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驾驶湘j58852小车在2017年5月15日16:02分、2017年9月26日16:11分经过国道2072224公里900米时,当时二次车速均为77公里,均被澧县交警大队记录违章,各扣三分罚款100元。此路段限速70公里/小时,本人当时以77公里/小时行驶,属于超速10%的范畴,却被按超速10%以上处罚,本人认为以上二次违章没有达到扣分、罚款的处罚标准,只应受到口头警告的处分。其理由是:一、由于受摄像设备精确度的限制,目前电子设施所记录的车行速度均为整数,如果当时我行驶的实际瞬间速度为769.5km/h,(更不用谈769.9km/h)给予的扣三分罚款100元则是罚无依据。如果当时我行驶的实际瞬间速度为77.01km/h,给予以上处罚则是罚得其所。但是这两种速度在电子显示时均为77.km/h,谁又能甄别此77km/h是769.9km/h还是77.01km/h呢?根据“疑者从无”的原则,扣三分罚款100元的处罚就无法律依据。二、根据《民法通则》第155条规定,民法所称的“以上”“以下”“以内”“届满”,包括本数;但是交通违章罚款属于《行政处罚决定书》,是行政执法机关对行政相对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它是受《行政诉讼法》约束的,而该法没有对“以上”“以下”“以内”“届满”作出相应的解释。对于公权来说“法无授权不可为”;于私权来说“法无禁止即可为”。
对此我认为澧县交警大队作出的此项具体行政行为缺乏法律依据,依据相关法律,相关部门应该以“适用依据错误”的理由撤消该具体行政行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即“口头警告”的处罚决定。
交警的测量仪器有误差,其误差为0.06km/h,在允许范围内,所以楼主的769.5km/h+误差0.06km/h,刚好超过10%,所以,交警的处罚是正确的
超速了还事儿多,如果遵章守纪开车谁都处罚不到你。
罚款创收,天经地义。
每个公民都应该认真遵守道路交通法,超速行驶,居然还找出诸多冠冕堂皇的理由来为自己的错误行为辨护、开脱,就不是一个有勇于担当过失的人应该有的言行……
交警的测量仪器有误差,澧县交警大队已经撤销了处罚决定,感谢他们知错就改的好态度。
2017-11-06 11:03:04