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张市长:
我是长沙政法频道一名记者。我们天天为弱势群体维权,而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却得不到维护,特上书市长,请求帮助。
我妻子柳海丹是从出生起,户口就一直在黄花镇长龙村高溪塘组、而且分有山水田土的一名“外嫁女”。去年以来,组上已经三次按人头分配数万元征收款,却只有第二次分给了我妻子20%。
在去年1月份组上第一次分配人均7500元征收款时,黄花镇长龙村高溪塘组时任组长的董金辉就执意不分配给“外嫁女”及其子女,激起了组上外嫁女和家属的强烈反对。我们五位外嫁女和家属到镇上、县委、县政府多次上访投诉,但遗憾的是几个月未有结果。
百般无奈之下,我妻子、女儿和另一位外嫁女将董金辉告上了法庭,去年9月13日一审胜诉,11月6日申请了强制执行。
几个月来,我们日夜盼望正义战胜邪恶,法律战胜横蛮无理,强制执行得以执行,“外嫁女”的合法权益得以保护。
今年3月,我妻子和另一位外嫁女如约到长沙县法院,却被唐姓法官告知强制执行也执行不了,黄花镇没有预留这笔钱。这个消息犹如晴天霹雳,让我们欲哭无泪!难道长沙县的外嫁女的合法权益通过法律途径都得不到保障吗?
按照国家法律和党的政策,外嫁女享有村民同等待遇,在村组征收分配中不应受到歧视,合法权益应得到保障。按照长沙县政法委去年4月21日会议决定,黄花镇在村组征收款中应预留20%,防止村组分配不公,欺压妇女儿童。
而实际上这一切现在在长沙县一些党员干部眼中都成了一纸空文!
长沙县的外嫁女到底怎样才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恳请张市长百忙之中过问此案,还长沙县“外嫁女”一个公道!!!
长沙政法频道记者 毛建民
您好!您的来信已收悉。对于您所反映的问题,我们调查了解后,答复如下:
1、去年4月21日,县政法委会议纪要的要求留足20%的补偿资金,确保外嫁女合法权益到位。在此之前,已经进行的征地拆迁补偿,由于当时并没有具体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据,因此,并没有预留补偿资金。对外嫁女的分配及比例,都是按照村民自治原则,由村组自主决定,政府对村、组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只有指导和协调的权力。如果外嫁女认为组级分配违背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的规定,损害了自身合法权益,可以请所在的镇政府、村组进行协调,也可以通过司法途径解决。
3、据调查核实,长龙村高溪塘组早在2008年4月份就作出一项决议,明确对“农村女青年嫁出和城市户口迁入,户口可以保留在本组,但不能享受生产队任何待遇”,并由全体户主签名。在去年元月份(县政法委会议纪要出台前),该组已经按照村民自治原则,制定了征地拆迁组集体利益分配方案,经户主大会表决通过,并在村上公示了7天。公示期间,没有村民对分配方案向政府提出异议,要求协调。据此,黄花镇财政所根据表决通过的方案,已分别于去年1月28日、8月2日和9月19日将补偿款点对点支付到户主账户,且分配表上都有户主的签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