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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嫁女”的泪(补充)

2018-1-24 7:58:45发布22次查看
张市长您好:
我最近去信访部门去反映问题,对望城县拆迁安置办公室所说我老婆是“外嫁女”,户口一定要迁出,不迁出也不给任何补偿。要求对其适应的法律依据进行复查,可是望城县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办公室对我们申请做出:“不予受理”。理由是:要通过征地补偿安置争议裁决解决。我们去找国土资源厅去裁决,国土资源厅依据《湖南省征地补偿安置争议裁决暂行办法》第九条规定,也不予受理,理由是安置补偿分配有异议的不属于受理范围。我们又去找长沙市政府信访局要求对望城县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办公室对我们申请做出:“不予受理”的依据做出复核,但得到的答复是:复查不予受理的,我们就没有办法复核。
这样一来我老婆只有一直流泪了。
《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2006)、长国土资政发【2009】12号文,关于印发《关于实施<长沙市征地补偿实施办法>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长沙市征地补偿安置条例》、《长沙市征地补偿实施办法(长沙市人民政府第103号令)》和《望城县征地补偿安置办法》就都成为一张张的废纸了?
这样一来就没有人能管理望城县征地拆迁办公室了吗?我老婆的合法利益就这样被剥夺了吗?
经过长时间的奔劳我的户口已经落户到我老婆家里了。请问:望城县征地拆迁办公室要我老婆一定把户口迁出,我老婆还能迁到什么地方?
我们真的好无助,请市长给我们讨回一个公道。
您好,长沙市103号令和我县现行征拆安置政策相关规定:“农嫁农,户口应迁出”,在《望城县征地补偿安置办法》于2009年3月6日颁布之前,户口一直未迁出,经本组三分之二以上村民同意并签定协议,经村民委员会审核同意,并承担了相应的责任与义务的,女方本人属货币安置区的纳入社会保障,发放购房补助2.53万元;属非货币安置区的则给女方本人分配30㎡建房占地面积。”
石长复线项目(望城乌山段)征拆,我们严格按照我县现行征拆安置政策规定执行,目前,乌山镇的征拆工作已经完成。熊伟军(熊赛男哥哥)户系石长复线项目(望城乌山段)拆迁户,该户所有补偿已全部按政策核算并足额拨付到位。熊赛男是熊伟军妹妹,系其家庭成员之一,因婚嫁山东郯城红花乡农村户口,属于农嫁农村户口。石长复线项目征拆,根据市103号令及我县现行的征拆安置政策相关规定,熊赛男属农嫁农,户口应迁出,在认定征拆补偿安置时不能将熊赛男纳入熊伟军户一并认定补偿安置。所提的给予分配30平方米重建地建房面积和按拆迁人口6000元/人的室外设施包干费的要求不予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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