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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湘法官王景星枉法裁判,却逍遥法外无人追责

2018-7-29 13:52:52发布56次查看
临湘吴伊薇案,审判长王景星不但不依法审理,更是枉法判决,致使吴伊薇一审三年,二审发回重审,重审撤诉,终审维持撤诉,使吴伊薇无法得到一张无罪的判决。
然而无论网上多次举报王景星枉法裁判的事实,但时至今日仍无人问责。
2015年10月20日,吴伊薇案开庭,明知公诉人任其(吴伊薇案后,由公诉科长提拔到反贪局长,现任临湘监察委委员),威胁被告、证人、提供假证、操控法庭的情况下,王景星却言听计从,主要枉判事实如下:
一、欺上瞒下,故意延长对吴伊薇的羁押时间。
一审判决书审理认为:吴伊薇案经报岳阳市中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再延长羁押三个月,可当吴伊薇的律师向临湘法院申请调阅最高院的批复时,始终遭拒。
二、颠倒黑白,隐瞒真相。
一审判决书称,2005年7月26日,临湘永辉化工公司破产清算组向法院请示以34.5万元价格处置该房地产时,临湘法院没有批复。然而这份批复就附在案卷中,2005年8月1日,临湘法院明确批复同意以此价格对外协商处置。本院的批复,王景星却予以公开否认。
三、枉法裁判,不用原件,而用复印件作定案依据。
一审判决书称,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是依据公诉人任其提供的两人签的《永辉化工公司房地产转让协议》复印件。然而在庭审现场,证人吴某当庭证实,这份协议是三人所签,她是代表受让方签的,而任其提供的这份两人签的复印件没有她的名字,她证实在房产局,清算组都有她签名的原件及复印件。证人赵某当庭证实,这份协议是三人所签,他是代表甲方清算组成员在上面签了名,吴伊薇的辩护律师也当庭提供了这份三人签的原件,并指出原件现存于何处,然而,王景星置若罔闻,仍然采纳任其的说法,“这两人签的原件被大水冲走了”,所以,便用复印件作定案依据。
王景星作为一名法官,不以事实为依据,不以法律为准绳,利用手中权力,枉法判决,有损法律尊严,有失法官形象。然而更令人想不到的是,临湘法院面对多次举报,对此却无动于衷。恳请上级严查严处。
  2018年2月7日
这都是什么世道啊!
2018-02-07 20:5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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