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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化县六年前杀人案三死三伤被害者冤情无处诉!

2018-8-1 19:38:51发布39次查看
安化六年前杀人案三死三伤被害者冤情无处诉!
六年前,湖南安化县江南镇发生一桩凶杀案,造成三死三伤的后果,两名凶手一个判的是死缓,一个判的是无期;受害者涉及几个家庭,尽管凶手一方有至少有部分支付能力,但时隔六年多,法院判决的刑事附带民事几十万元赔偿金仍是一纸空文……
惨烈凶杀案
这是2009年1月20日发生于湖南安化县江南镇的一桩惨案:
江南镇里坪村徐光前(83年里坪村6组会计)、徐后前(现任里坪村6组组长)兄弟在该村村民徐德科和徐再坤山林纠纷中,因主持公道、仗义执言,于2008年12月25日遭到了以劳改释放犯徐德科为首的8人结伙围攻殴打,致使徐光前兄弟受伤住院治疗,共花去医药费等近4000元。案发后,江南镇洞市管区干部及驻洞市公安人员未及时妥善处理,经济赔偿问题一直未予解决。
至2009年1月20日,正是徐光前生日,许多亲友来到徐家祝贺。在交谈中,徐光前提及兄弟遭人殴打并没有得到公安部门妥善处理一遭遇,出于正义的亲友们义愤填膺,这本是常理。于是,徐光前、徐向前兄弟和陶国亮、徐建华、王再新等亲友赤手空拳先后去徐德科和徐坤山家索讨医药费,竟遭一口拒绝。徐德科还公开扬言,来要钱的给我开铳打死他几个!果然,在纠纷发生过程中,徐保才便开铳向站在走廊上的人群开了枪,当即将陶国亮打伤。陶国亮想冲进房去捉拿凶手,徐保才、徐齐才兄弟堵在房门口,用刀将陶国亮砍伤。王再新空手想去救陶国亮,也被凶手砍伤,徐建新也是空手去扯王再新,同样被砍伤,谁去救人就杀谁,一连杀伤了3人。之后,徐齐才又持刀走出来,看见王礼华站在堂屋里,一刀将王礼华砍伤。徐高华被砍伤后便向外跑,徐齐才没追上,发现徐光前赤手空拳站在走廊上,又一刀捅向徐光前胸部,徐光前当即倒地(在就医途中死亡)。最惨无人道的是,被伤者当即都未死,还能动弹,凶手不让别人去救人,还将伤者拖进房,向伤者头上补刀。徐齐才在陶国亮头上补了几刀,致使陶国亮当即死亡。徐齐才还在王再新手上补了一刀,徐保才在王再新头上补了一刀,还给徐建华补了一刀,而且是致命的一刀,致使徐建华在就医途中死亡。
以上就是这桩惨案发生的真实经过。如此血案,根据我国法律,凶手理应受到严厉处罚并承担相应的刑事附带民事赔偿责任。
蹊巧的“证据”
然而,不知凶手一方使用了什么招数,或者有什么背景,在安化县公安局办案民警和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某些领导和法官的策划下,这桩血汗的事实部分发生了严重的偏差,主要是两部分:一是受害者一方在法院的判决书上描述成了“手持木棒等”闯进凶手一方家中,二是凶手“有投案自首”情节!
对于这两点的实际情况是怎样的呢?首先从案发起因来看,有铁的证据证明:受害者一方在案发前是到凶手家讨要医药费,并告知了当地派出所。在派出所、村委均未合理处理此事的前提下,徐光前等人才上门的,且一行人均是赤手空拳,有多名当地目击者均可证明。就是这一事实,却被法院描述成“徐光前组织十余人持木棒寻仇”!更不可思议的是,在一审法院开庭审理时,有多名目击群众到场作证受害者一方是赤手空拳到凶手家的,可法院却没有采信,到省高院第二审时,这些证人证言莫名其妙地消失了!
其次,说陶国亮之死。从一审判决书认定的事实中,受害人陶国亮曾冲进被告的房间并刺伤被告徐财,但判决书却认定上:“徐光前……冲进房内行凶。“上述这种无中生有、张冠李戴的做法,目的只有一个:为杀人凶手开脱。一审判决书中说“受害人陶国亮到徐保财、徐财家后,两人已躲进卧室,在陶国亮从他人手里夺刀冲过房门前,两被告已用鸟铳向外射击一次,但陶国亮仍打烂门窗,于是,两被告又用鸟铳射击一次。陶国亮从徐贡生手里抢得屠刀强行撞坏两徐所躲房门,刺中徐保财下腭,徐保财持尖刀对陶乱刺,刺中胸、腰部。陶受伤倒地,徐保财持刀继续砍陶头部,头枕部各一刀,陶当场死亡……似乎的确是陶国亮挑衅在先,但如果仔细推敲,问题就出来了:陶国亮在明知对方有火铳且已连续两次发射的情况下,他为何还要一个人冒死往里冲?莫非他当时真认为自己神功附体,刀枪不入?凶手徐保财在陶国亮刺伤倒地完全失去反抗能力的情况下,又用刀对陶头部和头枕部连砍两刀,至陶当场死亡,其手段残忍可见。而一审判决书却仍然认定:“徐保财的行为‘符合正当防卫的条件’”!凶手徐财第一次刺伤陶国亮用的是尖刀,第二次用的是什么刀?从判决书叙述的事实看,不应是尖刀,因为尖刀一般不适用“砍”,如果这样,那徐保财、徐财两人在他的房间里至少准备了五种以上的凶器:鸟铳、尖刀、砍刀、包括后面用到我锤子和斧头,世上有这样的正当防卫?
