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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岳麓区滨江新城拆迁安置中违反政策补偿安置相关问题紧急咨询

2018-1-24 13:13:10发布33次查看
尊敬的市长阁下:
您好!
我们系此次岳麓区滨江新城拆迁安置棚户区的长沙纺织厂、长沙舶舶厂等单位下岗、退休工人。我们中大部分人生在旧社会长在新中国,为新中国的社会主义建设奉献了毕生的青春与热血。
此次长沙市将岳麓区打造为滨江新城,为此我们着实欢欣鼓舞,如今我们虽面临拆迁,却也积极支持着政府英明的决策。但是在此次拆迁中,我们感觉政府下发的拆迁相关政策与拆迁中的实际补偿存在着很大差异,还望市长阁下百忙之中给我们这些城市中的弱势群体予以指导,不胜感激!
一、拆迁背景
拆迁人:岳麓滨江新城拆迁安置建设指挥部
拆迁对象:长沙船舶厂、长沙纺织厂等等下岗、退休工人,以下岗、退休、低保为主,属文化低、对政策知之甚少的弱势群体
拆迁范围:银双路(含路幅)以北、安居路以南、潇湘路以西、银杉路与荣银路以东区域
安置模式:货币补偿,提供经济性适用房源
产权性质:国有土地,私有产权。
房屋状况:建筑面积30-60平方米,7-80年代所建,房屋结构以钢混、砖混为主,少数砖木
二、省、市政府颁布的相关政策条令在此次拆迁中未予以落实的条款
1、根据
①《长沙市人民政府第79号令》第十七条 “被拆迁住宅临时安置补助费每月为被拆迁房屋评估值或协议补偿金额的5‰,每户(以房屋产权证或直管公房租赁凭证为单位)每月最少不得低于300元”。
②《长沙市人民政府第79号令》第十八条“搬迁补助费为每户300元,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超过30平方米的,每超过1平方米增加4元搬迁补助费。过渡安置的,发给两次搬迁补助费。”
③《长沙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拆迁住宅房屋,由拆迁人按规定付给被拆除房屋使用人搬家补助费。一次性安置的,付给一次搬家补助费;过渡安置的,付给两次搬家补助费。”
④《湖南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第四章第三十二条“被拆除住宅房屋使用人属一次性安置的,由拆迁人付给一次搬家补助费;需要过渡安置的,付给两次搬家补助费。”
⑤《湖南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第四章第三十三条“被拆除住宅房屋使用人需要过渡安置时,在规定过渡时期内,被拆除住宅房屋使用人自行安排过度的,拆迁人应当按月付给临时安置补助费。由于拆迁人的责任而延长过渡期限的,从逾期之月起加倍付给临时安置补助费。”
中都明确规定“被拆迁住宅应当享有临时安置补助及过渡安置费”,且上述政府文件中并未注明“过渡安置费、临时安置补助,在采取货币补偿安置方式下不适用”的字样及相近意思的条款。而此次岳麓滨江新城拆迁安置指挥部以此次拆迁采取货币补偿安置为由,拒绝给予上述安置补助,请问这是否与政府政策相悖?如相悖,请告知具体的执行标准?
2、根据
①长沙市房产局、长沙市物产局共同颁布的《长房产(2007)87号》文件,此次滨江新城实施拆迁的地域属长沙市三类地区,而拆迁安置指挥部提供的经济性适用房源均位于四、五类地区,故此次安置应属于异地安置。
②《长沙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实行异地安置并降低安置地域类别的,每降低一个地域类别,在原房屋建筑面积的基础上无偿增加10%的建筑面积。”等相关拆迁政策中已明确规定 “异地安置应给予异地安置补助”
而岳麓滨江新城拆迁安置指挥部以同在岳麓区安置为由,不予相应补助。请问这与政府为保障百姓民众的各项合法权益而制定的相关政策是否相违背?
3、根据《湖南省城市房屋拆迁评估管理规定》第二条,拆迁房屋的评估应根据所在地域的房地产市场来评估,评估中所应考虑的因素并无房屋的成新,而此次评估中包含房屋的成新是否符合有悖于政策规定?如此次采取产权调换安置方式,那房屋的成新如何体现?
