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不予批准康诚综合门诊部
在栗雨香堤设置的报告
-----致株洲市天元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的公开信
株洲市天元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我们是株洲市华晨栗雨香堤的业主,通过贵局2016年5月3日《医疗机构设置批准许可前预通知》(以下简称“预通知”)获悉,贵局拟在株洲市天元区珠江北路与栗雨东路交汇处株洲百货栗雨超市5楼批设康诚综合门诊部(以下简称“康诚”)。作为业主我们郑重提出:我们坚决反对任何形式的民营私立医疗机构入住小区,请贵局不予批准康诚在栗雨香堤设置,理由如下:
一、受理部门不具有审批权限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明确规定“不设床位或者床位不满100张的医疗机构,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湖南省实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若干规定》第一条第四款规定,设区的市所辖区(不含县及县级市)范围内的非政府办医疗机构的设置审批(包括民营医院、个体诊所及其它营利性医疗机构),由市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因此,我们认为贵局不具备批设康诚的审批权限,不能批准康诚在栗雨香堤设置。
如果康城因此原因继续向株洲市卫生和计划委员会申请设置,我们不会让其肆意妄为,为了我们挚爱的亲人,我们会继续反对并阻止,理由会在下面阐述。
二、审批程序不规范
拟批设的康诚设有ct机和x线成像系统,均有放射性污染,其与栗雨香堤1#栋、2#栋及9#栋的距离目测不超过10m,且株洲百货栗雨超市五楼与1#栋、2#栋及9#栋一至四楼的窗户开启在同一面,窗户通风对流,影响业主的身心健康。《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规定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规定卫生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作出卫生行政许可决定前发出卫生行政许可听证告知书,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遗憾的是贵局仅以张贴通知的方式进行信息公示,未按规定发出卫生行政许可听证告知书并组织我们业主进行听证。即使组织听证,我们业主也不会同意康诚在栗雨香堤设置。
三、审批依据不明确
贵局发出的预通知中没有康诚的设置是否符合《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的内容。《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第十条规定,医疗机构不分类别、所有制形式、隶属关系、服务对象,其设置必须符合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卫生部关于医疗机构审批管理的若干规定》明确要求实行医疗机构设置批准公示制,公示内容包括拟设置医疗机构是否符合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情况。没有对医疗机构设置进行规划的,卫生行政部门不得批准设置医疗机构。
同时,在栗雨香堤小区设置医疗机构也涉及我们业主与开发商的合同问题。因为我们在购买栗雨香堤的房子时,开发商并未书面告知业主会在小区设置医疗机构。
四、批设的条件不具备
(一)选址与周围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的布局关系。细则规定申请单位须向审批单位提交选址报告,选址报告的内容包括:选址的依据,选址与周围托幼机构、中小学校、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布局的关系。请问康诚选址在经营食品和蔬菜的株洲百货栗雨超市5楼的依据何在?株洲百货股份有限公司知情吗?同意吗?符合食品安全管理的有关规定吗?到株洲百货栗雨超市购买食品和蔬菜的顾客知道吗?
(二)污水、污物、粪便的处理方案合理吗?康诚设有内、外、妇科室及影像科室等,本小区物业地址本来的排水系统及医疗垃圾的处理在当初建设商铺的时候就没有过这方面的特别的设计和建设,血液和粪、尿液以及相应试剂的处理不可能做到零污染。
细则第二十条规定,申请设置医疗机构选址不合理,污水、污物、粪便处理方案不合理的不予批准。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贵局拟在株洲市天元区珠江北路与栗雨东路交汇处株洲百货栗雨超市5楼批设康诚综合门诊部不合法、不合理、不合情。请贵局不予批准康诚综合门诊部在栗雨香堤设置。
株洲市华晨栗雨香堤全体业主
2016年5月15日
严重抗议建医院
2016-05-15 23:00: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