征地拆迁管理所,浏阳市人民政府征地拆迁管理办公室,浏阳市开元大道东沿工程项目指挥部对邵年明户上户调查核实,邵年明户房屋建筑面积252.02平方米(其中合法建筑面积227.05平方米),动迁人口5人(其中非农业人口4人,农业人口1人),房屋结构为砖混二类。根据永安镇永和村民居委会和永安镇石膏村下泉村民小组提供的情况证明,邵年明之妻曾祝英、邵年明之子邵国赛、邵年明之孙胡天纵3人虽属非农业户口,但是享受了集体经济组织利益分配并且分有田、土、山、水,因此在房屋补偿时只能根据房屋分摊面积计算邵年明一个人非农户的购房补偿费,其他人员按照农户标准予以补偿,故邵年明户房屋补偿费93764元(227.05㎡×〔420元/㎡+(420元/㎡×0.035层高)〕×95%折旧),室内装修补偿费77197元(227.05㎡×340元/㎡),室外设施包干补偿费38000元(4个人口为30000元,多一个增加补偿费8000元),购房补助费38599元((227.05㎡÷5)非农户分摊面积×850元/平方米),房屋搬迁费2725元(227.05㎡×6元/㎡×2次),过渡费24521元(227.05㎡×6元/㎡×18个月),拆迁奖金36328元(227.05㎡×160元/㎡),生产用房补偿费2996元((252.02㎡-227.05㎡)×120元/㎡),合计314068元。
综上所述,在永盛大道征地拆迁安置过程中,浏阳市人民政府始终以“公平、公正、公开”为原则,以“依法推进征地拆迁”为根本,以“和谐拆迁”为理念,以对沿线村组和拆迁户做了大量的工作,才得以促进整条线路按期施工。
二○一○年三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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