4、《长沙市关于进一步加强棚户区改造工作的通知》中“提前拆迁补助可达2万元”,而岳麓滨江新城拆迁安置指挥部以未收到相关文件为由,予以否认。
5、根据《长沙市人民政府第104号令》补偿安置面积由“不小于36平方米”调整为“不小于45平方米”,在政府给予拆迁户的惠民政策中,政府给予补足部分的计算标准是什么(即按每平方米多少元计算)?
三、计算方式中存在的差异
1、 根据《岳麓滨江新城基础设施及环境整治工程国有土地拆迁宣传手册》中的计算公式:
房屋单位=(该房屋类型单价+ r3)*1+成新率*r2
2、 根据岳麓滨江新城拆迁安置指挥部下发的《住房评估价格对照表》中“被拆迁人在规定时限内签定拆迁补偿并搬迁腾地的,可提高2个成新计算补偿单价,提高2个成新后仍不是8成新的,按8成新计算补偿单价,上调至8成新后再提升10%补偿单价。”
私 房 拆 迁 预 算
被拆迁房屋概况
建筑年代:80年 建筑面积:35平方米 房屋层高:3.8米 所在层数:4层
建筑结构:砖混一类
房屋每平方米单价评估
拆迁办计算结果
〔(3432+231)×0.99+0.8×57〕×1.1=4039.16元/㎡
被拆迁人计算结果
〔(3663+385)×0.99+0.8×57〕×1.1=4458.43元/㎡
备注
房屋实际8成新的计算结果
〔(3663+385)×0.99+0.8×57〕×1.1=4458.43元/㎡
注:rl、r2、r3表见附件,附件见后
四、安置困扰
1、新房入住需交纳各项费用,如物业费:1.00~1.50元/㎡,以70㎡的房子计算,每月物业费70~105元,一年下来需物管费840~1260元;煤气开通费3200元左右。
2、新房是毛坯房,除了靠外的一张总门及窗户,其它均为水泥砂石抹墙铺面。所以入住前必须进行简单装修,而现今最最简单的装修也在30000元左右;
3、先前按照原屋打造的室内家具,现在大部分因设计、尺寸等原因已无法搬入新房继续使用,所以只能重新添置;
4、我们现在所交的水、电费是均从水力、电力局直接买水、买电,但是入住新房后,就只能通过物业购买高于直接供应价的水、电、气。
5、由设施配套成熟的城市三类地区迁至各种配套设施并不完善的城市四类地区,这不仅给子女们的工作、学习、生活、出行带来极大的难题,且对老年人群的突发病情得不到及时、有效治疗埋下一大隐患。
由于我们当中大部分是工厂的下岗、退休老工人,人均月收入1000元左右,仅购维持日常必要的生活开支,连平日生火做饭都以廉价的煤炉为主,以上的各项费用使原本生活并不宽裕的我们更酌襟见肘,而将来日常生活上的各项不便更让我们忧心忡忡。
综上所述,我们恳请市长及政府各级领导,根据拆迁中的实际现状,结合相关政策法规,让 “阳光拆迁、和谐拆迁”真正透明,深入人心。在这个“以人为本”的和谐社会里,能够给予我们这些曾经为新中国的建设奉献全部青春、热血,而今垂垂老矣的弱势群体以切实的人文关怀,使这个和谐社会更加充满人性的光辉。
此致
敬礼
长沙纺织厂、长沙舶舶厂退休老工人
2009年4月20日
附件
此次国有土地拆迁的房屋分类评估结果
用途、区位
结构
商业门面
办公
工业
住宅
银双路至岳麓大道
岳麓大道到安居路
钢混
8196
6933
4193
4020
3652
砖混一等
7822
6559
3934
3770
3278
砖混二等
7746
6483
3743
3570
3202
砖木
7670
6407
3667
3494
3126
说明:1、以上评估结构为房地合一的单位价值,评估成新为三成新;
2、以上数据需使用评估建议报告,结合被拆迁房屋的实际结构、成新等因素计算。
住宅层次修正系数(rl)表
层次
总层数
第一层
第二层
第三层
第四层
第五层
第六层
第七层
四层
1.00
1.01
1.02
0.99
五层
1.00
1.01
1.02
1.01
0.99
六层
1.00
1.01
1.03
1.02
1.00
0.99
七层
1.00
1.02
1.04
1.02
1.00
0.99
0.98
商业、商业配套用房、住宅类房屋层高修正系数(r2)表
单位:元/平方米
结构
每降低超过0.5米
3.0米
每增高超过0.5米
钢混
-28
0
85
砖混
一等
-19
0
57
二等
-17
0
52
砖木二等
-15
0
46
房屋结构、成新率修正系数(r3)表
单位:元/平方米
成新率
结构
十成
九成
八成
七成
六成
五成
四成
三成以下
钢混
798
684
570
456
342
228
114
0
砖混
一等
539
462
385
308
231
154
77
0
二等
483
414
345
276
207
138
69
0
砖木二等
427
366
305
244
183
122