接下来说徐建华之死。陶国亮被砍死后,徐建华持木棒冲进房内击打徐财,徐财用屠刀对徐建华乱砍多处,徐建华已无任何抵抗力之情形下,徐财用尖刀又砍中徐建华头顶部一刀,(砍中头部说明徐建华至少已是下蹲失去反抗能力),徐建华倒地,徐保财用铁锤朝徐建华头部又打一铁锤,于是徐建华死亡……
再说王再新之残。徐建华被虐杀后,受害人王再新冲进房内(就是去救人,因为他是赤手空拳去的,而此时凶手两徐的房间已成为屠场),徐财对王再新迎面一刀,王再新被刺中腰部倒地,但还能爬,徐保财见状,便持刀对王乱刺,直刺到其不能动弹……但后来王再新侥幸保得一命,不过还是终身残废,而此时,两徐的房间的屠杀也暂时结束,但是,惨剧仍在继续……
受害者徐光前如何被杀死的?徐保财、徐财将陶国亮、徐建华杀死、将王再新杀伤后,便从房间出来,一眼就看见站在阶基上的徐光前(徐此时应该是已被眼前的情景吓得目瞪口呆),徐财此时已变成了一个杀人狂魔,看见徐光前,上前对其腹部就是一刀,徐光前倒地(一刀毙命!)徐财拨出刀子,又右手持斧,左手持刀,对前来劝阻的王礼华、徐高华一顿乱砍,将两人砍伤,然后冲出地坪……
转眼间,三死三伤,其准备之充分,心性之狠毒,手段之残忍,天下罕见,而益阳市中院一审判决居然认定其“符合正当防卫条件”,天理何在,法律的颜面何在?
我们再来分析一下一审法院关于凶手蹊跷的“投案自首”。凶案发生后,公安干警来了,据一审判决书的叙述:凶犯……便对干警说:“要去躲一下,怕再发生血案”。公安干警同意后,两凶犯便先后躲进他人屋里,直到刑警到场,从屋里找到两犯,将其押走……而一审判决认定“两犯有主动自首的情节,应减轻处罚!”面对如此认定,我们真的说不出话:因为这样的导演也实在是“太有才了!”
当公安干警赶到现场时,已经结束了,现场情况也一目了然,死伤累累,凶手也在现场,也不过不知手里是否还拿着凶器。试想公安人员的首先应该做的是什么?……控制凶手,抢救伤员,保护现场,这是常识。但凶手向公安人员提出“要求躲起来”,而公安干警竟然同意了!对这种情况,我们认为只有一种可能,那就是凶手持凶拒捕。公安人员为避免更多伤害,违心答应,否则就很能解释公安人员为何不迅速控制凶手,而同意其躲起来。其次,即算凶犯持凶拒捕,公安人员是有权将其就地击毙,但是在场的公安人员没有这样做,而是同意其躲起来!试想两个如此丧心病狂的凶犯,公安人员竟然同意其躲起来?!如果凶犯不那么“听话”,凶犯不是躲起,而是跑掉了,那么又该如何?而一审判决对如此拙劣的所谓“自首情节”居然采信,并且“依法”为凶犯减轻处罚。法律原来可以这么儿戏!
综上所述,案犯徐保财、徐财丧心病狂,杀人手段残忍,不杀不足以显示法律的威严,不杀不足以告慰屈死的冤魂!
空头判决书
对于本案,一、二审的判决结果是:
一、被告人徐财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二、被告人徐保财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二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三、被告人徐财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陶秋娥、徐高华的经济损失,即: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扶养人的生活费、交通费,共计93242.98元(含已支付的5000元);被告人徐财、徐保财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徐向前、王真娣的经济损失,即: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扶养人的生活费、交通费,共计121765.48元(含已支付的5000元);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陶春华、陶龙春、徐姚梅、陶安妮的经济损失,即: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扶养人的生活费、交通费,共计138891.1元(含已支付的5000元);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再新经济损失,即:医疗费、交通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共计34673.72元(含已支付的5000元)。
上述赔偿款限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然而,此判决生效后,凶手一方尽管卖掉了房子、取出了存款、卖掉了山林中的树木,可是,给受害者应有的经济赔偿至今没有到位,致使受害者一方几个家庭陷入困境,欠下医药费数万元,无数次跑法院、跑政府,除了偶尔一点杯水车薪的不足5万元“救济”,还要受到政府部门“不许到处上访”的威胁,反而倒贴了多少路费和生活费!颇具意味的是,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决定划出一凶手方的一片山林给受害者家属作赔偿费,可凶手一方扬言:谁砍他们家的树,就再杀几个人,反正有人在坐牢!面对凶手的目无法纪和猖狂,法院和政府工作人员反而来做受害者一方的思想工作:让政府补一点给你们算了……然而,这“补”的钱在哪?这些年来,受害者家属为了跑湖南省高院、益阳市中院和各级政府部门甚至贱卖掉住房作路费,可是,得到的结果是:只有一声叹息!
受害者家属:徐后前 15116760844
要赔偿的钱太多,凶手家里该卖的也卖了,估计只能慢慢偿还了。一起案件造成几个家庭的悲剧。
这两兄弟也太狠了吧,这种人应该马上枪毙。
安化就这样,天高皇帝远
2016-09-08 13:5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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