61
0
计算公式:房屋单价=(该房屋类型单价+ r3)×r1+成新率×r2
注:1、本评估结果不含房屋内装修补偿金额;
2、房屋结构等级可按建设部颁发的标准鉴定;
3、低层(三层及三层以下)住宅层次对价值影响不大,无需做层次修正。
此次国有土地拆迁住宅房屋分类评估价格具体运用情况表
单位:元/平方米
房屋成新
10成新
9成新
8成新
7成新
6成新
5成新
4成新
3成新以下
已使用年限
0-5年
6-11年
12-17年
18-23年
24-29年
30-35年
36-41年
42年以上
钢混结构
4450
4336
4222
4108
3994
3880
3766
3652
已使用年限
0-4年
5-9年
10-14年
15-19年
20-24年
25-29年
30-34年
35年以上
砖混一等
3817
3740
3663
3586
3509
3432
3355
3278
砖混二等
3685
3616
3547
3478
3409
3340
3271
3202
已使用年限
0-3年
4-7年
8-11年
12-15年
16-19年
20-23年
24-27年
28年以上
砖木一等
3637
3564
3491
3418
3345
3272
3199
3126
注:1、上述数据未对房屋进行层次及层高进行修正。房屋层高修正以3米为标准,每降低或增高0.5米需要按照评估报告进行层高修正。
2、总层数为1-3层的按照上述数据计算,不进行层次系数修正,总层数4层以上的需要按照评估结果运用建议报告进行层次修正。
您好!  经我部调查核实,现将有关情况答复如下:一、来信反映的“省、市政府颁布的相关政策条令在此次拆迁中未予以落实的条款”。  1、来信人反映的搬家费、过渡费的问题。  被拆迁区域有许多被拆迁人提出了类似问题,为此我部对长沙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进行了专题书面报告,长沙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于2009年4月7日对我部以长拆函(2009)001号《关于79号令第17条解释问题的答复函》书面答复,在答复中明确:“对已作货币补偿的被拆迁人,不存在安置问题,也就不存在过渡以及过渡期间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的问题。”同理,也就不存在两次搬迁补助费的问题。  2、来信人所指未予以落实的条款之二为房屋安置问题。  依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305号令)第二十三条:拆迁补偿的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房屋产权调换。  依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305号令)第二十五条: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计算被拆迁房屋的补偿金额和调换房屋的价格,结清产权调换的差价。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305号令)第二十四条:货币补偿的金额,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  305号令第二十五条强调的是价值对等置换的原则,省、市各级拆迁条例中也没有“原地安置”、“异地安置”、“就近安置”的政策。  本次拆迁采取货币补偿,提供保障性房源的方式。对于在规定的期限内签定货币补偿协议,符合经济适用房条件的被拆迁人可在下列两种方式中任选一种:  (1)可按照“先签先选”的原则,选购经济适用房。区委、区政府和项目指挥部组织了德润园、新诚、金麓、谷山乐园、麓山铭园和麓谷?锦和等六大楼盘的4000多套经济适用房供拆迁户选购。  (2)未选购经济适用房,自行在市场上选购商品房(含二手房)的,每户可享受5万元的货币补贴。  所以,不存在来信人所反映的“异地安置”问题。而且,来信人所提及的“《长沙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是已经废止的原长沙市人民政府令第4号里的条款。(分两部分回复,回复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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